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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快递竟意外收到死亡的小老虎,实际购买者构成什么犯罪(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最新进展如何?)

买家的行为触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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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快递竟意外收到死亡的小老虎,实际购买者构成什么犯罪(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最新进展如何?)


女子取快递竟意外收到死亡的小老虎,实际购买者构成什么犯罪

买家的行为触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友咨询:

女子取快递竟意外收到死亡的小老虎,实际购买者构成什么犯罪?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张京华律师解答:

经鉴定,该动物死体为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虎整体的基准价值为1000000元/只。涉案小老虎系人工饲养老虎所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执行。

买家的行为触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张京华律师解析:

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两种:第一种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马鹿等。“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除珍贵和稀有之外,种群数量处于急剧下降的趋势,面临灭绝的危险的野生动物。另外,凡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的,都可列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既是珍贵的,又是濒危的,又属于中国特产动物。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都是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是指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对野生动物捕捉或者杀死的行为。

第二种为违反法律规定,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肉、皮、毛、骨制成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邮寄、利用他人或者随身携带等方式,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解释》第3条、第4条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进行了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解释》第5条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张京华律师补充:

在适用《刑法》第341条第1款、第346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本罪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确定。

关于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定。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的情形,一般是指对非法猎捕、杀害、购买的野生动物进行运输,或者以非法出售为目的运输等。这类非法运输行为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个环节,危害严重,应当依法惩处。对于单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措施,对野生动物并无实质危害的,不能认定为本罪中的“非法运输”。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运输野生动物应当持有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和检疫证明,不需要另行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许可,因此,不能将马戏团、民间艺人为进行异地表演而未经批准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认定为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京华律师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多家法律平台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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