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那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律师解析】1、客观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那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解析】
1、客观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1)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2)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3、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1、阻却违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成为合法行为;
2、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以上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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