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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结束后,房客购买的家具家电等是否属于房东(租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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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结束后,房客购买的家具家电等是否属于房东(租房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租房合同结束后,房客购买的家具家电等是否属于房东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

网友咨询:

租房合同结束后,房客购买的家具家电等是否属于房东?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梁楚君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在居住过程中添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与房屋无必然联系,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归承租人并可带走。如果不愿带走,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可以折价出让给出租人。但是房屋装修的装饰物和后来的添附物就有所不同,比如地板、天花板以及抽油烟机、空调等物件,在拆除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

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梁楚君律师解析:

事实上,从法律上看,租赁合同终止时,形成附合部分装饰装修物连同房屋,其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无权取回(拆除)。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分三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1. 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不论其残值集合,承租人均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 2. 租赁合同因被认定为无效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和出租人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程分担现值损失。

若是由于房客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房客构成违约行为,但是房东无权处理房客的东西。 1、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房东可以向其催款,如果房客仍旧不支付租金,房东有权解除合同。 2、在合同解除之前,房东最好不要和房客发生肢体冲突。因房东和房客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应由法院管辖,派出所无权管辖。 3、如果房东和房客发生冲突,并造成人伤,房东将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若对方伤势严重(轻伤或以上),房东将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总之,如果房客支付租金,房东可以行使解除。如果合同解除后,房客拒绝交换房屋,房东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收回房屋。

租赁合同因被解除而终止的,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价值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之分担,随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原因不同而不同。 ①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的,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② 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出租人承担; ③ 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的,由承租人承担; ④ 因双方违约而解除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梁楚君律师简介

梁楚君律师致力于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体育法律事务以及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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