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出现纠纷怎么办)
生活中,债权债务的关系产生的比较多,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从而将自己原有的债权进行转让,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债权已经转让了怎...
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
生活中,债权债务的关系产生的比较多,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从而将自己原有的债权进行转让,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债权已经转让了怎么办?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转让债权,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解析】【律师解析】【律师解析】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债权已经转让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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