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却意外死亡,还能分配吗(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房屋面临着拆迁,在拆迁后,会有补偿款打下来。但是有些时候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原定的补偿对象有意外死亡的情况,那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
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却意外死亡,还能分配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房屋面临着拆迁,在拆迁后,会有补偿款打下来。但是有些时候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原定的补偿对象有意外死亡的情况,那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却意外死亡,还能分配吗?
【律师解析】
在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后,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参与土地分配方案的人员都是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因此,在确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后,即便参与或涉及的人员死亡,其子女或亲属可以代为参与分配继承其应得份额。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4、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现阶段农民可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申请裁决的条件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的法定程序
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调解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
(3)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具体地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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