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还债务,暴力将债务人堵在办公室,不让出入,构成什么罪(什么人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
索债行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易触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虽然当事人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触犯法律,不仅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网友询...
为讨还债务,暴力将债务人堵在办公室,不让出入,构成什么罪
索债行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易触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虽然当事人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触犯法律,不仅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网友询问:
为讨还债务,暴力将债务人堵在办公室,不让出入,构成什么罪?
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徐秋颖律师解答: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徐秋颖律师解析:
1、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特征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基础犯罪);如果行为人又具备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事实特征,就符合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将之设置为转化犯,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他人非法拘禁,情节一般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就应该负刑事责任。 2、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特征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侵犯一定的客体,非法拘禁罪也不例外,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既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他人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条件。从广义上来说,人身自由包括与人的行动相关的非常广泛的自由权利,既包括主观方面(即意识自由),也包括客观方面(即行为自由),行为自由是以意识自由为前提的,但只要具有行为自由的意识即可,并不要求具有民法上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刑法上规定的辨认控制能力;从本罪上来说,本罪所侵犯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身体自由权,即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权利。 3、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学界的通说主张,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明知必然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存在所谓“放任”的心态。既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使他人人身自由受到剥夺而听之任之,事实上就是希望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放任不管的意志因素,应当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4、非法拘禁罪的客观特征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用其它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首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拘禁行为,何为拘禁?原意是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由“拘”和“禁”组成,“拘”即拘捕,是指对人的身体给予直接拘束以剥夺其活动自由;“禁”是指监禁,即将他人控制于一定场所下使其逃脱显著困难。具体来说则是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为自由。其次:拘禁行为具有非法性,所谓“非法性”是指某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在确定非法拘禁罪时,必须参照其它法律有关规定,才能确定行为的非法性。从目前的情况看,评断拘禁行为的非法性,参照标准主要由宪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组成,这些规定从不同的方面为认定行为之非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在有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不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没有拘禁权的人擅自对他人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的行为。由此可见,非法性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主体非法,即实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人不符法律规定;一种是程序非法,即有拘禁权的人非依法定程序实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
徐秋颖律师补充:
若债务为非法债务,讨债人使用暴力非法进行讨债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行为人催收的对象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这里的“等非法债务”可以包括赌债等存在“事实债务”的情形,但非法债务的范围不能扩展过宽,尤其是权利根据不明确或者事实上无权利可以主张时,对其非法讨债行为不能适用本罪。例如,以催收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名义对他人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成立抢劫罪。
徐秋颖律师简介
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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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不受此限制。索债行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易触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虽然当事人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触犯法律,不仅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网友询....以上就是53成考网整理的关于为讨还债务,暴力将债务人堵在办公室,不让出入,构成什么罪(什么人不能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让我们一起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