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晚上强奸路人,回家后发现强奸对象是妻子,这种情况是否犯罪(室内虐待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奸罪的构成与身份无关,主要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得到女性的同意发生性行为的都算强奸。网友询问:丈夫晚上强奸路人,回家后发现强奸对象是妻子,这种情...
丈夫晚上强奸路人,回家后发现强奸对象是妻子,这种情况是否犯罪
强奸罪的构成与身份无关,主要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得到女性的同意发生性行为的都算强奸。
网友询问:
丈夫晚上强奸路人,回家后发现强奸对象是妻子,这种情况是否犯罪?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张旭鹏律师解答:构成,强奸罪的构成与身份无关,主要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得到女性的同意发生性行为的都算强奸。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张旭鹏律师解析:
强奸罪主要由以下四项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 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 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 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 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 精与既遂未遂无关。
张旭鹏律师简介
张旭鹏: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薪税师,擅长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买卖合同,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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