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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条,新刑法224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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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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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主要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这种犯罪,如果数额较大,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最新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还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新刑法224条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求问中国新刑法第224条是什么

  中国新刑法第224条具体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附: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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