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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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目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颅脑损伤
颅脑损伤是指由于外力造成的颅骨和脑实质的损伤。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和部位,颅脑损伤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伤残。常见的颅脑损伤包括脑震荡、脑挫伤、颅内血肿等。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根据伤者的认知、运动、感觉等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二、脊髓损伤
脊髓损伤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脊髓结构和功能的损害,导致受累平面以下的运动、感觉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脊髓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依据伤者的运动、感觉、大小便功能等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三、颈部损伤
颈部损伤是指由于外力或长期劳损引起的颈部结构和功能的损害。常见的颈部损伤包括颈椎骨折、颈椎间盘突出等。颈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根据伤者的颈部运动、感觉等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四、胸部损伤
胸部损伤是指由于外力或长期劳损引起的胸部结构和功能的损害。常见的胸部损伤包括肋骨骨折、气胸、血胸等。胸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根据伤者的呼吸功能、胸廓畸形程度等进行评定。
五、腹部损伤
腹部损伤是指由于外力或长期劳损引起的腹部结构和功能的损害。常见的腹部损伤包括肝脾破裂、肠穿孔等。腹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根据伤者的消化功能、腹壁畸形程度等进行评定。
六、盆部损伤
盆部损伤是指由于外力或长期劳损引起的盆部结构和功能的损害。常见的盆部损伤包括骨盆骨折、膀胱破裂等。盆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根据伤者的骨盆畸形程度、膀胱功能等进行评定。
七、会阴部损伤
会阴部损伤是指由于外力或长期劳损引起的会阴部结构和功能的损害。常见的会阴部损伤包括阴茎骨折、睾丸破裂等。会阴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根据伤者的性功能、排尿功能等进行评定。
八、脊柱损伤
脊柱损伤是指由于外力或长期劳损引起的脊柱结构和功能的损害。常见的脊柱损伤包括脊柱骨折、脊柱侧弯等。脊柱损伤的伤残等级主要根据伤者的脊柱畸形程度、运动和感觉功能等进行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每级致残率相差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五条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 参照哪个标准鉴定
现在按照老标准,2017.1.1后按照新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交通事故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主观:交通事故 10级伤残 鉴定标准不再适用《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而是适用2017年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对于10级伤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损伤; 3、颈部及胸部损伤; 4、腹部损伤;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体表及其他损伤。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部分的规定,十级伤残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等七个部分的损伤,每部分都有相对应的具体的鉴定标准。
法律客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