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纠纷(典型案例解析: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如何区分?来看最高院这份判决)
一、什么是经济纠纷1、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
一、什么是经济纠纷
1、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经济纠纷起诉费用怎么收取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经济纠纷诉讼费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标准执行。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11、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经济纠纷,这个要考虑经济纠纷的内容,如果经济纠纷是因为有诈骗行为的话,那么就是属于刑事案件,如果是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这是属于民事案件,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什么是经济纠纷拓展阅读
典型案例解析: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如何区分?来看最高院这份判决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
本文导读:公安部最新强调,要高度重视、重点解决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执法问题。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如何区分问题。
1、一个典型案例解析:民营企业家涉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
2、最高院: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如何解读?
1、典型案例解析:民营企业家涉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
(本案例判决文书系(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判决书)
【案情经过】
民营企业家赵先生,在承包一家铆焊加工厂期间,与某轧板公司存在多次购销冷轧板业务往来,双方由于货款付清问题产生争议。
某轧板公司于是报案,认为赵先生存在非法占有货款的诈骗目的。经调查审查后,该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
1992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xx在承包xxxxxx铆焊加工厂期间,利用xxx冷轧板公司管理不严之机,4次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
1993年3月14日,被告人赵xx持盖有xxxxx城市信用社业务专用章的45万元汇票委托书存根,到xxxxx冷轧板矫直厂骗取冷轧板108.82吨(价值人民币448292元)。(引用来源:裁判文书网)
——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冷轧板公司出具的书证证明,相关证人证言,检察技术鉴定意见等。
【一审无罪、二审改判诈骗罪】
区级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赵XX无罪: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赵XX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随后该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为由,提起抗诉。
于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X在与XXX冷轧板公司购销钢板过程中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于是改判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其后,赵先生先后两次向市中院、省高院申诉均被被驳回。
【19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改判无罪】
2016年8月,被告人之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7月最高院提审本案。
再审查明的事实如下:
(1)赵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992年至1993年间,赵XX从XXX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提货后,通过转账等方式,向XXX冷轧板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虽不是一次一付,但是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
期间,赵XX有四次提货后未办理结算手续行为,但是此后仍分别转账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该行为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愿。
(2)赵XX实际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赵XX4次提货,虽未向财会部履行结算手续,但是其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仍在销售部存放,因此XXX冷轧板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对账发现以上未结算情况。
因此,赵XX4次未结算的行为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XXX冷轧板公司相关人员亦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了冷轧板。
最终最高院改判赵XX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XX在与XXX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购销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2、最高院: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如何解读?
在本案中,最高院指出,原二审判决混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1)什么是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2)什么是刑事犯罪行为?
刑事犯罪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比如本案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而未及时付清货款,但是有实际的履约行为,且“非一次一付”的支付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得到了双方的长期认可。
因此,本案中,即便XXX冷轧板公司认为赵XX违约,也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实践中,将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相混淆,通过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活动,不仅对于企业(企业家)造成损失损害,更加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商业纠纷,民事诉讼方式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中的,平等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理应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
而刑罚是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只有当受害一方通过单一民事诉讼方式难以实现权益时,才可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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