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是违法的吗(【以案释法】“酒托诈骗”构成犯罪吗?)
一、酒托是违法的吗酒托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一般为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上网与人...
一、酒托是违法的吗
酒托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一般为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
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上网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所谓的“服务员”就是“酒托女”。当消费者结帐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
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公平交易、诚信原则、买卖自由的市场交易原则,而实施了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他人进行买卖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活动,且情节严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处罚。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上网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所谓的“服务员”就是“酒托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酒托是违法的吗拓展阅读
【以案释法】“酒托诈骗”构成犯罪吗?
□樊 力
网络资料图 图文无关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施某某、徐某(女)、孟某(女)、许某某(女)等人经预谋后,在某酒吧实施“酒托诈骗”,其中李某负责纠集人员、收取诈骗款项等,“键盘手”(身份不明)负责冒充女性通过社交软件联系陌生男网友见面,并将同意见面的男网友的相关信息单独转发给徐某、孟某、许某某等“酒托”女,再由徐某等人分别将对方诱骗至该酒吧进行高额消费,施某某则在该酒吧充当服务员及负责收银并将诈骗所得款项转交李某。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合计骗取他人31542元。
【评析】实践中,对于“酒托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酒托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酒托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酒托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理由如下:
“酒托诈骗”系有固定诈骗场所的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之间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被害人在开始跟这一团伙接触之时,即已经被“套路”。“酒托诈骗”以追求暴利为目的,且所得赃款按比例分赃。在“酒托诈骗”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给被害人的菜单上的零食、水果动辙五六百元“起步”,但这些零食、水果实际价值往往至多几十元而已;酒水价格则更高,其间的利润空间非常之大;而在“酒托诈骗”得手后,团伙成员之间一般会按比例进行分赃,且主要嫌疑人如“酒托女”在其中的分赃比例往往较高,这与一般的业务员较低的提成比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酒托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造。犯罪嫌疑人通过事先串通对被害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其正在与“酒托女”交往的假象,而在“酒托女”出场并带领被害人至固定场所消费时,被害人是在误以为“酒托女”是要与其进一步交往的情况下才同意了这一消费行为,同时其又在对所提供商品的真实价值与菜单价值存在重大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同意了这一消费价格并交付了财物,最终却在给付了财物之后未能实现与“酒托女”继续交往的目的,因此“酒托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造。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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