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保证期间(什么是保证期间)
一、什么叫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一、什么叫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的作用在于确认保证人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债权人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人责任没有免除;否则(即没有在保证期间进行这些行为),保证人免除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保证期间的含义以及法律规定。保证中除了要注意保证期间,还需要特别注意保证的分类以及各种分类保证人的责任,以应对不同的情况,防止损失发生。若您还有疑问,蓝箭律师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什么叫保证期间拓展阅读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上的独有概念,担保方式虽然众多,从字面上不难看出,保证期间只能适用于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注: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73页。)
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第二,不宜将保证期间规定的无限期的延长。
为什么要专对保证人规定保证期间?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保证期间显得是立法赋予保证人的一种特权或者优待。因为同样是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者其他担保人和保证人在法律上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抵押权,诉讼时效过去一般为2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还可以中断、终止或者延长,所谓抵押期间的概念早已不复存在。关于质权的存续期间,法律更是未作规定,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就得以行使。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为了免于使保证人限于更多的不利地位,促使更多的人自愿提供保证,进而促进经济交往,所以有必要对保证人设置必要的特殊保护,即在诉讼时效之外,另行规定保证期间制度。
保证期间制度,立法上延续至今,对保证人有利无害,也增加了担保法的复杂性。
现实中,常见对于保证期间的几处误解:
其一,认为保证期间就是主债权期限。比如,贷款期限一年,就认为保证期间为一年。甚至在合同当中写上: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其法律后果如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二,认为保证期间须从主债权起算时间计算。根据担保法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责任都是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从开始。最为常见的,比如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常发现连银行专业法务起草的合同文本都难以幸免。
其三,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同于实现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有人认为,该条规定与保证期间制度是矛盾的,理由是如果债权人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再来就不足的部分追究保证人责任时,过了保证期间怎么办?其实,该条规定并没有阻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只不过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列在物的担保之后而已。
当然了,关于保证期间的误解或者分歧,远不止以上这些,还有如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问题,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囿于篇幅,笔者将另行撰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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