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干扰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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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目录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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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妨害交通公共安全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情况下是需要根据妨害驾驶的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
一、妨害交通公共安全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妨害交通公共安全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是有一定的期限和严格的规定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经过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在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当事人预期不申请调解的,调解生效不予执行的,或解调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通过危险方法或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量刑标准有:1、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如果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人受害人出现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有或私有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
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
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
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既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