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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突然毁约,而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为签订合同付出一定的金钱与努力,此时若是任由毁约方为之,便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民法规定了缔...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突然毁约,而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为签订合同付出一定的金钱与努力,此时若是任由毁约方为之,便...更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突然毁约,而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为签订合同付出一定的金钱与努力,此时若是任由毁约方为之,便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民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但并非只要当事人有损失即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尚需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构成。一般讲,缔约过失责任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民事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一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的前提也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但缔约过失责任违背的法定义务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和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责任是对义务违反的后果,有义务必有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除非在强制缔约或命令合同场合,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中断谈判,所生费用为交易成本,但合同自由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基于先合同义务,其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护、通知、照顾、协力、忠实等附随义务,进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正义观和自由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故而值得肯定。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但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又以存在义务为前提,“缔约过失”则是主观要素,“违反先合同义务”是客观要素,“过失”才表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客观事实,只有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具有可归责性,仅有客观事实尚即仅有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不足以课以其责任。随着社会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已经包括了故意,依据民法解释学原理,故意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当然也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甚至在个别例外场合被扩大到了“无过错”。不过总体来讲,其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仍应以过错为要件。

三、缔约相对人有利益损失

纵使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如果没有损害一般很难产生责任,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请求权就失去意义,缔约过失责任也将无从产生。缔约相对人存在利益损失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已被被广大学者接收,但是不同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意义上的“利益损失”范围的主张有所不同。

四、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要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太大不同,因果关系是约过失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逻辑基础,主要是指先合同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一方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蒙受损失。如果是相对人自己有过错、不可抗力等场合,就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就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并非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过错,就要适用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那些基于信赖而为达成合同签订付出努力的一方。所以当事人再交易过程中若是遇到类似的情况,要冷静下来寻找专业律师,可就该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蓝箭律师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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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合同法中,除了违约责任,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彭建新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彭建新律师补充: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三、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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