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2023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于履约保证金并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在当事人合同违约条款中却经常出现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对于此项约定并不必然无效,但其作为违约条款形式存在时,实际上...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大家的疑惑。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的话题。
住建部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于履约保证金并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在当事人合同违约条款中却经常出现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对于此项约定并不必然无效,但其作为违约条款形式存在时,实际上是参照了履约保证金在招标投标合同中的作用进行的约定,应当认定其是违约金的一种计算方式。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2、银行本票。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3、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4、支票。
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2、已缴纳 履约保证金 ,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根据2013 版 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较具体措施。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 法规 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 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 招标 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 违约金 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 工程款 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 工程合同 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以逐渐推广适用。 国家最新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还是发生了很大的变动的,过去对质保金的规定是加重了建筑单位的运营成本和压力,现在看来,在国家对工程质量要求有所提高了的情况下,同时,质保金新的政策对于建筑单位来说是减轻了很大的经济压力的,把质保金交给第三方机构托管,也可避免开发商到期迟迟不退还。
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
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在5%到25%之间,其中国内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按照10%的比例交纳作为担保,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保证金外在约定按照法定的比例在提供额外保证金,并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保管,执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在5%到25%之间,其中国内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按照10%的比例交纳作为担保,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定保证金外在约定按照法定的比例在提供额外保证金,并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机构保管,执行和返还。一、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
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约担保金: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 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三、履约保证金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合同后施工的特点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履约保证金比例规定的全部内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对于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不让这个方面的商业活动乱了套。2023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变化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老办法》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本次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根据2013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较具体措施。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以逐渐推广适用。 综合以上介绍,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保证金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有的,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那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这个违约情况是很常见发生的,下面是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及相关资料。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了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等合同预付款金额,以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投标保证金无关。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履约保证金一般随进度款同步返还。
四、根据国务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2一、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比例是多少?
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具体理由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标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确保金收取标准应该遵从的准则
1、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躲避可能存在的危险;
2、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与投标确保金相等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收购人带来巨大丢失的项目,要恰当进步履约确保金数额;
3、履约确保金数额的断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开始想象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联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货商有利时,履约确保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三、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在合同完成后退还的,如果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按合约要求履行的,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工程的投标人来说,需要通过认真查看招标合同内容,判断招标方是否有明确要求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这是由于如果招标方明确规定了需要支付,但是投标方没有支付的情形,后期即使成为中标候选人,也可能无法成功中标。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3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提交,但该保证金的比例以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
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一)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
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
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点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履约保证金是项目发包人的一种保证金,用以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履约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可作为履约保证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tuwen/202112/p1000x400/1639472598542.jpg
履约担保金额规定一般多少?
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1、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等合同预付款金额,以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2、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投标保证金无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一般而言,履约保证金金额会高于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了中标人且双方签署合同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不足数由中标人补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中标后放弃的,招标人可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但不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履约保证金一般随进度款同步返还。
4、根据国务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应该遵循的原则:
1、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好了,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工程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