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各位多少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怎么定义的?)
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但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1982年《联合国海...
对于海洋专属经济区范围的问题,我有一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个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各位多少海里
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但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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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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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远洋岛屿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面积是多少?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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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正常基线。
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从这直线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这种划法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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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简称EEZ,又称经济海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建立的新制度。专属过境济区是指领海以外、毗邻领海、距领海基线, 200海里的区域。
该地区沿海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和飞越等自由。但这种自由应适当考虑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自己的领海以外毗邻其领海的海域设立的专属管辖区。在该区域内沿海国家拥有主权管理使用的权利。此外,沿海国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专属管辖权,通过经济区的专属通道不得超过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200海里。
根据1982年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号法令,沿海国在其专属济区:拥有利用海水、洋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的主权权利;管辖人工岛屿的建设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其他国家仍然享有水路航行和领空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有关的符合国际法的其他用途。
沿海国对专属济区内的渔业享有专属管辖权。规定只有通过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所有拥有经济区专属通道的国家的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未经许可不得在该地区捕鱼。
一些国家对该地区允许捕捞的鱼类种类和数量以及可用于保护生物资源的网的大小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沿海国家无法捕获全部可捕量,则应允许其他国家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捕获剩余的可捕量,特别是内陆国家和同一区域地理条件较差的国家参与捕捞。
一些国家关于经济区专属过境的立法规定,当领海基线至中间线与邻国的距离小于200海里时,其通过济区的专属过境将到达中间线。部分国家还规定,当两国经济区重叠时,经济区的专属边界应由两国协商决定。
专属经济区是怎么定义的?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定了专属经济区这一项新的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毗邻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现实中来看,海洋大国或岛国更容易获得较大面积的专属经济区。如美国除本土东西两侧延伸的大陆架外,还在太平洋、大西洋上拥有夏威夷、关岛等属土,宣称是世界上拥有最大的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法国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属岛,也宣布拥有极大的专属经济区;澳大利亚由于四面环海,注定其拥有较大的专属经济区。此外,只要是岛国,也都堪称是“海洋大国”。如位于南太平洋的岛国图瓦卢陆地面积只有26平方公里,但构成国土的200多个珊瑚岛散布在2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内,其专属经济区超过90万平方公里,是国土面积的3.4万倍!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所享有的权力包括: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也要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一切“按章办事”。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专属经济区既不属于公海,也不属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专属经济区本身不是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也就是370.4公里。
到1995年为止,世界上共有112个沿海国确定了200海里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专属经济区80余个,还有一些国家宣布了专属渔区。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
专属经济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海洋权益,经过长期斗争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它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一、专属经济圈管辖权
这个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授权建造上述设施的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设施享受专属管辖权。另外,有在人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特别宽度安全区的权利(半径500米)。
(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质的,沿海国可以管理、授权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研究。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
(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出于这一目的,沿海国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拥有采取措施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各种不能的污染。并且可以把这些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经制执行,在必要情况下来取各种措施。
二、专属经济圈的权利义务
(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
(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
(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
三、专属经济区经过协商,双方取得了一项折衷案文:
(1)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把争端提交强制程序;
(2)某些争端,任何一方提出即可提交强制程序;
(3)“强制调解程序”中,调解委员会的报告对当事各方无拘束力。
法律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56条
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
(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
(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
(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专属经济区是公海吗?仍存在较大争议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EEZ)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区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以下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洋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
在建立沿海200海里经济区的想法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问题成为一方面与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与苏联和美国等海洋强国的激烈辩论。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权,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专属管辖权;后者认为沿海国只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管辖权,而不能专属管辖,并强调专属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
关于专属经济区,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作出了《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已经达到160个。目前只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和利比亚尚未批准。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多少平方公里?
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中间的岛屿,一个自然岛屿,可以维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样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领海可达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径平方乘以3.14),专属经济区43万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2014年12月0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6年05月12日《(原标题)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
扩展资料:
联合国海洋公约
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
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
意义: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内容: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参考资料:
各沿海国可拥有多少海里专属经济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拥有最多2200海里约3700公里的专属经济区EEZ。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内行使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在该海域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其他活动的权利。
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是根据海岸线的长度和沿海国在大陆架上的权利确定的。海岸线的长度越长,沿海国可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就越宽。此外,沿海国在大陆架上的权利也可以扩展其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可以制定法律规章来管理该海域内的活动。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但不得损害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沿海国还可以授权其他国家在该海域内进行勘探、开发和养护等活动,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和国际法。
专属经济区的特点: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
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规章来管理该海域内的活动,包括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其他活动的权利。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但不得损害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
2、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
尽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但专属经济区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在该海域内不享有主权。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只要不妨碍沿海国行使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时
必须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沿海国不得随意扩大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或侵犯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活动时,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得损害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资源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经济海域。
日本专属经济区于日本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指从日本领海基线开始测算,量起2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意思指的就是经济海域,在这片海域可以在里面进行发展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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