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真的合法吗(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末位淘汰合法吗?1、什么是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制,就是经过绩效考核,将工作业绩排在最后面的几位员工淘汰掉。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考核与激励方法,广泛在世界500...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末位淘汰制合法吗的问题。关于末位淘汰制合法吗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末位淘汰制,真的合法吗
末位淘汰合法吗?
1、什么是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就是经过绩效考核,将工作业绩排在最后面的几位员工淘汰掉。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考核与激励方法,广泛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应用,如GE、惠普,目前中国一些知名企业也在推行末位淘汰制,比如华为、海尔集团等。
2、为什么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按照末位淘汰制,员工绩效考核排在末位,企业就要辞退员工,即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有一种情况是:非过失性不胜任工作解除,问题是未位淘汰是否等于不胜任工作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此款法条,企业要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员工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
(3)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需要拿出证据来。
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将工作业绩靠后的员工淘汰掉,由于岗位职责不同,一般企业是根据职位序列号,在相似职位序列号内部进行末位淘汰。那么一方面,不同部门的员工在能力方面存在差异,也许A部门的末位员工,业绩比B部门最好的员工都要好,这都是有可能的;另外一方面,末位淘汰制的考核是相对的,比如根据业绩,从高到低排序,员工绩效考核排在末位,只能说明他比其他同事的业绩差,并不代表他就是不胜任工作,这两者不能混淆。
所以,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把末位淘汰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如果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要把绩效考核排在末位的员工辞退,就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法定解除,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3、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如果企业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并且按照绩效考核末位,辞退员工,必须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要不然造成了违法解除,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1)规章制度层面:
企业制定末位淘汰制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程序合法,比如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在企业公示告知让员工知晓,并且书面签字确认。
(2)绩效考核体系层面: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胜任标准是什么?不胜任证据是什么?这和企业的岗位职责以及绩效考核体系有关。企业要详细明确岗位的要求、职责,并且建立起一套科学、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体系。
(3)举证层面:
企业要有意识地收集、保留书面证据,比如说员工是否知晓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以员工的书面签字为准。比如说员工不胜任工作后培训,培训的相关记录等,需要由员工签字确认。再比如说绩效反馈阶段,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是否有意见?需要由员工签确认等等。每个环节,都要做到有书面记录,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都可以作为证据。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用末位淘汰制来辞退员工,一般是不合法的。末位淘汰制的依据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约。但是该制度实际并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某一工作,因此是不合法的。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有明确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标准
即使员工考核不合格或者存在末位淘汰制,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将考核不合格与员工不胜任工作关联起来,还是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也有明显差别。须在制度里明确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比如: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2)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3)被客户投诉超过3次的;
(4)在工作中有过错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等等。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么
法律分析: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不合法。
末位淘汰制度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激励员采取的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员工有权拒绝吗?
现在经济的发展没有之前那么的好,很多公司为了提高自己员工的工作效率,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往往会在管理上采取末位淘汰制,其实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这种末位淘汰制是非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不能够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行为,对此,员工有权利去拒绝这种末位淘汰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非法的,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企业的管理绩效的方式,虽然能够很大程度上给予员工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但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却与以人为本的用工制度相违背,尤其是对于员工的激励制度可以有很多,比如给予员工。薪资上的奖励也完全能够达到激励员工。努力干活的目的。但是,如果说用了末位淘汰制,但凡是处于末位的用工者,不分青红皂白就将他予以淘汰,这种做法明显是没有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地位,也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将其明确规定为一种违法的行为。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使用末位淘汰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赔偿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首先是鼓励劳动者要先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变通的解决这种劳动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上,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一般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让单位有权利去解除劳动合同,但即使如此,也是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
对于末位淘汰制,作为员工来说也应当大胆拒绝,因为这种管理制度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权益,员工如果都默认这种行为,只会让公司变本加厉。
好了,今天关于末位淘汰制合法吗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末位淘汰制合法吗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末位淘汰制合法吗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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