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后果是有效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情形,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无权代理是无效代理吗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
作为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话题的专家,我对这个问题集合感到非常兴奋。我会按顺序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以便为大家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无权代理的后果是有效的。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是无效代理吗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可见,一般情形下,无权代理属于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无权代理发生时,对有关三方当事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发生后,法律赋予本人以承认权和拒绝权。 (1)承认权。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尚未届满之前,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的权利。代理行为一旦被追认,即自始有效。 (2)拒绝权。拒绝权是指本人有权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自此,本人不得再承认,第三人也无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 2.对第三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即发生效力,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本人单方的意志,就会使善意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这一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本人即丧失承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权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2)撤回权。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 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如不为本人承认或被第三人撤回,对由此而发生的后果,无权代理人应承担 民事责任 。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权而不能产生代理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无权代理法律后果如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就有效。
法律客观:《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这是就有权代理而言。一般来讲,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另一种就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上以后而为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该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情形,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一、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 无权代理 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 。”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 连带责任 。
二、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民法典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三、无权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例如,倘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就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简述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两种:
1、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权利瑕疵补足,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未追认,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权利瑕疵,代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按过错责任承担。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什么是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 表见代理 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 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二)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无权代理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 民法典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般情况下,该无权处分行为对处分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行为经处分权人追认的,则该行为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一、民法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中 表见代理 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相对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行为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表现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如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不属于表见代理。
2.订立的合同须具备合法的成立要件。
3.行为人要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有 授权委托书 等被代理人的授权文书、空白合同等书面材料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第三人通过某些事实,现象或长期合作的信任,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或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 无权代理 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人未被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不同。表见代理由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假象,而无权代理没有。
三、表见代理可以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吗
见代理可以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法律客观: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3款规定:“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些都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动态交易安全。表见代理虽然发生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的效力,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有着根本的不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权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代理人或者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仅仅因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密切关系,从客观上给善意第三人造成错觉,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从而法律上规定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另外,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后,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而有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担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即使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向代理人追偿。当然,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特别是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的,被代理人当然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为合同的效力为待定。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不当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一般情况下,该无权处分行为对处分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行为经处分权人追认的,则该行为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6868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
今天关于“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