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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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法律规定什么是期待利益 ”的理解。为了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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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是一个在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在当今我国社会条件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的立法精神。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是在法律上能够主张或被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通过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概括保险等方式进行实务操作。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作用,是确认保险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是否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因此,自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对保险利益做出强制性规定,并将保险利益原则逐步确立为一项私法兼公法原则。[1]各国法律纷纷效仿,大都将保险利益原则确立为保险法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规定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由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权利是以股权为表现形式的,它既不同于债权,也有别于普通物权,尽管是否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投保资格和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保险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国保险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仍然对“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英国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无法律上亦无衡平上的利益,对公司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美国法院认为,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将会导致股东权利遭到损害,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文森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的责任性质而定。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3]我国国内学者李玉泉认为“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应属当然,但在实践中似不宜运用”。[4]在我国保险立法实践中,1995年制定《保险法》和2002年修订《保险法》都回避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问题,对该问题未作任何规定。诚然,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公司的产权结构及其独立人格来看,公司依法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似乎意味着抑或决定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不应该再享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保险法、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经营和发展状况,笔者认为,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在现实中是必要的,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操作的。一、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现实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我国经济走向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用法律的形式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很有必要的。(一)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入WTO以后,中国的经济同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大量投资的涌入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迅速扩张,尤其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后,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公司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关税贸易壁垒的逐年消失,国外企业、商品相继打入中国市场,在残酷的商战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与日俱增,随着人们保险理念的不断更新,投资者迫切希望有一种保障机制来分担因投资带来的商业风险。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有利于解决上述难题,而且有利于鼓励投资,发展民族经济,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二)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有利于弥补公司制度的缺陷公司制度是被世人公认的迄今为止最佳的企业组织形式,然而,公司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和难以克服的。尤其是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比较晚,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不健全,股票市场体制不顺、机能不全,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一直是近些年来学术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但很少有人求助于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无疑能够弥补公司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的缺陷。如果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中小股东就可以对自己的投资财产利益通过投保的方式来规避风险。[5](三)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理应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市场风险转移的需求是保险业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业只有积极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才能满足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内在需求。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滞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保险理念相对落后,保险市场不够成熟,技术操作不够规范,保险利益范围过于狭窄,目前难以满足公司股东借助商业保险手段保护投资利益的需求。另外,随着境外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着激烈的挑战。[6]发展相对滞后的我国保险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及时更新保险理念,抢先挖掘新的保险空间,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新的保险产品。显然,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满足公司股东的投保需要,扩大保险业务范围,为保险业的扩张开辟更为广阔的市场,繁荣保险事业的发展。二、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理论可行性从世界范围看,公司股东分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由于无限责任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几乎连为一体,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有管理、处分权,且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公司财产的损失与股东财产的损失并无实质差异,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理应具有保险利益。[7]而对于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在法学界存在颇大争议。笔者认为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是可行的。[8](一)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理清股东与公司财产的关系是探讨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必要前提。首先,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具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股东依法对公司出资后,虽然丧失了其对原有资产的所有权,但却获取了对公司的股权,并基于该股权获得对公司现有财产的份额利益(即现有利益)和收取红利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收益权(即期待利益).公司的财产是各个股东风险投资的“聚合品”,是公司盈利的资本基础,而公司是股东商业盈利的工具和载体,仅有虚拟的“法律人格”。股东基于投资而享受利益,公司财产的损失不仅直接导致股东对公司财产现有份额利益的减少,而且影响股东分取股息、红利的数量和在公司终止时分得剩余财产的数量。因此,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实际上是公司股东遭受损失,[9]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其次,股东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是彼此独立的。股东出资组成公司后,公司法人取得了对全部出资财产的统一支配权,有权以法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形成独立的法律拟制的“人格”。而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决策权、提议权、表决权、诉讼权、收益权等公益权,保留自己独立的人格。这两种人格权利基于法律的不同规定不会彼此冲突,因此,股东有权利基于自己对公司财产的实质利害关系对公司财产投保。基于对股东人格的尊重,也有必要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有人担心,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10]其实这是毫无道理的。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从表面上看,好像侵犯了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其实不然。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股东可以就公司财产投保,仅仅是就公司财产设定了一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求偿的权利,股东并未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谋取法外利益,并没有导致股东权利的扩张滥用。相反,如果因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而否认股东基于其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利害关系而获得的保险利益,则是对股东人格的蔑视。这等于规定股东只有承担公司财产及自己利益损失的义务,而没有避免公司财产及自己利益损失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股东和公司法人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都有权利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风险、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都有权利基于自己的“人格”订立保险合同并获得赔偿。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对股东法律人格的合理运用。基于上述两点分析,笔者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股东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与公司保管使用,基于法律的规定,股东在形式上丧失了所有权,公司实质上是股东财产的保管人和经营人。如果公司财产损坏,股东有权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但由于公司只是法律制度的产物,仅仅是股东财产的保管人和经营人,公司财产的损失实质是股东利益(包括现有财产利益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股东基于其与公司财产的特殊利益关系,有理由将自身所负担的公司财产损失的风险通过保险的途径转移出去。因此,从股东与公司财产的关系角度分析,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的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及股东与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为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提供了前提条件。
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财产享有的经济利益。
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在血统、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债务等关系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与实际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于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已消灭,通常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因人身保险兼有储蓄性质,此利益不应被剥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发生,避免将保险变成贿赙性质,同时在保险利益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扩展资料: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已经拥有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尚未拥有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保险利益国家对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规定,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我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三)拆迁补偿费用1、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二、企业拆迁过程中,企业主应当如何维权(以承租企业为例)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那么,承租企业面临拆迁应当如何为自己争取利益呢1、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2、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装修装潢费用的支出也应当有相应的发票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协商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可依照装修装潢费用的原始支出、使用年限、现在状况等参数进行协商;如果依照评估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也应提交相应数据及证明材料,以便对装修装潢费用进行合理的评估。(3)聘请律师介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拆迁策略拆迁涉及范围广、补偿标准各有差异,而且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有着更优势的地位,使得很多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怕”拆迁。“怕”的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拆迁跨度时间长,繁琐事情多,很多企业初次接触拆迁,对此束手无策;二是缺乏相关的拆迁法律知识,在与拆迁人交涉的过程中怕吃亏。鉴于拆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拆迁聘请拆迁律师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3、拆迁实施中,拆迁人应对承租企业补偿的项目如前所述,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三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客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吗?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吗?
对!为了避免有人利用它来非法的谋取利益!一定要有保险利益的存在!比如你可以为你的爱人买保险!因为你能保护!你们的关系利益是法律承认的!但是如果我为你的爱人买就不行 因为没有利益关系 ,即使你是爱人的好朋友怎么的也不能为他买!
为什么说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和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很简单 可保利益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保险合同是通过对可保利益的考察制定规则并给于这种规则以贯彻的权限,也就是说失去了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就失去订立的基础,很明显合同效力也不复存在。
4: 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它是保险成立的( )保证。基本
保险利益成立条件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何谓保险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对表现标的必须有利益,比如父母给子女投保或者你给自己的车投保,如果没有利益,那么很可能出现骗保甚至道德风险,比如给街上的流浪汉投保,然后伪造事故杀死流浪汉骗取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是什么?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载体的什么?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和有关利益,应该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包括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如为人的生命和身体,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情况,视具体险种而定。
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是: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确定诉讼管辖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谓的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二、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谓的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二、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好了,今天关于“法律规定什么是期待利益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法律规定什么是期待利益 ”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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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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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 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产生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驾车将面临吊销驾驶证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醉酒驾车的记录会被记入个人档案,这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2025-04-25 343 -
双鸭山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处理流程
导读 : 关于‘双鸭山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以此为名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交通事故的处理通常是由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范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车辆,保护现场,尽力救援伤者,并按照规定报警和处理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
2025-04-25 223 -
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哪些权利
导读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包括以下几类:1.人身性质的绝对权利:如公民身份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因其性质特殊,不可转让,且不会因企业破产而受影响2.未成年子的生活费:债务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用于未成年子女合理生活开支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
2025-04-25 419 -
设计一个仿制品网站是否违法 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导读 : 设计一个仿制品网站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该网站销售的仿制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注册商标等,则属于违法行为具体来说,若仿制品的制造和销售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将会面临民事诉讼甚至刑事处罚...
2025-04-25 200 -
放弃继承权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放弃继承权通常不需要支付直接的费用但是,如果在放弃过程中涉及公证、律师咨询或诉讼等法律程序,则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和法院受理费等,具体金额根据所在地的规定和服务内容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2025-04-25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