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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哪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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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哪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哪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依法向法院进行诉讼。至于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作为原告资格起诉时,一般参照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继承顺位进行。即如果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优先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资格起诉,如果没有上述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出了事故是找车主还是开车人?

开车人。在机动车辆事故的现场,交警来到现场后,肯定是会将肇事司机的证照给予暂扣的。当然责任人肯定是司机无疑,事故的责任也应该由司机来承担。如果是非营运车辆的事故,要是司机驾驶的车辆是租借的,肇事司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需要由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者进行追偿。要是车辆是营运车子,司机在是完成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在实践中大多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余下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要是司机是故意所为,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提出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车祸赔偿金需要谁签字

法律分析:对于车辆赔偿金赔下来后,如果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金交给本人即可;如果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金应交给其法定监护人保管。大多数情况为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等问题。故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常常会因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夫或妻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还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义务人对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种物质损失的赔偿,应比照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也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依法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分享。争议存在,说明没有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正确认识其分配主体与原则。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的分配,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配时应该将这些已经花费的费用 (丧葬费等)进行扣除,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具体可由审理根据案情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您好,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称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受害方(原告)才能知道应该向谁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才能据以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有正确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人民法院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裁判,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审判实践中较容易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盗窃者驾驶、借用人驾驶、挂靠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物权结构拆分的灵活性越来越大,车辆的所有权、运行支配权、利益归属权等日益复杂化,加上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规范,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多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致。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机动车所有人与交通事故责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受证据规则的制约等原因,某些特殊情形下,在审判实践中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非那么容易,甚至还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试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机动车买卖未过户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作为动产,自交付时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一般认为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持类似观点: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是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的情形下,因受害方难以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仅由机动车的买受人或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话,那么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如下难以解决的问题:1、受害方一般会将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一般也会采纳交通事故责任者或登记车主所提交的证据而认定孰为“实际车主”即赔偿责任主体。假如交通事故责任者是登记车主的雇员,登记车主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登记车主与其无赔偿能力之雇员就有可能串通由该雇员认可其为该车的“实际车主”(甚至提交双方预先备好的“车辆买卖协议”)。登记车主得以免责,受害人的权利何从救济?2、试举一例:交通事故责任者甲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下落不明。受害人将登记车主乙列为被告,乙辩称已将车卖与丙。丙被追加为被告后认可其从乙处购得该车,但同时辩称其已将该车卖与甲,并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在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对“车辆买卖协议”的认定的确是一个两难选择,在甲与丙不可兼做赔偿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无论法院作出何种选择,受害者、甲、丙之间的权益都难以得到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买卖未过户的情形下,应首先推定原车主与受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原车主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将机动车卖与受让车主或受让车主提供履行的担保等情形下,可以免除原车主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不明确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如上所述,受害方一般会将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列为共同被告,但受害者难以举证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也没有举证证明该事实的义务与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有赖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来举证证明。问题是,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未就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赔偿责任主体又当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者是直接侵权人,对受害方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登记车主是该车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也应对受害方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首先推定二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应对二者之间存在雇佣、买卖等法律关系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未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雇佣、买卖等法律关系,进而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对受害方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共同侵权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侵权法草案(第三稿)》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如甲驾驶机动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甲之车的甲之子丙受伤,甲与乙构成共同侵权。但丙基于与甲之间的亲属关系,有可能仅起诉乙,并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虽将甲、乙列为共同被告,但执行中仅对乙的财产进行执行。在这种情形下,乙承担超过其份额的赔偿责任后,还需向丙之父甲进行追偿。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应考虑甲、丙之间系近亲属这一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如丙同时起诉甲和乙,那么甲、乙均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但甲、乙应就其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向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丙仅起诉乙,则乙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并就其应承担的份额向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制订《侵权法》时补充规定:在共同侵权中,如一方侵权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关系的,另一方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尽迅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竞合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方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而任意行使选择的权利呢?

笔者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的情形与机动车自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的情形(如车辆自身倾翻造成乘客受伤)应有所区别。在后一种情形下,无论受害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赔偿责任主体均为承运方。而在前一种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还包括保险公司和对方机动车一方,而且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未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机动车双方均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机动车双方赔偿的也仅是超出限额的部分。如果允许受害方选择向承运方主张违约责任,那么承运方在向受害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又是否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他机动车方追偿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追偿的权利呢?恐怕又会产生一系列的新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而产生责任竞合的情形下,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受害方的选择权应受到限制,受害方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主张权利,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主体。因为这样不仅仍然可以保障受害方获得救济,而且有利于在同案中确定各赔偿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及时定纷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追尾后对方交通费用谁来赔偿

追尾后对方交通费用由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来赔偿。

出车祸后的理赔流程如下:

1、及时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

3、提交索赔单证;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

发生车祸的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致残赔偿项目,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3、死亡的赔偿项目,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警,提供相应的信息,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责任划分,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根据处理结果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通常为被告。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百万购车补贴

交通事故赔偿由谁来买单,找责任方还是保险公司?

一, 先找保险公司即强险赔偿。\x0d\二,后找责任方赔偿。\x0d\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x0d\(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x0d\(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x0d\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是由谁来赔偿

一、交通事故赔偿是由谁来赔偿

1、交通事故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方式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事故的当事人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及其伙食费、误工费用等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费用等;

2、肇事者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侵害方除了要赔偿抢救的相关费用外,还要赔偿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对其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等;

3、受害人可以通过与侵害人协商约定相应的赔偿费用,也可以请求交警部门或者调解委员介入调解,若调解无效,则受害者可以依法上诉至人民法院。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哪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今天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是谁 ”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是谁 ”,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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