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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是否合法(不知对方是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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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是否合法(不知对方是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有效吗)

代持股权是否合法

代持股权是否合法

一、代持股份合法吗

1、代持股份合法,隐名股东应当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权的收益支付给隐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虚假出资股权转让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等

答:

1、天鸽公司已经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和股东地位。瑕疵出资的后果不是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是要依法改正,补足应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00条及201条也有处罚规定。

2、有效。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规定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无效情形,应属有效。

3、天马公司已经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3章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天马公司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时间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时间取得,如双方无特别约定,一般为签订合同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天马公司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时间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时间取得,一般为签订合同的时间。工商登记并非股权是否取得的依据,其只是对既有股权作出登记,目的在于公示和管理。

4、天马公司不应当承担出资补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补交出资的应该是天鸽公司。

天鸽公司应该承担补交出资的责任。

不知对方是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有效吗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下面给您分析不同情况下股权转让的效力。

一、实际出资人虚构不存在的主体,使该主体登记为股东后,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实际出资人以虚构的或者已经不存在的主体(如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已经注销的法人)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时,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并非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在此情况下,虽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实际出资人就是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及视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有效。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转让股权的资格否认其股权转让的效力。当然,如果名义股东是民事主体,但按照法律法规不具有担任股东的资格,则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当然获得股东的地位。

二、实际出资人盗用他人名义,使他人登记为股东后,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对于实际投资人盗用其他民事主体,以其名义登记股东的,如被盗用的民事法律主体对此事并不知情,因其并不符合民事行为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其并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有效,被盗用民事主体存在姓名权、名称权被损害的法律风险,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问题。实际投资人如遵守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被盗用民事主体不得以其作为公司股东,未经其同意抗辩。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存在协议关系,约定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后,实际投资人股权转让效力的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达成的协议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合同,但实际投资人是否因此成为公司股东了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实际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投资权益的转让。只是名义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财产收益,原本应当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现在归属于第三人。当然,债权人(实际出资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名义股东)。如第三人还需取得股东身份,则应当由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半数股东的同意。

四、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人同意转让股权效力的法律分析

按照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为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系出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规定财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善意受让人有权取得该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当然,股权因其具有权利性和财产性,并不能认为其仅具有财产权利。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人同意转让股权,并不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只有在公司其他股东知道并同意实际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下,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无权处分股权,但转让行为并不当然无效,此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判断。在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实际出资人或者不同意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名义股东有权转让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有效,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仅存在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后实际上无法履行其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协议,实际投资人可以解除合同,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点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是善意的。第二点,股权转让价格合理。第三点,转让的股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作变更登记。受让人如符合前述三点并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即使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该股权,受让人亦可按照善于取得的相关规定取得该股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认缴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转让股权吗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扩展资料: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1]?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股东出资义务

虚假转让股权

法律分析: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一般是有效的。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作出规定,主要符合公司法经过合法程序登记的股权,在转让时按照正常股权转让的程序转让的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持股权是否合法(不知对方是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有效吗)

今天关于“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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