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
随着科技的发展,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全面营改增后,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月1号以前承包的工程营改增后怎么交税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标准有两个:
第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标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企业5月1日以后对老项目计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11%,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
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二建筑服务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增值税税率17%是什么时候改的?
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现行增值税税率分:13%,9%,6%,0%。
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时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政策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时间:2019年4月1日至今
政策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是什么
1、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7年10月30日,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从最终产品消费的角度看,商品从生产到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增加值之和,即为最终产品的价值。由于增值额在具体经济运行中计算较为困难,在使用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增税的原则。现行税率分为13%、9%、6%和零税率。征收率为5%和3%。
3、所得税分为个人所税及企业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即工资超过3500,超过的部份才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至5000元。
(2)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纯所得(净收入)额征收的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税率为20%和15%。
个人销售不动产、住房、二手房,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筑劳务公司发票税率是多少
法律主观:
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按照11%的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下面是新公布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看过了以上有关增值税劳务发票税率的新规定,想必大家都对新的规定有了初步的了解,各位建筑业的纳税人在纳税之前首先要清楚自己应税行为有哪些,清楚自己的建筑项目、建筑工程属于上述的哪一种情况,对号入座进行纳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营改增后增值税应有哪些会计科目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今天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