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201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及劳动工伤专案律师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3月13日公布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5月29日公布的统...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201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201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及劳动工伤专案律师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3月13日公布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5月29日公布的统计数据。将重庆市5月1日0时至4月30日24时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工伤与国家赔偿的相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32元。

 二、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14元。

 2、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796元。

 三、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6元。

 四、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5666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51474。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706元。

 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6955元。

 八、国家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为每日200.69元最高法引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

 九、重庆市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照表。

 单位:元

行业分类

城镇非私营单位

城镇私营单位

全市平均

50006

35666

(一)农、林、牧、渔业

35415

27961

(二)采矿业

45092

39138

(三)制造业

47621

35398

(四)电力 、 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7647

34641

(五)建筑业

43375

36539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089

34703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3598

38615

(八)批发和零售业

44484

32919

(九)住宿和餐饮业

31090

27616

(十)金融业

100437

46209

(十一)房地产业

50317

42573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097

33767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78204

40366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480

32299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535

32185

(十六)教育

51560

34736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62470

38268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723

36085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8733

无私营单位

 以上数据取自《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3月13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4》为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药费按发票

2、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3、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4、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

5、交通费按票据

6、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7、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

8、物损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

9、鉴定费凭票据

10、律师费凭票据,参照各地政府指导标准

11、残疾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系数;61—75周岁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系数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系数75周岁以上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系数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系数;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13、丧葬费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死亡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61—75周岁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 75周岁以上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5、死亡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1—75周岁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75周岁以上城镇: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6、精神损失费死亡50000;残疾50000×系数

17、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赔偿三个亲属的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车祸的赔偿标准

车祸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车祸起诉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误工费依法应以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为依据进行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依据是治疗受害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对于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受害人,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确定伤残的前一天。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则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重庆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重庆交通事故 受害人伤残赔偿:1 残疾赔偿金 (城镇)上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 伙食补助费 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 12财产损失等。 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 计算赔偿数额 。 评残标准: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赔偿处理: 机动车与行人 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 ,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不足的部分,车方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60-70%,次责40-50%。 协商未果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一般赔偿标准是多少?

有三个方面的赔偿标准分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详解

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中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上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补偿项目中增加了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代替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二)除第一项外,对受伤、残疾受害人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无法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二)受害人受伤、残疾的赔偿标准

除第一项外,受害人受伤、残疾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1.伤残赔偿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被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受害人自主决定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

伤残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了伤残赔偿的性质是指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生活来源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否定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伤残赔偿性质的认定[2001]7号。

(2)确定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治疗残疾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可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等级为一级,最轻等级为十级。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是“多阶”。不同的主管部门对不同的残疾人制定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伤残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下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岁-增龄);

C.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实际收入未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程度较低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补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由受伤和残疾受害者购买和准备的自助器具,以补偿其受到创伤的身体和器官功能,帮助他们照顾自己或从事生产劳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通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遍适用性”是确定合理费用时的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准备的辅助装置要排除豪华和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性有两个测试标准:

A.真正能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

b.满足“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确定编制机构?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和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门机构,可以从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实践中,法院一般应根据民政部门假肢、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补偿费用。超过辅助器具费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

过去,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补贴或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前者每月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只有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这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1岁;75岁以上的算5岁。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周岁);

(2)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残疾等级(一级100%,十一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受抚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岁-增长年龄);

(4)受抚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用要有相关证据,比如医药费账单。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丧失赡养”的立场,而是以“丧失继承权”来解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根据这一新的定位,死亡赔偿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1岁,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周岁-增龄);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5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

过去,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补贴或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前者每月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只有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这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1岁;75岁以上的算5岁。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周岁);

(2)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残疾等级(一级100%,十一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受抚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岁-增长年龄);

(4)受抚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其他10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5年。

4.丧葬费补偿标准

丧葬费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总额为六个月。如果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无论受害者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有何不同。,与他生前是否居住在城镇或乡村,在谈到丧葬费用的支付标准时,没有区别,而应当适用同一标准来确定。

百万购车补贴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法律分析: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01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重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好了,今天关于201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201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2019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