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对车位的规定(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
新建小区停车位规定如下:1、小区内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2、车位出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物业法对车位的规定”的优缺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吧。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
新建小区停车位规定如下:
1、小区内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2、车位出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物业责任是什么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
4、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管理;
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新物业法车位规定有哪些?
1、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区内所有公共地方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庭装修大全》
小区停车位规定
法律分析: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关于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地下车库管理规定有哪些物业公司不尽责如何解决
现在有房有车的家庭有很多,当今社会有房有车已经不算是富裕家庭了,这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基本需求,所以如今的房子基本上也都会有一个地下车库,很多朋友在购房的时候也会顺便购买一个车库,以备购车时使用,不过在这之前大家可以先了解下物业地下车库管理规定有哪些?物业公司不尽责如何解决?
物业地下车库管理规定有哪些
所有出入地下的车辆,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车库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收取场地服务费(不含车辆保管费),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库设施设备,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他人车位,应避让公共设施、障碍物和其他车辆,防止划伤、碰伤车辆。
车库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库。车辆应及时清洁,不洁车辆不得入库,漏油和严重污染车辆不得进入车库。地下车库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车库内不允许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声源。车库内严禁烟火,进入车库不得携带易燃易暴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
进出车库时要严格按车库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车支路车礼让干路车先行,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车内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出入磁卡、车内不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时应关好车窗玻璃,锁好车门及车锁同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车锁位由车位拥有使用全人自行维修保养。
物业公司不尽责如何解决
在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物业不尽责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加以记录。最好是以拍摄的方式进行取证,有明确的时间记录和原始拍摄凭证,便于法院核实真伪。
如果是小区内出现的违章建筑、地下室出租等问题,最好先向居委会、街道、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并保存好有关机关受理记录。对于物业公司的相关处理,比如公告、通知等加以记录、拍照,这样可便于法院处理,也容易被法院采纳。
民法典关于车位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按照是否经过规划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对车位锁的规定
你好,你是想问物业对车位锁的规定是什么吗?物业对车位锁的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不能在车位上安装车位锁出租车位。因为地面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或者车位的买受人、受赠与人、承租人,而绝不会是物业公司,只有产权人才能决定车位及车位锁如何使用,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决定安装车位锁,物业公司在与相关的产权人及车主订立合同后,才能进行收费。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新规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关于车库车位租售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2008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2009年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第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第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第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关于这条法规,具体解读如下:1.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2.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3.地下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既不归业主,也不归开发商,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业主有使用权,缴纳管理费即可。

今天关于“物业法对车位的规定”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