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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及时、便民的原则等。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职时,需遵循上述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法律依...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及时、便民的原则等。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职时,需遵循上述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

行政复议机关应遵循法律、公正、独立、公开透明和高效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定实施。

这将确保行政复议机关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效率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法律监督的重要机构,其原则与保障是确保行政决策公正与合法性的关键。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应坚持法律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行政复议机关要秉持公正原则,公正、客观地审查和决定行政案件,确保权益的平等保护。此外,行政复议机关还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行政复议的程序合法、公开、透明,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诉讼环境。最重要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决策,保障法律法规的正当实施。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的原则与保障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与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确保复议决定符合法律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随意扩大或限制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2、公正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公正、客观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不受个人偏见、私利或外部压力的影响。

3、独立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行使独立的审查和裁决权。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应当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受行政机关的指示或干预。

4、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公开其工作程序和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有权了解复议过程和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5、效率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复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流程,确保复议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决定。

综上所述:

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即对于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必须进行纠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些原则的遵循将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机关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效率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指复议机关的复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原则指复议过程中对双方不得偏袒;及时原则指复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便民原则指复议必须以民众的便利为优先,不能以机关的便利为优先。

行政复议的原则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复议机关遵循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履行复议职责时要依法办事。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绝不能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审查的拖延不办;该变更。撤销的不变更、撤销;该对失职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理的不处理。这样既是严重失职,也是违背合法原则的。第二,依法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实施中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有没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现象,有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况等。这种审查应当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第三,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行政复议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在法律制度上有所突破,使我国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实际上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有两个途径,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提出对其依据的审查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就可以对其依据进行审查。

二、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直接关系人民政府的形象。由于行政复议工作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运作的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往往会遇到种种责难和干扰,一方面,行政机关外边的人认为行政复议容易“官官相护”;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又认为干涉了本部门、本机构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必须强调遵循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体现形式。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民主性,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复议申请人的权利通过公开原则的贯彻,得到实际上的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中最大的公开就是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多听听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群众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行政复议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能不能秉公办事,能不能依法处理。回答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良方,就是最大限度的公开。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原则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效率性,是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要求。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审理以及作出决定的期限执行,延长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方便老百姓,不因行政复议造成拖累。人民群众因为不方便,往往为很简单的事磨破嘴、跑断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讲,行政复议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尽量为复议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时,也要考虑到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效率,这同样符合便民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简述行政复议的原则

关于行政复议的原则如下:

1、合法原则。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指复议机关要平等地对待参加复议的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裁决。

3、公开原则。指行政复议的过程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让公民了解。

4、及时原则。行政复议要严格遵循时限规定,及时裁决。?

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要随时考虑到行政相对方如何更方便地行使权利,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既要体现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共同具有的共性原则,即一般原则,又必须遵循对行政复议全过程具有实质性指导意义的特殊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如下:

行政复议的特殊原则是指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仅适用于行政复议的行为准则。《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这是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除此之外,行政复议还应当遵循书面复议原则、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的一级复议制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的原则,是指承担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说,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受理并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其依法有管辖权的,不属其管辖的复议案件无权审理。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还要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复议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对所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现实有效的,属尚未公布,丧失法律效力以及因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相抵触而被撤销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依据。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的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并非都是终局的,还要受到司法监督。因此,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持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这就要求遵循及时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应当抓紧调查、取证、收集材料,确定管理方式等,不能拖延时间。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具体部门在通过审理复议案件摸清情况之后,应迅速起草复议决定书并及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发。

4.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是《行政复议条例》特别规定的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地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真象,以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并准确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致害情况,在此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活动需要解决的,除了合法性以外,就是合法前提下的准确、合理问题。这正是行政复议活动的特征之一。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行为的定性等,均必须贯彻准确原则。《行政复议条例》所以规定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权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权,就是由准确原则所决定的。

(四)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集中地体现了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特征。便民原则,一方面体现在行政复议活动实行书面审理原则,双方当事人不必到复议机关接受询问。其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审理。为了避免申请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延误,复议条例明确排除了国务院的复议管辖权,一般按就近原则进行申请。另外,复议活动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为相对人充分行使复议权提供了方便。

(五)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民事、刑事、经济等诉讼的又一特点。在民事诉讼中,谁起诉,谁举证,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而行政复议则不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负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样,申请人不会因举证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六)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是指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继续遵守或履行。但属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其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司法审查的原则。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受到司法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是指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所必须遵循的,对解决其他纠纷也适用的行为准则。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回避原则和公开审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这是解决各种争议或纠纷的最基本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要尽可能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细致地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物证和书证),在充分调查研究、客观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公正地作出裁决,而不是凭主观臆断,更不能掩盖事实,循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标准。从实体法上看,行政复议既要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衡量标准,又要以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绳。从程序法上看,行政复议应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为准绳。

(二)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是:

1.当事人不受性别、职务、民族、级别的限制,平等地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或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向复议机关申诉事实和要求,请求与行政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人员回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限内客观真实地提供证据或有关材料;严格履行依法生效的复议决定,等等。

2.当事人之间已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行政争议本身特点所决定,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着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是一旦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复议被提到行政复议机关并为行政复议机关所受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告暂停。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行政复议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因当事人双方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偏视任何一方。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复议,确定当事人双方是非的依据只能是客观事实,当事人的社会地位不能作为判别是非的依据:否则,不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也会因当事人的不服而依法予以干预。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宪法中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民族平等原则的法律保证。其基本内涵是:

1.当事人双方有权以本民族文字写复议申请书或有关材料。复议申请书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启动点。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申请书可以用汉字书写,也可以用申请人的本民族文字书写。对以本民族文字书写的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因此而拒绝受理。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向复议机关提供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

2.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复议人员的询问。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语言不通,均可以要求复议机关代为聘请翻译或自行聘请翻译。

3.行政复议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审理案件或发布法律文书时,应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四)回避原则。

行政复议采用回避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如果复议人员与其所处理的行政复议存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徇情枉法,影响复议裁决的公正性。因此,行政复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回避原则的主要内涵是:

1.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与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涉及到复议者或相关人员的自身利益。所谓其他关系则是指复议人员与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除利害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如与当事人一方是近亲属等。只要上述两种关系中的一种存在,当事人即可申请回避。

2.回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复议人员。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我国宪法确立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回避原则只适用行政复议人员。行政首长即使与行政复议所涉及的行政复议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关系,当事人亦不能申请其回避。因为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复议机关中,复议决定最终要经过行政首长的签发才能正式公布。所以,申请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行政首长回避实际上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行政首长确有违法之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求公正地解决问题。

(五)公开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实行公开审理原则是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央提倡的“两公开、一监督”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复议公开审理原则的主要内涵是:

1.行政复议的程序公开。公开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为了使当事人双方对行政复议工作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当事人正确地选择复议机关、书写复议申请书和答辩状,从而达到迅速公正解决行政复议的目的。

2.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虽然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但当事人对行政复议过程可以进行了解,以便及时掌握双方的答辩和解释。同时,新闻单位可以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报道,通过舆论的形式监督复议行为。但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复议过程一般不对社会公开:其一,行政复议涉及国家机密;其二,行政复议涉及个人隐私;其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3.行政复议裁决公开。行政复议裁决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得以确定的法定形式。行政复议结束后,要依法制作复议决定书,在决定书中载明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由此而作出的复议结论。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后,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如下: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二是,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七)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司法审查的原则

除法律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受到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好了,关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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