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需要回避吗(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专家辅助人需要回避吗”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详细解释一是关于近亲属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角度看,近亲属的范围以从宽掌握为宜。
二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这里经济利益通常是指3年内曾经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结合各行业、各地方的有关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主要有:
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任职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持有某投标单位股份。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工作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选派的协助评标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一)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五)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专家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
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如下:
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是指鉴定机构人员,对鉴定人的从业资格往往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规定如下: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等。而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要求一般只是抽象地规定其在一定领域内在知识、经验、技能、训练等方面具有优于常人的能力。较高的从业门槛也决定了鉴定人的范围要远远小于专家辅助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也规定了鉴定人必须出庭进行质证,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是由法官作为主导的,当事人参与其中。因此,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是在法官的指挥下进行的,并且法官在质证的过程中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也是出庭质证。在庭审中,当事人申请聘用专家辅助人,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可以经法官允许而对鉴定人进行发问;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自己当事人或律师对鉴定人的询问给予一些提议。
从鉴定人参与诉讼的方式可以看出,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是法官的助手,并且适用回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公正司法裁判。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一般不会轻易的否定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申请出庭,其出庭费用是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承担。这就意味着专家辅助人是为申请方服务的,其地位并非中立,而是有较强的偏向性,也因此其不适用回避制度。由此也能看出其与鉴定人制度的设立初衷,制度架构上有较大区别。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79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哪些情形之下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项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评标专家评委回避原则
评标专家评委回避原则是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评标专家需要回避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项目,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与招标项目有利益关系:评标专家不能在招标项目相关的商业利益方面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例如拥有项目投标企业的股份或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与投标人有关联:评标专家不能与投标人存在亲属关系、婚姻关系、有合作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
以免判断受到偏向或质疑。与评标委员会有利益关系:评标专家不能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免评标结果受到影响或质疑。直接或间接从投标人处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应当如实向招标机构申报与项目相关的利益关系,招标机构有责任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标过程中决定是否接受该专家的参与。
评标专家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与利益相关的行为,确保评标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应该具备职业道德,如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性、遵守行业准则和规范、确保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等。这些因素都对评标专家能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过程起到重要的影响。
做评委的前提
专业知识与经验:评委应该具备与评选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以确保评委对参与评选的项目、作品或候选人有正确、全面的了解,并能够提供准确、有根据的评价。
中立和公正性:评委应该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个人偏见、利益关系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评委应该能够独立思考,依据既定的评选标准进行评价,公正地对待所有参选者。
集团总公司项目招标评标时,下属子公司评标专家须要回避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 定》等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另外,法 律法规还规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 员会的成员。
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再担任该项目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有的地方政府招投标监管部门还补充了关于专家回避的其他情况,比如:同学关系、 朋友关系、间接委托关系等……如何认定其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 和经济利益关系,这其实比较复杂,但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回避,是否 违法违规则有待商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至于政府采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釆购活动 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釆购人员及相关 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 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申请其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况
一、评标专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评标专家回避情形有:(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3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4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5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三、评标专家受贿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条文有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政府采购专家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好了,今天关于“专家辅助人需要回避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专家辅助人需要回避吗”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