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结合犯(牵连犯结合犯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实际上民众几乎没有牵连犯,结合犯这样的概念,在普通人眼中只是知道这些人肯定是犯罪了。其实牵连犯也很好理解的,这是当事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个犯罪目的但是实施了很多的...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什么是结合犯”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
牵连犯结合犯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实际上民众几乎没有牵连犯,结合犯这样的概念,在普通人眼中只是知道这些人肯定是犯罪了。其实牵连犯也很好理解的,这是当事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个犯罪目的但是实施了很多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说结合犯对这些 犯罪嫌疑人 所触犯的多个犯罪行为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而接下来我们主要是了解一下牵连犯结合犯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牵连犯结合犯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一)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性。结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则不具有这种法定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并不是由于刑事法律所决定,而是由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以及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所决定。 (二)在处罚上,结合犯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对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罪处断”,较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 (三)结合犯中各被结合之罪除了有牵连关系外,还有包容关系。最后,在 刑法 理论上,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而结合犯为法定的一罪。法定性是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分水岭,是否具有法定性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在强调 罪刑法定原则 的今天,刑法理论更应该突出结合犯适用的法律地位,而不能也不应该因数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将属于结合犯形态的犯罪归入牵连犯形态之中。相反,却应该将虽具有“牵连关系”但同时又具有“法定性”特征的形态归入结合犯形态之中。 二、构成牵连犯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 犯罪构成 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 不成立牵连犯。 (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 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三、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还是得先从牵连犯以及结合犯的概念上去入手的,在文章的开头也给大家具体的解释过了,所以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在于法定性,目前刑法中因为对于牵连犯没有明确的规定,只不过是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对待有些罪犯就是按照牵连犯来定性的。
结合犯的犯罪既遂根据什么判定?
尽管我国 刑法 不断完善,仍然存在一些侥幸心理、投机取巧、以犯罪形式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刑法中有很多大家不熟悉的专业术语,比如结合犯、犯罪既遂,结合犯的犯罪既遂怎么判定?对于结合犯,犯罪既遂是根据独立 罪名 判定的。 一、结合犯的犯罪既遂怎么判定? 结合犯是指两个独立犯罪被刑法结合成一个罪名。①结合犯的特征是实施了两个独立 行为,每个行为都独立成罪。 结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据独立罪名来分别判断。 例1,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以 拐卖妇女罪 论处,适用升格法定刑(十年到 死刑 )这属于拐卖罪 强奸罪 = 拐卖罪。甲拐到妇女,在卖往外地途中,使用暴力强奸妇女,但未能得逞,却被妇女打晕。对甲一方面定拐卖妇女罪(既遂),一方面定“强奸被拐卖妇女”,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另一方面认定 强奸未遂 ,适用未遂犯规定。这些认定可以同时存在,综合折算即可。 例2, 绑架罪 中杀害被 绑架 人的,以绑架罪论处,适用升格法定刑(死刑)这属于绑架罪 故意杀人罪 = 绑架罪。甲绑到乙,向乙的妻子要钱,未要到钱便要撕票,正在捅刺时被警察抓捕,乙获救。对甲一方面定_架罪(既遂),一方面定“杀害被绑架人”,适用死刑,另一方面认定杀人未遂,适用未遂犯规定。 二、结合犯的特征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也即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此为由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 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处罚,不得 数罪并罚 。 通过以上介绍,大家对结合犯、犯罪既遂、结合犯的犯罪既遂一定有所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不要以不法手段谋取利益,挑战法律底线。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咨询专业 律师 。
结合犯的特征有什么
法律分析:(1)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是什么
一、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是什么
1、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如下:
(1)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2)结果加重犯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的,只是在这个犯罪行为上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况而已,比如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就是一种结果加重犯的,而结合犯是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一个罪的犯罪形态的,比如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就可以结合成一个罪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如下:
1、结果加重犯是一行为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数罪名是各自独立的,没有依附关系。
2、结果加重犯侵害的犯罪对象大多是同一的,例如伤害致死、强奸致死等=想象竞合则与之相反,其一行为所侵害的往往是不同的犯罪对象,如开一抢,打死甲,打伤乙。
3、结果加重犯是犯一罪发生加重结果,其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之间往往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除了行为要件以外,其它方面大多数有数罪特征,其中当然包括数个结果,这数个结果间较少具有重合性。
4、结果加重犯本身有独立的法定刑,只要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即可,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想象竞合犯则须比较各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刑罚适用上较为复杂。
结合犯有哪些
法律分析:抢劫重伤罪、抢劫杀人罪、强奸重伤罪、强奸杀人罪、侵入住宅抢劫罪、侵入住宅盗窃罪、放火杀人罪等,并且被结合之罪应限于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中的结合犯有哪些
结合犯有哪些内容及特征有哪些
(一)结合犯 抢劫重伤罪、抢劫杀人罪、强奸重伤罪、强奸杀人罪、侵入住宅抢劫罪、侵入住宅盗窃罪、放火杀人罪等,并且被结合之罪应限于故意犯罪。 (二)结合犯特征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结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异质性、具体性。 1、法定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性具有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被结合之罪,必须由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另一方面,被结合之罪,必须是法定的犯罪的整体,而不是法定犯罪的某一构成要素。 2、独立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独立于其他任何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是依附于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构成要件。 3、异质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性质各异的犯罪。异质性可以通过侵犯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和触犯的罪名不同加以判别。其四,具体性。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而不是类罪。刑法学界,有人主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是结合犯,其论据之一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结合。此种主张结合犯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不同类罪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结合犯的内部结构特征和基本形态是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1、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对应性和稳定性。 结合之罪,必须包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稳定不变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必要要件)。对应性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兼有数个被结合之罪的构成特征,即新罪之构成要件与数个原罪之构成要件呈基本对应的状态。稳定性指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被结合之数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基本一致。换言之,原罪构成要件中制约其性质的各个构成要素(如该种犯罪的直接客体等),均被吸收为新罪构成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未发生可能导致犯罪性质变化的任何更改。 2、可分离性。 依据《刑法》关于原罪之构成要件的规定,可将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分离为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3、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 结合之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新罪,客观存在着体现新罪本质的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特征。较对应性、稳定性和可分离性而言,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在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整体性是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的简单相加或组合,而是将数个原罪的构成待征融合为一体的法律结果。统一性是直结合之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实际已被统一于一个全新的罪行单位,而非分别归属或附属于数个原罪的罪刑单位。独立性是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因刑法将结合之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作为一个新的罪刑单位予以规定,法律上转化成一种独立于其他罪名的犯罪。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结合犯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结合之罪的构成有一定的必要条件,它不同于任何一个罪行,是将数个原罪融合成为遗体的结果,日本的强盗强奸罪就是新设立的结合犯,结合犯的相关事宜需要我们一直去不断地了解,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简述结合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是什么
简述结合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答: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便是结合犯。刑法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其中的一个罪的,也可以视为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对于结合犯,当然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好了,今天关于“什么是结合犯”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什么是结合犯”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