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行政监督的实质在于对行政权力运用的限制和对行政管理机构与人员的督促。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及其行政管理活动。3、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简述行政监督的特点”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监督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行政监督的实质在于对行政权力运用的限制和对行政管理机构与人员的督促。
2、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及其行政管理活动。
3、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主体,也包括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
4、行政监督是一种依法实行的法定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百度百科-行政监督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体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各种监督组成的有机统一的体系。其特点为监督主体与客体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
行政执法监察的特点
1、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2、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4、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5、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6、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7、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什么是行政监督
目录 行政监督的概念 行政监督的特征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是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各种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活动。 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的相互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下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者行政行为的观察、批评和建议;还包括行政监察部门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察和督促、审计部门对行政机关财政财务运行情况的审计等等。 所谓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客体的监督,即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之外,还包括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 行政监督的特征 (1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另外,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由: (1 )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 )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3 )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 )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行政监督的特点 行政监督建立的国情背景不同,制度基础各异,所起作用有别,但作为现代的、科学的、有效的行政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在权力所有者和行使者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监督就意味着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控和制约。如果没有权力,监督只能是一种摆设,不会有任何约束力。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监督主体相应的监督权力,这是行政监督最重要的权威基础。没有这种法定的监督权,或者这种权力被空泛化,行政监督就会呈现出“气不足,力不够”的失效或无效状态。 第二,强制性。 行政监督行为不同于其它的经济行为和交往行为,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的不是温情脉脉的亲情伦理,而是条款如铁的法律规章。行政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权,而法律的强制性则来源于国家所具有的“暴力潜能”。在现代社会,为了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许多国家都赋予行政监督主体一定的处置权,其强制性色彩就更加浓厚。即使有的行政监督主体并不直接惩罚或纠正行政系统的不当行为,但它却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氛围,可以引起拥有相应处置权的主体的重视或注意,在客观上促使问题的解决。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度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形成了“违法违纪者闻之色变,人民群众听之高兴”的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三,独立性。 从行政监督的本身要求来看,行政监督是监督主体对客体的一种限制性活动。因此,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决不能两位一体,更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受制于监督客体,而是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此同时,现代行政监督是建立在民主和法制的基础之上的。而民主和法制的本质要求行政监督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为,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意识的高涨,对于一个负有重大使命的行政监督机构来说,同样也赋予了它相对独立的特征;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张扬则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情况下,行政监督主体只有向赋予它监督权的组织和人们负责,才能体现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四,多样性。 随着民主浪潮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监督主体不再象传统社会那样单一,而是越来越多样化,尤其越来越向广大民众拓展和渗透,公民监督政府,甚至运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武器,可以与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对簿公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个人监督和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并驾齐驱,构成了多样化、多极化的行政监督主体网络体系。 第五,广泛性。 行政监督涵盖了所有的行政行为,从运作过程到运作方式,从实体到程序,从合法性、合理性到有效性,几乎无所不包,不所不及。正是这些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督活动,才能对行政领域的治理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监督系统,才能真正体现出行政监督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真正指向公共利益,从而大大降低公共领域内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率。 第六,整体性。 尽管各种监督主体具有自己的独立性,但从其运行过程和运行功能来看,它们又彼此联系,相互衔接,相互照应、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因此,在行政监督主体多样性和监督内容广泛性的情况下,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成效,不仅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功能和作用,而且更要注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互补,发挥好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整体合力。
政府监督的含义
行政监督的含义、特点及其重要意义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
所谓监督,就是监察和督促的意思。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法所进行的监督,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专业行政监督机构对其他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监督、行政领导者对被领导者的监督和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大众媒介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遵从法律、规章进行检查,对行政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管理中的偏差和失误,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监督的特点
1. 行政监督的实质在于对行政权力运用的限制和对行政管理机构与人员的督促
权力是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在行政关系中,行政权力往往占有优先性和强制性。掌握和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人员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之下就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力,作出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行为,甚至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与损失。为了对行政权力的运用进行有效的限制,同时督促行政管理机构与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就必须对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两个环节进行监督。其一,行政决策是否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其二,行政执行活动的开展是否完全有效地符合行政决策的要求,是否能完成行政决策的既定目标和任务,而没有出现执行偏离目标的情况,这些都是现实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基本问题。而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根源在于,行政机关和人员掌握了行政权力。
2.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及其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确切地说,是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非职务行为、纯粹是私人事务,对这些都不能进行行政监督。另外,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工勤人员则不在被监督的行列之内。
3. 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主体,也包括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在我国,有国家监察部,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行政监察机关,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专司行政监察的职能机构。另外,监察部在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设立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驻在部委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厅。地方行政监察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同时,行政管理机构外部的监督主体也可以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察,这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等。所以说,行政监督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主体具有广泛性。
4. 行政监督是一种依法实行的法定行为
行政监督不是任意开展的活动,而是有法可依、依法实行的法定行为。首先,我国1993年颁布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含有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内容,以“考核制度”为主要代表。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我国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该法详细规定了我国行政监察的主体、职责、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是我国行政监督的重要法律文件。1998年又颁布了《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监察机关和人员依法对行政监督对象进行监察活动,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应有之举。
(二)行政监督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监督对于行政管理活动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当代中国行政管理而言更是如此。
一方面,加强行政监督,是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的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行政权力是一种公权力,是公众赋予行政管理人员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权力。但在实际过程中,权力的使用可能出现扭曲。一方面,可能由于失误和大意,造成行政管理过程和行政行为中的失误,对行政管理工作和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带来损失和伤害;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管理人员私欲的膨胀,可能滥用行政权力,使权力演化成个人或小集团谋私的工具,孳生腐败行为。而杜绝这种情况的重要办法就是进行行政监督,对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行使结果进行全流程的监督,防止行政权力异化的可能。因此,行政监督的开展有利于建设一个“廉洁、高效、勤政、务实、责任”的政府。
另一方面,加强行政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本身来说,行政监督可以减少行政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违法乱化、理性化原则的贯彻情况,从而避免错误决策给行政管理机构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行政决策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必然有助于提高整个行政系统的效率。又如,对行政执行环节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行政执行中的失误和偏差,督促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进行改进和纠正,防止错误的蔓延。还可以通过行政监督对行政人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一定的考核与测评,帮助行政管理机构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促使行政人员发现自身的问题,提高自身的素质,更有效、高效地完成行政任务。当然,行政监督也能够使行政权力的使用更加科学与合理,更能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些都能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纪的现象。例如,可以通过监督检查和督促行政决策中的民主化、科学。
行政法律监督的特点是:
1.行政法制监督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3.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行政监督有什么特点
行政监督有什么特点如下:
行政监督的主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监督的对象是指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资料拓展: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键桐、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卖亮谨实施的监察中基和督导。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
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
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
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监督的主要特征是
监督的主要特征是多样性、特定性、广泛性、法定性。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
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我国行政监督中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分别指什么?谢谢!
1、一般监督
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实施的各种监督。其特点在于不另设行政监督的机构和人员,而是依靠行政管理机构本身的层级约束关系和日常工作的指令关系。
一般监督主要包括上下级相互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等方面。
2、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专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纪律,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专门监督与一般监督的区别是:
从内容上看,专门监督侧重于违法乱纪的检查,而不是一般的工作或业务检查。
从对象上看,专门监督主要是对违法乱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像一般监督那样主要对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监察是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惩戒,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属行政监督的一种。
扩展资料: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
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
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参考资料:
行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一般行政监督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特征: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属于政府系统和组织内部的监督,具有内部监督的各种优点和不足;层级监督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简述行政监督的特点”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