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转载有哪些规定(专属作品,授权作品,驻站作品分别是什么意思?)
1、专属作品:只能在一个网站发表自己的著作,作品全权由签约网站代理,保证不再将此稿件投给其他出版社媒体,有关此稿件发表和转载等任何事宜,由签约网站全权代理,向其...
对于作品转载有哪些规定的问题,我有些许经验和知识储备。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专属作品,授权作品,驻站作品分别是什么意思?
1、专属作品:只能在一个网站发表自己的著作,作品全权由签约网站代理,保证不再将此稿件投给其他出版社媒体,有关此稿件发表和转载等任何事宜,由签约网站全权代理,向其他出版媒体推荐作品。
2、驻站作品:在网站发表作品,并且未经本人或者该网站同意,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作品)。在合作的网站和媒体发表稿件,未经签约网站或本人同意,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3、授权作品:在网站发表作品,未经作者本人同意,签约网站不可向其他出版媒体推荐,其它出版媒体也一律不得转载。
扩展资料:
有关作品转载的的法律规定:
1、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一般规定: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4]?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参考资料:
“载”的组词有哪些?
有两个读音:zǎi 和 ?zài ?
zǎi
记载[jì zǎi] 把事情记录下来
连载[lián zǎi] 分多次连续在报刊上登载一部作品
转载[zhuǎn zǎi] 刊登别的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
登载[dēng zǎi] [新闻、文章等]被印在报刊上发表
卸载[xiè zǎi] 从船上移动(如货物)到岸上
刊载[kān zǎi] 在报纸、刊物上刊登
百载[bǎi zǎi] 百年。谓时间长久。?
载欢[zǎi huān] 充满欢乐。
贸载[mào zǎi] 指贩运货物的车子。
zài
载体[zài tǐ] 指能传递能量或运载其他物质的物体。
超载[chāo zài] 车船等装载超过规定限度
载运[zài yùn] 用船只、飞机或用机动车辆运载
承载[chéng zài] 承受支撑物体
载荷[zài hè] 设备或构件承担的工作量或重量
载波[zài bō] 当没有调制信号(即没有能够用来调制的其他电波循环脉冲串或者直流)的情况下由发射机产生的无线电波
负载[fù zài]?
满载[mǎn zài] 装满、满负荷
运载[yùn zài] 装载和运送
搭载[dā zài] 车船等载客
装载[zhuāng zài] 用运输工具装[人或物资]
荷载[hè zài] 承受的重量或压力
基本释义
[ zǎi ]
1.年;岁:千~难逢。三年两~。
2.记录;刊登;描绘:记~。连~。转~。
[ zài ]
1.装,用交通工具装:~客。~货。~重。~体。装~。满~而归。
2.充满:怨声~道。
3.乃,于是(古文里常用来表示同时做两个动作):~歌~舞。
4.姓。
百科释义
1.zài:词语中“载”字有载物或有承载之意、有又、有的时候读zài。
如:载歌载舞(又、有之意)、载客(承载之意)
2.zǎi:词语中“载”字有记录或年的意思时读zǎi。
如:刊载(记录)、一年半载(年)。
出版社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后就取得了版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专有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一项内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权(著作权),更不能认为作者已丧失其他权利,实际上,作者对于作品仍有改编、翻译并出版的权利,出版者不能干涉。
.出版者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并向作者支付报酬。违反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者,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对作品的权利和内容的担保责任,即保证本作品确系著者或译者本人所创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则由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版者因此所受损失。作品发表后被其他报刊转载,没付报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吗.如果作者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带作了声明,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那么任何报刊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将作品转载或者摘编。否则,作者可以与该报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作者未作这种声明,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转载者未在报刊出版发行后1个月内支付,则著作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
如何注册成为起点作家
其领 先程度甚至不可以道理计, 10 倍以上的差距通常只是普遍的现象。 (题外话: 假如你曾经在某些地方拿到过 500/ 月的酬劳, 是不是考虑 来起点尝尝月入18 的注册作者账号及该账号下发表的任何内容。 作者投稿 1 您应当严格按照本网站公布和提示的规则、说明、流程 等进行作品投稿、上传或发布,并愿受其约束。 2 在任何时候,上传、发布或发表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5 )泄露国家机密; 6 )宣扬*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 统;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8 )侵犯或可能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9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本网站有权对含有或涉嫌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作品或有悖社会道德 伦理、 政治色彩强烈的作品不予发布, 或不经另行通知从网站上将该 等作品予以删除, 且有权立即无条件删除注册作者账号及该账号下发 表或上传的任何其他内容。 3 注册作者应当保证在本网站上传、 发表的作品系其本人所创作, 内 容健康, 注重文学品味, 并符合本网站关于原创文学网站发展的方向 和定位。 4 本网站一经核实作品属于非原创作品或任何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知 19 识产权的作品, 将根据本网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类作品所产生 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注册作者自行承担。 5 本网站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严禁剽窃、抄袭,否则责任自负。 6 本网站不建议您在未获得稳定稿酬收入之前, 进行休学写作、 辞职 写作或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到您正常家庭、 学习、 工作生活的写作行为。 作者投稿 1 除非您与本网站另行签订协议成为本网站的签约作者, 您完全理解并同意, 本公司和本网站无须就您在本网站上传、 发布或 发表的任何作品支付稿酬或任何其他费用。 作品授权 1 凡在本网站上传、发布或发表的作品,您须根据本网站 之相关规定选择作品版权授权级别 / 状态。根据作品授权的不同级别 / 状态,本公司和本网站对作品拥有一般授权传播、独家发表、优先发 表、 作品转载等不同的版权权利, 请您在选择时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 规则、说明。 2 尽管有上述规定, 接受本作者注册协议, 即表示您同意授权本公司 和本网站发布、发表、上传、下载、复制、排版、汇编和宣传您的作 品,以及合作网站在本公司和本网站所获授权范围内使用您的作品。 免责声明 1 凡有本网站用户未经作者许可,在本网站社区论坛内转 载作品, 本网站对该用户转载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但承诺接到注册作 者投诉并按照本网站规定的程序核实后, 及时删除该贴并对该用户进 行扣分处理。 2 属于资料和学习性质的 “ 书评杂论 ” 、 “ 文学资料 ” 版面内容,在无法 与作者取得联系的前提下,本网站保证转载后不作为任何商业用途, 20 如作者对此有异议,可以通知本网站将其删除。 3 因有人恶意冒充网络作者向本网站投稿, 并被本网站接受录入非其 所有的原创作品,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和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保证接到真实作者投诉时,经验证后及时删除该作品及冒充者帐 号。 4 本网站不保证收录作品稿件的安全性,请注册作者自行留存原稿。 特别说明 本网站仅为用户提供本人原创作品的上传空间服务,请您 务必上传自己的原创作品, 请勿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 本 网站不会对用户上传的作品内容作任何形式的编辑修改, 亦不会从该 类作品提供者的发布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如果广大网友发现用 户上传的某部作品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欢迎来函告知。 本网站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知识 产权法律、 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坚信著作权拥有者的合 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依法保护。 本网站坚决反对任何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由于我们无法对用户上传到本 网站的所有作品内容进行充分的监测, 我们制定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 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当著作权人和 / 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以下简称 “ 权利人 ” )发现本网站上用户上传内 容侵犯其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权利人应事先向本网站 发出权利通知,本网站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具体措施和步骤如下: 如果您是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和 / 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21 权利人, 且您认为本网站上用户上传内容侵犯了您对该等作品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 请您务必书面通知本公司, 您应对书面通知陈述之真实 性负责。 为方便本公司及时处理您的意见, 您的通知书中应至少包含 以下内容: 1 您的名称(姓名)及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 等有效身份证件)、****(含 Email 地址)及地址; 2 要求删除的作品的名称和在本网站的地址; 3 构成侵权地初步证明材料,谨此提示以下材料可能构成初步证明: 对于涉嫌侵权作品阁下拥有著作权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的权属证明;对涉嫌侵权作品侵权事实的举证证明。 (如您所拥有的 著作权权属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创作原手稿 等); 4 您的亲笔签名。 请您将该等通知及材料投寄以下地址, 并应对所提供的通知及材料真 实性负责: 公司名称 :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霞路 35 号 邮编: 201203 一旦收到符合上述要求之通知, 我们将在初步核实后采取包括删除等 相应措施。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我们会请您补充提供相应信息,在此 之前,您同意并理解我们将暂不采取包括删除等相应措施。 在本网站上传作品的用户视为同意本网站上述及已采用的相应措施。 22 本公司和本网站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包 括不承担因侵权指控不成立而给原上传用户带来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 网站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会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上载该等作品的用户。 对 于多次上载涉嫌侵权作品的用户,我们将取消其用户资格。 5000 的高收入生活呢?) 2 、 获得更优秀和更有效的作品推广与宣传 目前的起点中文是一家日 PV 高达 5000 万的大型原创类门户网站。 全球第一的称号绝对不是起点自我的吹嘘, 而是得到很多第三方和有 强有力数据支持的客观事实, 而且起点的流量还在高速增长当中, 可 望在今年年末接近国内主流门户网站的水准。 因此, 凡是起点所推广 的作品,都会得到超过期望值满意结果。而起点对于所签署的 VIP 作品都将会尽全力进行推广和宣传。 所涉及的范围也不仅仅停留在网 络层面。 而推广的深度、 力度和范围绝对不是其他任何网站可以企及 的。如果你想成为一名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优秀作者,那么签署起点 VIP 将会是你最好的选择。 3 、 圆满出书立传的梦想 虽然起点提供了非常好的稿酬回报。 但是将自己的作品转化为铅字依 然是每个作者最终的梦想和愿望。 而起点的 VIP 协议中非常人性化给 作者们保留了简体和繁体的版权权益为作者们的出版之路保留了最 佳的通道。并且起点中文在海峡两岸还拥有非常众多的优秀出版资 源。 在台湾, 起点中文与六至八家出版社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 其中不 乏如信昌出版社、冒险天堂等台湾著名的出版公司。因此所有 VIP 4 签约作品, 起点都会在第一时间向台湾出版社进行推荐, 而出版社方 面也会优先对起点作品进行出版审核。 累计至今, 起点中文在台湾已 经出版了超过 100 部 VIP 小说。 并且这种推荐完全是起点中文提供给 VIP 作者们关怀服务。从来没有向作者收取过任何中介费用。同时目 前起点已经获得了盛大公司全部出版资源的全力支持,起点在 2005 年针对国内出版市场发展大规模简体出版业务, 起点小说也正式进军 国内市场。 如同起点中文网的目标一样, 我们出版的目标也同样是国 内第一。 而加入起点 VIP , 则是作者们真正跨入职业作者和进行图书出版的第 一步。而这一步速度的快慢,则将会改变很多,很多? 4 、 最值得信赖的信誉保证和最好的发展机会 对于以上起点所构筑的一切, 都是建立在起点中文雄厚的背景资源与 最良好的商业信誉之上的。 从公司运营的角度来说, 起点中文网是美 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盛大网络公司旗下企业成员, 拥有世界顶级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 所有的公告数据都是清晰、 真实的, 稿酬按月支付及时到帐, 不会利用种种借口来借故对作者稿酬进行克 扣和拖欠, 起点与作者的结算完全是按照读者订阅进行计算的, 所谓 渠道费用完全由起点自行承担。销量透明,结算方式清晰明了,不存 在任何歧义。 作者能准确及时的了解读者的反应, 对作者的个人所得 税也通过专业税务专家帮助而调至同行业最低水平。 从 2004 年底的盛大原创文学之旅, 70 余位国内顶尖网络名家汇聚一 堂,到 2005 年起点职业作家百万年薪的方案推出,到全国大学青春 5 校园行宣传推广活动, 起点的签约作者们一直在享受伴随起点而带来 的成功喜悦, 跟随起点就可以圆作家梦想, 跟随起点就可以功成名就, 这已经是作者的共识! 起点中文网作为一家优秀的文学网站, 对于所从事的原创文学事业一 贯以长远眼光看待。 盈利虽然是起点公司健康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但 绝不是起点中文发展的目的。 我们始终坚持着帮助和支持作者, 服务 于读者, 使玄幻文学成为主流文学, 使网络作家真正能够立足于文学 领域的最初目标! 三年前起点中文还是一个小小的网站时我们这样努 力, ! 三年后起点中文已经是世界第一中文文学网站我们依然如此坚 持。 在这三年里,沧海桑田,事过境迁。多少曾经赫赫有名的文学网站没 落了关闭了,又有多少作者因为一时冲动,误选良人,而跌进了出版 陷阱。最终导致无望出版又或者出版了却颗粒无收,无处索要稿酬。 起点中文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正是由于目睹太多这样的事例教训, 才 更加促使起点中文要拼命发展。在这里,我们向大家保证,我们所要 从事的事业不会只是短短的三年,而是未来更长久的三十年、三百 年? 各位亲爱的作者朋友们, 请相信我们的诺言。 我们再一次地向大家承 诺,选择起点,就是选择明天。
网上搜集的东西放进自己公众号里会侵权吗?
网上搜集的东西放进自己公众号里会侵权吗?
转载注明来源,最好就是能取得对方的授权什么的,非营利性的纯粹作为自己的私存或者同好之间的分享,应该问题不大。
在自己的公众号推别人的公众号,这是侵权吗?可以推他们公众号的内容,注明出处。
不可照搬内容做推送。
公众号文章自己修改会被举报侵权吗?段落相似度不超过30%或者有公众号授权,允许转载修改就不会。不然就是涉及侵权,容易被举报
自己印制资料买卖违法吗?全是从网上搜集来的东西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就可以。
但如果网上传播的就是侵权产品,你再拿来复制,打印来出售营利,显然也是侵权。
公开考试的题目本身并非有知识产权。
除非是一些培训机构出的模拟试题。
在朋友圈发公众号的漫画放自己微信号侵权吗如果是可以进行转载的,只要标明出处就好;如果是必须要授权之后才能进行转载的,若已经转载则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对作品转载的规定: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上搜集的信息可以发布在我的公众号上吗?
可以,但你不能完全照抄,得修改一下成为自己的东西,完全照搬可能会侵权
网上搜到的东西如何放在自己的文件里如果你搜到的是,那么就右击,选另存为,然后找个地方存下来就行了。
如果你搜到的是文字,那么就复制这些文字,然后自己建一个文本文档,保存到里面就行了。
如果是很多东西,那么你就点浏览器最上端的文件,选择另存为,把整个页面保存下来就行了。
公众号里的东西都靠谱吗?我个人觉得,半信半疑吧!你可以吸取他们的某些方面经验,也是不错的,如果说的没用的,你就忽略不计就好了,你觉得呢?
公众号侵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微信公众号配图用网上的会侵权吗?微信公众号配图用网上的,会不会侵权,主要要看这个网上的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果配图用网上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如果配图用网上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人违反法律要求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内的行为,则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魔戒是基于哪些民族的神话传说
楼上这位在胡说了,托尔金是牛津大学的语言学教授,主讲是古英语
魔戒故事的元素主要来自于Norse mythology(北欧神话)以及圣经
精灵Elf,矮人Dwarf都出自北欧神话,而在托尔金的作品中,甘道夫Gandalf,中土Middle Earth以及所有矮人的名字同样源出北欧神话的文献
同时,托尔金在给朋友的信中就说过,自己的作品是显而易见的天主教作品
转载高手的评述
“书中刻意安排却常遭忽略的重要线索是:佛罗多在10月获救被带到Rivendell, 但护戒团却一直磨蹭到12月25日(耶稣降生的圣诞节)才正式出发。而魔戒被投入火山销毁的那一天是3月25日(英国古老传统中的复活节,耶稣从死里复活,真正战胜了邪恶)。 托尔金专门为此创造了一个词:Eucatastrophe,词根直译为善战胜恶,词意为救赎的时刻。
《魔戒》中的三个主人公,佛罗多、甘道夫、阿拉贡,分别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基督的不同形象,佛罗多代表基督传道者和殉道者的形象,身上背负着众生的原罪(魔戒);甘道夫代表基督先知的形象,发布预言,并激励人们采取行动;阿拉贡代表基督战胜魔鬼后成为人类之王的形象(Return of the King),和人民一起建立基督在世间的王国。佛罗多前往末日火山(Mount Doom),甘道夫掉下莫里亚(Moria)矿坑,阿拉贡走过亡灵之路,三人都有炼狱般死而复活的经历,从而最终战胜了邪恶救赎世人。而魔戒,因为可以刺激人的欲望并产生满足的幻象,可以提供支配世界的力量(power:兼具权力、能力、威力等多重含义)而被认为是邪恶的,托尔金认为,不管本性是否善良,出发点是否善意,一旦意图动用这种不受约束的绝对力量,都迟早会自我膨胀或变质而成为恶魔。”
高分跪求:中国网络环境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网民已有6800万户,上网计算机2500多万台,有近50万个网站;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民事主体和他们的利益也不断发生碰撞,加之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出现,中国法院受理涉及网络的纠纷已经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著作权、商标权的纠纷首先“登台亮相”,也就首先得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特别的关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同时修改的商标法虽然为涉及网络问题,但明确规定了确认驰名商标的标准,提供了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权进行司法保护提供了法律前提,而在这两部法律修改前、后建立和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和网络域名权益的司法保护机制,以它独特的魅力,规范和调整着我国网络虚拟世界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民事关系,并给其他法学领域和立法积攒和创造了可贵的经验。
一、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1998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版权法(DMCA),应对了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DMCA)来津津乐道,谈到美国某个联邦法院的某个案例来也津津有味,但在该法案颁布两年里,中国也有了自己的DMCA,而在中国DMCA公布实施前后中国法院已经审判了上百件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2000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正是被一些专家特别是国际专家称之为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正是这个机制因应了中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这个机制的实质性规定包括:
(一)诉讼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为什么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既避免了完全破坏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二)作品的传播权属于作者
明确规定作品数字化后,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各种临时措施。
(三)对有限定的部分作品转载的规定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的这项规定能否适用在网络环境下,一些人士说不行,尽管网络上传播的“豆腐块”文章,如果要使用既要付费又要许可,否则不能完全的保护著作权。这种主张与计算机网络“海量信息”,并且常常隐去作者信息,又要广泛、快捷传播来体现互联网价值的网络环境形成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纳著作权法该项规定适用网络作品传播的立场,即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司法解释明确了三个要点: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摘编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范围,主要是短小的文字作品,录音和录像制品、摄影作品、**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都被排除在外;二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三是要注明出处。这样中国在新的立法前目前网络作品的转载适用于网络对纸介、纸介对网络、网络对网络和纸介对纸介的作品转载行为。但是无论是网络上还是报刊杂志上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等在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司法解释转载的规定不再适用。
国内国外一些人士对此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理由不太理解,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大法官们做出这样的选择,有何理由?今年7月我在美国费城出席中美网络法圆桌会议事向美国网络法律专家们说明:
3 years ago when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judges made the interpretations including article 3, they thought several points: (1) Under the China copyright law article 32(2),China judges have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 article for handling copyright cases on internet ; (2) the balance doctrine; (3) websites are the same with news paper or magazine etc. They are all mediums and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 (4) It is concerning very narrow board of works and the copyright owner can choose some ways to protect themselves; (5) In practice could decrease the lawsuits and let lawyers make money out of court room.
What is the balance doctrine? 什么是平衡理论呢?The fundamental base of the copyright law always has been the attempt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the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authors in order to encourage production of all kinds work, and the necessity of providing public access to works in order to maintain a democratic and educated society.
Maintaining such a balance is easier said than done. Nowadays the balance has not only nationality but it also has international. Even though the technology developing so fast and modern , the balance always is necessary.
We say, perhaps, OSP’s liability is a small touchstone for the balance doctrine. Protection copyright at internet is a bigger touchstone for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the author and the need for a democratic society to have access to information. Judges are the maintenance men of the balance.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直接适用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提供网络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指仅提供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指提供BBS(电子布告板)、Newsgroup(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等有关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等。
由于上述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进行编辑控制能力有所不同,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司法解释设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法律责任,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依法制止和制裁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是要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个法律责任的“安全港湾”。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保护和促进新兴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做出约束,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五,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索要注册资料请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必须提供三类资料:一是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二是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三是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已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或索要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而且著作权人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索要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置之不理。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方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过多的侵权诉讼中。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提出上述资料后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中国法院将从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第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为此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著作权人指控的侵权不成立,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给被控侵权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提出不当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
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同样也应当允许权利人做出选择,一般权利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的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三是法定赔偿,在前述方法不好确定的情况下,有法官根据案情确定赔偿额,最高赔偿额上限可达50万元。
此外,涉及网络链接的纠纷也有发生。中国法官认为,一般链接不发生涉嫌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深层链接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问题。但中国法院对故意链接盗版网站而获益的行为,已有案例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中国法官支持、参与这项行政立法。不但更完善地解决前述问题,同时还应当解决数字化图书馆、远程教育尤其是中国西部特困人群的网络阅览和教育等特殊问题,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机制更加合理、完善。
二、网络环境下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调整域名使用者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审判涉及域名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已成为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新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做出了解释。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做出了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的公布,标志着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中国已经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调整机制,这必将对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一)中国法院受理网络域名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种类
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的一种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的标识性功能。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使域名的标识性功能产生和得到发展,使域名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也就可能发生域名与传统的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围绕着域名注册、使用等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具有相同的特点和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所以,中国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是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由于域名的注册、使用能够为注册、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亦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域名与域名使用主体之间的争议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域名纠纷案件的范围。
(二)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争议问题,而且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较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民诉法规定的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作为基本依据,对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做出规定;同时也对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界定和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
首先,考虑到域名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难度大,又往往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其次,域名侵权等纠纷案件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网络案件的特点,借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的管辖问题做出规定,即原告联机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的;二是域名注册行为发生在外国的,例如一些“.com”、“.org”、“.net”的域名纠纷案件,域名注册地在美国,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故属于涉外域名纠纷案件。该司法解释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确定。
(三)中国法院对被指控的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
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因此,该司法解释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四项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当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某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在前述条件中有关于对被告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认定。所谓恶意即是行为人明知违反“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仍然为之。但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明知”与否,往往不易证明。于是国际上为应对涉及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恶意”,就规定若干个情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情形之一者,就推定其明知而为或者称为他具有恶意。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四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因而,涉及只要具有所列一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这四种情形是:
第一,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驰名商标一般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使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但行为人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搭乘驰名商标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项规定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精神。
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被告的上述行为也明确的体现了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市场经济规则的主观状态,这也是对驰名商标以外的其他注册商标、域名等民事权益以及民事主体在市场中正当经营行为的一种保护。
第三,要约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善意与恶意的一个重要区别点,是行为人行为的目的是否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有的行为人,以正常注册费将与他人权利相关大量域名予以注册。然后向权利人邀约高价出售这些域名,来牟取非法收益。此种明显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显然不为国家法律所支持。有此种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至于何谓高价,应当由法官在原告举证、陈述理由和被告答辩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第四,域名注册后自己不联机使用,也未准备作联机地址使用,而囤积域名,有意阻止相关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网络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也属于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注册域名不用,也无迹象准备使用,又阻止与该域名有某种联系的权利人合法注册使用,则从另外一个角度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此外,实践中的情况是复杂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他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情形,也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四)中国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法官在审理域名、侵犯商标权等纠纷案件中,能否对所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过去在中国存在争议。其实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市场中不断变化的客观事实,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变化中的客观事实的确认。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中国学术界也取得了法院有权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一致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此予以明确。该司法解释规定,中国法院审理域名、商标等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依原告的请求而启动,原告未主张的,法院不予主动认定。 这一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的加强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10月颁布施行的中国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中国法院目前根据这条规定来判断当事人争议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五)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做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后,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被告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在具体适用上述民事责任方式时可以分三个层次:首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判令被告注销域名的,被告应当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撤销登记手续。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可以持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不少域名纠纷案件,原告并不会因被告恶意注册域名而遭受实际损失,因此可以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
中国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中,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网络环境下已经涉及违反商标法的其他侵权行为,与“实在社会”一般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区别不大,中国法院都依照商标法相应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正在不断地深化,“公正和效率”、“司法为民”已经确立为中国法院21世纪工作主题,备受世人关注的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也已经不断深入展开。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必将更加公正、有效,不但会大大促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还会对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事业有所贡献。
出版社出版活动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法内容有哪些
三大类问题不容忽视。
著作权权利主体有关问题
在图书出版工作中,我们首先遇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主体有关问题,六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投稿的情形。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投稿谁就是著作权人,一定要与投稿人有实际的接触,了解清楚投稿人的背景以及作品创作的过程等。
二是作者去世,法人终止时的情形。作者死亡的情形:作者故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著作财产权,要获得相应授权就得找到确切的继承人(甚至经常是多人),有时候还会发生著作财产权由多个继承人中一人继承的情况。
三是委托作品。这里尤其要注意,编辑千万要盯紧受托人,不要未经同意再另找他人写作,因为另找他人写作著作权人又会发生变化。
四是合作作品。对此需要注意的是,要弄清合作作者身份,出版合同尽量与所有合作作者签署或者在确定其代表人的情况下与代表人签署。为避免纠纷,在出版合同中关于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顺序、署真实姓名还是署笔名等),应尽量约定清楚。对于作者在图书上要求署上非出版合同约定的人员姓名时,尤其要注意授权书的补充签署和作者身份证明的提供。
五是使用问题。美术作品原件持有人不等于他就是著作权人。不能错误地认为购买了正版的库就可以随便用来做封面、插图等,要弄清库的汇编人是否有权利授权使用,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的话,不经过具体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会构成侵权。
六是网络下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对网上作品不能随意下载使用,甚至是按规范形式注释来源做所谓的“合理使用”都不要轻易做。因为网上作品常常来源模糊,难以逐一审查其版权状况,甚至哪些站点上的内容本身就是侵权的都很难分辨清楚。
著作权人授权内容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但并未限定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当然如果要获得专有出版权则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属于非专有出版就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是口头协议在授权内容的证明上相当困难。
《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中有4项人身权、13项财产权和一项兜底权利。对于出版社来说,当然一般情况下是获得的权利越多越好,最主要的是取得专有出版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像小说类作品,其改编权、摄制权、广播权都有很大利益空间。实际上,权利要求得越多,著作权人相应的条件要求一般也会多。
而对于授权的范围和期限而言,如果能获得全世界范围当然是最好的,但有些时候(尤其是版权引进)常限定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至于授权期限,出版社主要应注重专有出版权的获得期限。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前,图书出版者享有的出版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是专有出版权,但是不能超过10年。而2001年修订以后,《著作权法》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权利性质和权利期限都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这里指的我们注意的是,首先,未约定专有出版权就不是专有的;其次,专有出版权期限可以约定超过10年;最后,专有出版权期限与合同有效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有效期限一种是合同里直接规定起始时间,另一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时间。而专有出版权期限行业内通常约定为从图书出版之日起算,如果不明确约定,就可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或者导致解释上的争议。
对在其他出版社出版过的图书更换出版社再出版时,要了解清楚原出版合同状态。尤其要注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书稿加工和修改中的权利问题
对稿件的修改直接涉及著作权人的两项权利: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这两项权利是人身权性质,侵犯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还包括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
《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因此,实际上只有经过作者许可(口头、书面都可),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稿件中常遇到的是《著作权法》第22条中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何判断某种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关键在两个条件:一是引用的目的是否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是所引用的部分是否构成引用人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注意量不是一个衡量的绝对标准)。如果引用行为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即使已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在这里还要提出的就是关于抄袭、转载和摘编问题。抄袭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最容易被认定的情形是涉嫌抄袭人和被抄袭作品及其作者有接触,且两个作品之间有实质性相似。应注意,文字相同部分的字数多少及其在相应作品中所占比例的大小,都不是判断抄袭与否的唯一因素。
在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转载、摘编通常指报纸、期刊将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行为,不同于以图书方式出版作品。但不能以此否认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取得转载、摘编权。笔者认为,法律对图书出版单位的转载、摘编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形式,应当依照著作权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可以由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加以约定。
网络小说版权分为几种
网络小说版权,现在基本可分为游戏版权、影视版权,电子版权等。影视版权又分为**版权,电视剧版权;电子版权又分为有声书版权,电子书版权等。
版权买卖就像是以前去店里租**光盘回家看一样。别人买你的版权,有使用期限,影视版权一般五年。五年到期后版权又回到自己手里,接着继续卖版权。各个版权的买卖是单独分开的。还有,要注意,签合同的时候要看清,版权转让期限。
一般合同里有一大堆自己看不懂的术语条文规定,那你就要特别注意了,小心被算计,一部小心,版权直接变成对方永久拥有了。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作品转载有哪些规定”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