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行犯(实行行为名词解释)
实行行为释义: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形式上说,符合各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但实行行为有其质 的规定性。虽然就举动犯而言,一般来说,只...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什么是实行犯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什么是实行犯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实行行为名词解释
实行行为释义: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从形式上说,符合各种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但实行行为有其质 的规定性。虽然就举动犯而言,一般来说,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定型就成立实行 行为;但就结果犯而言,具有各种犯罪类型所规定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例如,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必须是能够导致他人死亡的行 为;行为本身不具有危险性、只是偶然引起死亡结果或行为人自认为可能导致死 亡结果的行为,不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某甲希望某乙死于列车事故,而劝某乙 乘坐列车的行为,不是杀人罪的行为。
即使某乙确实死于列车事故,甲的行为也 不成立杀人罪。关于这一点,以前的理由是某甲的劝说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这样解释,岂不是可以将上述劝说行为认定为杀人未遂 行为?然而以未遂处理也不妥当。
所以,现在不少学者将这种情况解释为缺乏 实行行为性(有的解释为排除客观归责),因而不成立犯罪。又如,某丙自认为将 盐水给某丁饮用会导致死亡而实施的相同行为,也不是杀人行为。这种行为属 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未遂犯)。因为行为本身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即不具有实行行为性。
实行犯和主犯
法律主观: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和从犯的区别如下: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法律客观:关于主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6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处罚方法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我国刑法采用了“应当”的说法,也即是说,只要是从犯,就必须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当然,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呢?法律对其如何处罚呢?理论上其被称为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对这类罪犯,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实行行为
法律分析: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的对称。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实行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直接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身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行为人直接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遗弃罪中行为人遗弃其应扶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间接实行行为是指间接正犯的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如女子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实行犯和行为犯的区别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未遂中单一实行行为与双重实行行为 是怎么理解的,举个例子,拜托
我国刑法理论将刑法的罪状中的实行行为按单复标准,划分为单一的实行行为和复合(双重)实行行为,着手实行犯罪在这两类行为中的表现不同。
1、单一实行行为又可分为典型的单一实行行为和择一的实行行为。
前者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后者如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走私、制造、运输、贩卖四种行为之一,又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单一的实行行为,构成犯罪的着手,是一系列密切联系的动作的有机结合,如用刀杀人,拔刀、逼向被害人、追赶被害人,赶上举刀砍杀等一系列动作,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完整的过程,而不能说只有砍杀动作才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2、复合(双重)实行行为在外部表现为前后相接,在内部表现为手段和目的联系的两个实行行为,即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结合构成了其犯罪构成完整的实行行为。
如强奸罪和抢劫罪就是如此,一方面要有性交行为和抢夺行为,另一方面还要有暴力、胁迫等行为同属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由于这类犯罪中存在双重行为,因此,开始实行第一行为即手段行为就是犯罪的“着手”,而犯罪既遂则有赖于目的行为的实施和成功。同样手段行为也是包括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动作,而不是只有一个动作。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为手段行为的抢劫罪案中,就可以顺序出现逼向被害人,追赶被害人、抓住被害人、殴打乃至于伤害被害人等一系列动作,这些动作都是暴力手段行为的内容,行为实施其中最初的动作即为开始实行手段行为,就应认定为抢劫犯罪的着手。
实行犯罪和实施犯罪
法律主观:
实行犯犯罪中止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 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案例 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市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 符合法律规定 ,予以采纳。 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 强制猥亵罪 ,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客观:《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唆犯是实行犯吗
不是
不可能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是间接正犯是间接的实行犯。教唆犯属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地位,而实行犯是真正实施犯罪的人,不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但是教唆者运用欺骗、胁迫等的手段,剥夺他人意志自由使其犯罪,则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属于实行犯。
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这句话我认为是错的,因为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是教唆,引导和部署的作用,但是也可以是实行犯,而帮助犯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一个辅助作用,也可以是给实行犯和主要成员一个心理上的强化作用,所以,教唆犯不可能是帮助犯。教唆犯又实行帮助行为,教唆犯应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帮助犯为从犯的一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只论教唆犯,帮助行为为其量刑时考虑的加重情节;教唆犯又有实行行为,便成立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了,教唆行为被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所吸收,以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论。
其突出特点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决定实施犯罪。中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
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好了,今天关于“什么是实行犯”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什么是实行犯”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