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规定)
法律主观:小区车位管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的话题。
小区停车管理制度规定
法律主观:
小区车位管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收取的是停车费是合法的,但需要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标准。先明确小区里面停车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一)如果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二)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如果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加装地锁或收取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收取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维护车位等相关设施,且物业应当对该费用进行公示。
法律客观: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民典法规定物业收公共停车费合理吗
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小区公用场所属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未经审批物业公司更无收取停车费的权利。
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合不合理?
物业如果有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合理的收取停车费是法律规定允许的,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小区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租赁车位要扣除管理成本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物业有停车场收费许可证,业委会与人家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包括了停车场的管理,收费是许可的。而且停车费要扣除物业服务成本用于小区不能带走的,如果物业要改变公共区域的用途,要通过广大业主的同意,我估计是业主委员会同意了物业才能划线停车。要知道这个费用的收益是在人家扣除管理成本后全部要给业主的,一半的做法是放进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补贴在物业费里,还有些小区物业是在年底用这些钱给业主发红包的。 第一:物业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经营成本、酬金和利润。 第二:如果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则收取的停车费中还有部分利润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实际中,物业公司经常对外公布,停车费主要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 第三:关于停车费的收益是不是属于全体业主: 一网友观点:“有权属依权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业主”。对应即是:如有开发商持有产权证,则归开发商所有,若开发商没有产权证,则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如与全体业主明确约定归开发商所有,则归其所有,如约定归全体业主所有,则归全体业主所有;没有明确约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车位是否属全体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车位是否摊入公用建筑面积。如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又系独立单元,不属公共使用空间,无法判定属业主共用,因此,针对业委会要求确认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区内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等)是属于小区业主所共有的,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或小区业委会手里。收取的停车费到底如何使用也由全体业主决定。如果全体业主约定要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停车费,业主就应按约定付费。如果利用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给业主停车并收取停车费,用于小区日常维护和业主们的福利,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但需经业主大会同意之后,报物价部门备案,收费项目经物价部门审批、核定之后才能收费。如果小区的停车收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登记许可,明显属于违规收费,车主可拒绝交费。 根据法律条约我们可以看出小区物业收取停车费应该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并且报给物价部门备案,经过各部门的审核之后才能够进行收费,如果物业在业主不知情情况下进行强行收费属于违法行为。物业法对小区停车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规定
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规定如下:
1、因小区地面划线车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已登记车辆的停放需求,如当日地面车位已趋饱和,后续进入小区的车辆,应服从门岗安保管理,不得乱停,主动驶出小区;
2、地库车位仅限于车位产权人和承租人停放,地库登记车辆在地面临时停放超过30分钟,按标准收费;
3、各类大中型商用车进入小区需经物业确认同意,并按临停车辆收费。
违章停车行为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小区地面上划分的公共停车位物业部门收费合理吗
一、不合理
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费的,除非提前已经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费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补充说明
如果物业公司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那么在小区内划分车位收取费用合法。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该规定的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允许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将车库的所有权转让业主,而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讲必须对车位、车库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因此,物权法实际已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授予给了房地产开发商。当然房地产开发商所拥所有权的车位(包括地面)、车库仅限于在设计规划时已经被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作为车位、车库的部分。
如果开发商在设计时未将小区的某些空地设置为车位,而在建造后临时将有关空地(包括道路等)用于停车位,而该改变规划又没有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则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无权通过出售或出租或赠与的方式将该车位所有权转让给某个业主,因为该空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一、小区停车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二、举例:某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新规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例:(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 /—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三)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我们发现其实在不同的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都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个小区,地上的收费与地下的收费都是有差异的。而《民法典》中就物业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实践中区别不同的情况,自然也会有所不同。小区地下室停车位收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先明确小区里面停车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
1、如果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
2、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如果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必须有公共停车位吗?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没有“15%的公共停车位”的规定。有关依据如下:
1、小区车位、车库属于住宅强制配套设施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6)以及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均强制性要求“(4.3.5)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应当按小区、组团的居住户数的比率配建停车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6.1)规定“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10%”,(8.0.6.2)规定“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是为节约住宅建设用地。
2、小区地下车库的建设费计入住宅成本、构成房价
依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征地费用与项目建设费用应计入住宅成本、构成商品房售价;实际,开发商出售住宅收取价款中,已分摊配建停车场(库)及车位的投资,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购买的配套设施所有权,要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整体移交权属明确的共用设施(含停车设施、人防设施),属于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停车设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小区车位依法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配建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内配置车位的比率(车位数/居住户数),属于规划条件,执行各城市的规划定额指标,载明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明确标示、公开与房价密切相关的车位配比率。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使用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的备案文件,是业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车位的使用方式,必须有偿使用、业主共享车位收益。
总之,住宅小区(组团)按规划设置的停车位,收费不归属开发商,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要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问题请详见本号“小区停车收费有关问题(一)”等文章。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
小区停车位规定
法律分析: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好了,今天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区域停车的规定”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