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怎么受理?(什么叫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怎么受理?”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什么叫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不存在涉访问题,因为信访形式本身就是通过信或访,无所谓涉访。所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即属于涉法涉诉信访。
如何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分类处理,让解决诉求的法定途径更加清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开始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牵头37个中央部委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动两批9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份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这个《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做好分类处理的工作,《规则》以《信访条例》规定为依据,对有权处理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职责。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6个环节:
一是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既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对于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诉求,不属于本机关和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收到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
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信访局受理范围
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后应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二)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三)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的;
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
3.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
(四)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
(五)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不得转送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六)对国家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下列信访事项,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应予受理:
1.属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职责范围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有关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应送相关机关参考的;
3.涉及地方基层单位,但属垂直管理的机关职责范围的;
4.其他应转送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理的。
(七)对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能职责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
哪些信访问题属于涉法涉诉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都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即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法律分析:涉法涉诉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信访中有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法律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政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二)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要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进网络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建立集控告、申诉、咨询、查询一体化的综合受理平台,提高工作实效,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基层、在本地、在政法机关,努力减少进京访、越级访、非正常访。(三)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关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受理范围和条件。
到全国人大信访涉法涉诉,对地方有影响吗
全国人大信访涉法涉诉是指信访人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受理信访事项。如果信访人向全国人大信访涉法涉诉,可能会对地方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如果信访人向全国人大信访涉法涉诉,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信访事项需要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能会采取措施来处理信访事项。例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能会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或者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向信访人作出解释和答复。
另一方面,如果信访人向全国人大信访涉法涉诉,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信访事项需要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但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采取措施来处理信访事项,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能会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问责。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能会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向信访人作出解释和答复,或者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信访事项。
总之,如果信访人向全国人大信访涉法涉诉,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信访事项需要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能会采取措施来处理信访事项,对地方产生一定的影响。
涉法涉诉应该去哪里举报
法律分析:涉及到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的事项,均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好了,今天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怎么受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涉法涉诉信访怎么受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