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郑州市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发布!你符合条件吗?(郑州公租房2022新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市房管局出台《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对申...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郑州2024年公租房取消了吗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关于郑州2024年公租房取消了吗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跟上时代的步伐。

郑州市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发布!你符合条件吗?(郑州公租房2022新政策)

郑州市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发布!你符合条件吗?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市房管局出台《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对申请人员的市区户籍、房产、养老保险、收入、新就业大学生学历及毕业年限等资格认定均做了明确说明,其中新就业大学生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养老保险缴纳时间限制,并将单身人员申请年龄提高至28周岁。对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通过系统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认定,以查询出的数据信息为依据。不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根据申请对象承诺 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如果存在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居住,转租、转借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调换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等情形的话,取消保障资格。

原文如下:

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住保〔2017〕28 号)、《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20〕5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方法

(一)对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通过系统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认定,以查询出的数据信息为依据。

(二)对不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比对的,根据申请对象承诺 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认定内容

(一)本市市区户籍(居住证)认定

1.户籍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需具有本 市市区户籍时间满 3 年。

2.申请前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将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且毕业后 落户的,其户籍时间可从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

3.因上学、服兵役、刑满释放等户籍迁出(注销)后又迁回(恢复)本市市区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4.在保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保障对象,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的户 籍时间不受 3 年限制。

5.非本市市区户籍申请对象的《郑州市居住证》以公安部门登记信息为准(航空港区除外)。

(二)申请人员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单身人员申请和家庭申请。

单身人员是指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人员。单身人员申请时需 年满 28 周岁(新就业大学生、人才引进人员和在保对象不受年龄限制)。

家庭是指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家庭应当推举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通过发放货币化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1.本市市区户籍家庭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的 赡养、扶养、抚养关系;非本市市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仅限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①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符合保障条件的非本市市区户籍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 人;

③申请人配偶属非本市市区户籍且在郑州市区公积金、养老 保险缴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只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不计入保障人口;

④在本市市区就读的非本市市区户籍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 共同申请人,以郑州市学籍登记信息为准;

2.离异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的,需依据离婚协议或 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监护权;非婚生子女,依据有效证明确认监护权。

3.本市市区户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分散供养)的家庭,证件上载明的人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房产认定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1.购买过经适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保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除外)。

2.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房等公有住房的(含户籍地)。

3.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人才购房补贴 的。

4.签订购房合同并经网签备案的所有类型房产的。

5.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有房产转移的。

6.有房屋登记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 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未满 3 年的。

7.其他实际取得事实住房的。

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原有房产除外;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在户 籍地县(市)、区有房产除外;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或因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住房困难,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四)危险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持《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向房屋所在地 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程序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予以过渡性安置保障。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搬的,按照该区域房屋租赁市 场价格计收租金。拒不缴纳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依法 向法院申请强制搬离或者缴纳租金,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养老保险认定

1.非本市市区户籍申请人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3年内累计 24 个月(含)以上。

2.新就业大学生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养老保险缴纳时间限制。

3.取得保障资格后,养老保险不能存在欠缴和停缴现象,因 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养老保险缴纳累计间断不能超过 6 个月。

(六)收入认定

1.公积金、养老保险推算月收入方法。

根据公积金、养老保险推算出月收入,按照就高原则取最高值确定。

(1)公积金推算方法为:缴存基数=月收入;

(2)养老保险推算方法为:

①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月收入;

②灵活就业人员依照郑州市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年度灵活 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基数认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月收入;

③居民养老保险缴纳按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当年 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收入;

2.退休人员推算月收入方法。退休人员根据本人提交申请之日前 6 个月银行退休工资明细认定,6 个月退休工资的平均数=月收入(退休不足 6 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数)。

3.本市市区户籍无社保或公积金缴纳信息人员推算月收入方法。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月收入或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取最高值确定。18 周岁到 60 周岁申报零收入的, 应出具在校证件或无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4.本市市区户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分散供养)家庭通过大数据进行认定。

5.不持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分散供养)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认定为本市低保标准 2.5 倍(含)以下。

6.有车辆或工商登记信息的认定为本市低保标准 4-6 倍(含)家庭。

(七)新就业大学生学历及毕业年限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毕业证,认定是否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限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 3 年。在动态审核时通过学信网查验是否真实。合同期满申请续租的不受户籍时间和年龄限制。

(八)人才引进人员认定

根据本人承诺进行认定,在动态审核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查验是否在郑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名单之中。

(九)工商和车辆认定

1.通过大数据比对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 15 万元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2.通过大数据比对购有 8 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 2 辆(含)以上营运车辆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对于不能通过大数据比对的,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定,在动态审核时通过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核查。

(十)征信认定

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黑名单”、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计入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严重失信人员”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根据本人承诺认定未列入“征信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在动态审核时通过函询相关部门核查。

三、认定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对象可通过“郑好办 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请公租房”网上自主办理。

2.申请对象也可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服 务大厅窗口办理。

(二)审核

1.系统比对审核。对能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的,进行实时比对审核。

2.人工比对审核。对不能通过大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的,根据本人承诺和提交的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比对审核。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

(三)核准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 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对象。

(四)公示

区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在辖区政府网站上 予以信息公示,并将公示信息推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房 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中反 映的问题,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四、必要资料

按照“1+1+N”的要求,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婚姻状态为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有效的司法文书。

(三)单身且有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的需提交子女抚养权归属证明材料。

(四)离婚未满 3 年的需填写原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购有车辆的需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七)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交《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电子备案表。

(八)退休人员需提交申请之日前 6 个月银行退休工资明细。

(九)工作单位属省直、黄委会、铁路、电力、煤炭等非郑州市属的,在信息共享前需提交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缴纳明细。

(十)符合优先保障条件家庭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1.《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等优抚证件;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书;

3.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证书;

4.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证书;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交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

6.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县级(含)以上环卫、交运、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人员证明;

8.危险房屋的需出具《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条件证明。

五、资格动态管理

(一)运用保障房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进行实时比对审核。

(二)不能运用保障房管理系统进行比对的,市区(管委会)两级住房保障部门采取专项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审核等形式对申请对象提交的信息有重点地进行动态审核,及时纠正错漏问题。

(三)实物配租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对象应当在租赁期 满 3 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按规定腾退房源。

(四)申请人及配偶一方属于本市市区户籍且符合保障条件 的家庭不受保障期限 8 年限制。

(五)保障对象因婚姻、户籍、房产、工商、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保障资格退出或保障标准调整的,申请对象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如实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六)实物配租在保对象,离婚且双方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协商的意见办理变更手续;双方不能协商形成一致 意见的,共同申请人退出保障;对货币化补贴在保对象,离婚的 需先退出保障资格,可重新申请。

(七)通过动态审核、监督检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 移交及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未按规定申报的,按规定退还多领取的货币化补贴和少缴纳的租金,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

(八)经核实在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居住的;

4.转租、转借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调换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5.损毁、破坏配租房屋,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结构及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8.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政策过渡

(一)已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和合同期内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 号)规定的保障条件进行动态审核。

(二)在保的货币化补贴家庭,合同期内的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 号)规定的保障条件进行动态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合同到期的需按新政策重新申请审核, 符合条件的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

(三)已取得资格证且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6 倍(含)实物配租待保家庭,拟享受货币化补贴的需按新政策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保障,按原资 格证号轮候房源(标注“原待保对象”)。

(四)经审核原房产没有发生变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含)平方米)且其他条件还符合新政策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对象,继续 保留保障资格(标注“原廉租对象”),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 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五) 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租赁合同到期续租需资格审核的对象,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 号)规定的保障条件,由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其户籍、居住证、养老保险缴纳、 房产、婚姻状况。收入按照本细则进行认定,车辆和工商超标家庭按照无法比对认定。

(六)租赁合同到期经审核收入超过标准,但房产、养老保险缴纳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续租的保障对象,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 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 3 年。

(七)保障期限已满 8 年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保障对象,要求续租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 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 3 年。

(八)实物配租后购买住房的保障对象,暂保留租赁资格(标注“过渡”),可续租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二手房按照《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出具日期)再延期6 个月的装修搬家时间,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 40%执行。

七、其他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 住房保障部门及委托的相关单位可以调查、了解申请对象户籍、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申请对象相关资料。

(二)在申请时存在不实承诺、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申请对象,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对采取隐瞒欺骗、不实承诺等手段取得货币化补贴或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对象,责令限期退还补贴款或腾退承租房, 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自退还补贴或腾退房源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泄露保障对象信息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细则。

(六)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凡以往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郑州公租房2022新政策

法律分析: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 (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郑州申请公租房条件要求: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

2. 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

4.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 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

3. 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

5.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3年公租房新政策出台

现实生活中公租房是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租房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是什么,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结合上述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公租房的相关法律政策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对于公租房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要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其次是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最后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规定。

郑州公租房住满8年后怎么办

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对象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的不可续签。根据郑州市政务公开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有效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除本市市区户籍和在环卫、公交、教育、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且符合本通知条件家庭应保尽保外,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8年。对租赁合同到期且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对象,可续签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到期收入超过标准,但房产、养老保险缴纳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续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同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相关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新政策申请条件如下:(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2、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含)。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共同条件: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年

申请条件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

2. 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

4.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 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

3. 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

5.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共同条件

1、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

3、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注: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人才引进人员指:享受生活补贴的引进人才,是指全日制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三年内落户郑州,并缴纳社保的人员。)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

1. 在本市市区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房改房、经适房等)或在本市市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

郑州市区公租房保障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发布!你符合条件吗?(郑州公租房2022新政策)

好了,今天关于“郑州2024年公租房取消了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郑州2024年公租房取消了吗”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