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的医药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医药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列》、《...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医药分离政策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医药分离政策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医药法律法规及政策
法律分析:医药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保护条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列》、《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列》、《中药品种保护条列》、《药品行政保护条列》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国家的医药政策有哪些
国家药物政策是一个综合框架,主要由基本药物、价格合理、财政支持、供应系统、质量保证、合理用药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监测与评估等内容组成,各构成因素在实现政策总目标上都发挥着重要酌作用。各构成内容不仅对应一个特定的目标发挥作用,也可为实现多个目标而共同服务。
意义和作用
1.进一步推进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不仅是防治疾病的物质手段,也是国家调控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药物政策及有关用药问题是具有高度政治内涵的领域。理顺国家药物政策体系,全面推动药品领域综合改革,将为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创良好的政策环境。
2.统筹协调药品领域具体政策。加强政策合力药品领域存在大量的利益冲突.触及到研发机构、原材料和辅料供应企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集中招标机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等。这些冲突最终反映为政策上的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协调,才能形成合力,有效保障群众用药权益。
3.有助于形成贯彻落实药物政策的管理架构我国药品领域管理部门众多,责任主体分散。:
1.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口的需求,且个人和社会在价格上能够负担得起的药品
2.价格合理可承受的价格是确保药物可获得性的先决条件,使药品的价格处于一个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负担的水平上,需要在国家药物政策指导下协调多方利益,建立规范的药品价格体系。
3.财政支持药品财政支持不仅是确保药物可获得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药物政策总体框架的可持续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改对医药板块的影响
医改的具体内容已经有人作了详细的阐述,介绍一点对医药板块的影响:
医药行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国内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明朗化,政府已经提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要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在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保障方面,着力建设四项基本制度--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
医疗体制的改革是最直接影响整个医药行业发展和结构改变的催化剂。医改的核心“全民医保”,覆盖面及方式分:城镇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趋势是政府将加大对社区医疗和农村医疗市场的投入,全民医保将带来未来约1000亿元以上的药品市场扩容。2008年国内医药市场将面临重大变革。医疗体制的改革已箭在弦上,医疗机构的运行模式将发生深刻改变,制药企业必须适时调整策略,以适应这种改变。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制将日趋成熟,为制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市场空间。价格调整、流通体制改革等立体化的行政组合将取代单纯的反商业贿赂行动。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将逐步改变企业研发的模式。近年来,国内主要制药企业纷纷改变发展模式,试图跟上或者创造性地适应医药市场的变革。市场营销的竞争、产品研发的竞争以及成本和人才的竞争将在2008年形成新的格局,外部环境正在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
中意的股票有一只,沃华医药(002107)。
沃华医药的发展战略是长期专注于心脑血管中成药领域,持续开发预防、治疗、康复相关产品,搭建一流服务平台,以产品经营为主,资本运营为辅,坚持做实、做专、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满足心脑血管医生和患者多样化需求,建立起可盈利可持续发展的营运模式,打造成为中国心脑血管中成药领域最受专家、医生和患者尊重的企业。为有效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沃华医药先后设立山东沃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沃华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山东沃华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正在筹建山东沃华心脑血管健康网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将成为实施战略的主要载体和支撑点。
短期来看,沃华医药除了股本小、收益高、土地出让金丰厚、定向增发价格高、产品市场空间大等因素外。最主要的是产品属于传统的中医中药,具有成本低、疗效好、有专利的优势。
长期来看,政府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还得依靠百姓信赖的传统中医中药,而不能只依靠专利费用高、毒副作用大的西药,这也是在《中国基本药典》里中药占有半壁江山的原因。
个人甚至认为医药的回归,绿色用药可能会走上大量使用草药的路,能与化学西药并驾齐驱。当然这是中国足够强大、影响足够深远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事情。
2008-7-12 11:47:1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12日专电(记者季明)瑞银证券日前发表分析报告称,对国内中成药行业发展前景持谨慎乐观态度,预计今后中国中成药行业将加速向药用消费品领域延伸,向现代化中药方向发展。
数字显示,去年国内中成药行业销售收入达1300亿元,2003年至2007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22.5%,高于整体医药产业和化学成药行业。瑞银证券中国股票研究部分析师邹敏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中成药的销售渠道以药店为主,受到医院系统波动的影响较小;二是在过去24次药品降价中仅涉及5次。
瑞银证券分析,由于国家继续对重要行业采取扶持的政策导向,而随着正在酝酿中的新医改方案对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的强调,中成药行业的发展空间存在扩大的可能。同时,中成药行业仍将面临在医院销售比例偏低、原材料中药材价格上升、发展前景不明等现实问题。
邹敏预测,未来国内中成药行业将进一步向药用消费品领域延伸,例如云南白药开始生产白药牙膏,广东凉茶也做成了功能性饮料。“向消费品领域延伸,既可以抵御原材料涨价压力,同时可以提升药企的品牌运作能力和营销水平。”
另一方面,中成药行业也将加速向现代化中药方向的发展。邹敏说,现代化中药具有化学药的特点,在医院具备一定的认可度,只有做大现代化中药产业,才能增加中成药在医院销售中的比例。而研发水平和医院销售队伍,将是现代化中药领域竞争的关键。
天津医药价格“零差价”是什么意思?
为改变医院“以药养医”现状,天津市先从具备公益服务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手,在塘沽区试点取得成效基础上,明年在全市社区卫生机构先行药品“零差价”制度,以后逐步在市属和区属医院实行。实行“零差价”的药品,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药品,统一配送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采购价格销售。居民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均可以买到质优价廉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用药。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士表示,社区卫生机构药品“零差价”改革后,使社区卫生机构药价降低15%,居民看病用药比到大医院便宜20%,比零售药店便宜5%至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由政府买单,改变了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体现了“公共办医”宗旨,从体制上解决了老百姓看病难、吃药贵的问题。
据了解,天津明年还将建立公立医院补偿制度,政府增加公立医院补偿资金,其中包括财政100%为医院职工支付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减轻医院人员保险支出负担;对精神、传染、烧伤、职业病防治等医院编内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给予定额补助;在全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集中网上采购,统一制定药品采购目录,统一确定药品价格,实现同城同价,进一步减少药品采购中间环节,降低虚高药价,为深化“医药分离”改革创造条件。
医药工业端市场未来浅析(二)——集采将倒逼原研药在院外的繁荣
上次主要讨论了对于集采中标的成熟产品,不同的企业可能会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这虽然囊括了绝大多数的国内企业,但事实上往往只有少部分的大外企会选择加入到这场游戏。
至于为什么?可能是因为作为第一批吃螃蟹的人,掌握了相对大的主动权。对于深耕医药市场多年,并在渠道把控上有相当自信的原研药外企,至少就现阶段而言,即使主流的集采赛道被其他药企占领,他们的品牌效应仍然影响着临床的医生和患者。
而且,对于进入集采的仿制药,由于利润空间基本被压缩,很难再腾出更多的市场费用来打造自身品牌,所以集采反而形成天然的市场区隔——原研药成了“贵的好药”,集采中标药却是“便宜的次药”。
对于原研外企,与其“跳水式”降价为博带量采购入围,不如深耕院外市场,可能会是这类药企的策略。而这一策略,本身受有两方面的趋势影响:
(一)对于集采入围的厂家,很大可能会放弃对第二、三终端等院外市场的投入,缩减推广费用投入。这给原本在院外市场推广灵活性相对薄弱的原研药企,顺利实现仿制药替换创造了可能。
(二)随着DRGs、零差价、医药分离、分级诊疗等政策的推出,处方外流成为了未来的必然趋势,院外市场将成为未来5年的新增长点。
当然,我觉得原研药企也不至于真的傻到直接抛弃拽在手中那么久的公立院内市场。只要还牢牢把握着临床终端,就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将属于自己的市场份额抢回来。目前的主流的模式无外乎几种:
1.院内自费药房。这类药房一般开设在医院内或医院旁边,和医院通常会有合作约定,如在处方引流方面给予技术或内部政策支持等,药房再将盈利的一部分以合规方式如物业租金、药事服务等方式返回给医院。以前找这种药房是相比较靠谱的,当然,现在由于空子钻多了,公立体系的自费药房也陆续被停掉了。
2.互联网远程医疗+线下社会药房。医生通过微医、好大夫等平台远程问诊,然后由特定的社会药房将药品配送到家。这个事情也是我现在在做的,很大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个重要通道,虽然医保问题现在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但是如果药品本身确实是一个好药,那其实报不报医保也不是特别的重要了。
3.院边(外)药房。算是目前比较主流的方式,主要为适用于那些原来在某些医院销售不错而后遭到落标的药品,患者可以到药店购买,如果是医保目录的药品,患者还可以用医保卡支付,只是使用的是个人账户的资金。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模式,只是现在还并不是特别流行罢了。
国家卫健委属于哪种组织系统
国家卫生健康委是行政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国家对医药行业的政策
目前,我国医药制造行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为了进一步推动医药制造行业的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和规范药品的生产与其安全性,鼓励医药制造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在我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药品注册检验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目的在于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
关于医疗行业的腐败问题,我国出台了哪些措施?
主要致力于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制度的构建,比如各级纪检都在完善监督举报腐败的方法,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此外对于各个医院、研究所等等医疗机构都加大检查力度,几大部门又合力出台了新的九不准措施。目前医疗行业的腐败问题,其影响是多方面的,近年来医患关系本来就越来越不乐观,这两年出现的恶性医闹事件越来越多,甚至越来越严重。但是每逢出现这种恶性的违法事件,却总是群众和群众站在一起,从没有人替医疗工作者说过话,为我们的医护工作者发声的永远只有医疗圈内部的人。
综合上述,我国对医药制造行业发布实施了多个政策,加强了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保障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药行业政策
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1、加大药品生产结构的调整力度严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今后,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逐步达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2、加快药品生产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并鼓励各行各业、各种经济成分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促进医药流通企业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平等互利和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多种方式联合,通过市场来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集团公司。3、推进药品流通秩序改革倡导医药批发企业实行代理配送制。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核算和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优势经营,改变企业内部分散经营的局面。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倡导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在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下,推行中心城市医药零售企业走连锁化道路并积极发展社区药店,促进医药零售的集中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进货、储运、价格、企业形象、内部管理及经济核算六统一,以提高效益,降低费用,降低价格,利国利民。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招标采购。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从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进医药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三项改革”
不可以,必须要孩子办了才可以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办理办法编辑
具体包括了4个事项,而且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具体如下:
(一)、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薄》、《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申办停保(减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要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就业:凭用人单位证明及签订劳动合同书。
②出境: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身份证》。
③死亡:凭《死亡证书》或当地派出所的有效证明及《身份证》。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当月25日前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申办信息变更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户主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户口薄》、《身份证》。
②参保人员姓名或身份证更改:凭《身份证》。
③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更改:凭《户口薄》或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④缴费标准变更:18周岁以上的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出具证明。
2、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四)、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五)、注意事项
申办人提供资料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足何种资料。
主要区别编辑
与职工医保区别
一是面对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
二是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是待遇标准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
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医保补助编辑
2013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医改还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改革持续推向深入。
会议称,“十二五”期间,要以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在三个方面重点突破:
一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三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和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5万名以上全科医生。
三是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深化补偿机制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2014年
2014年4月2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4年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320元,同时相应调整个人缴费标准。[1]
2015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指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为了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2]
实施案例编辑
自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将实行新的标准。这是自2011年以来,北京首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3]
其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3]
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参保居民应按新标准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足额准备参保缴费资金。[3]
由于目前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政策要求连续参保一年以上,如果没有按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能造成断缴,将会影响到参保人次年的门诊费用报销。[3]
法律规定编辑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现阶段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目标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4]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十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国务院二○○七年七月十日[4]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今天关于“医药分离政策”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医药分离政策”,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