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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算团伙黑恶势力(2022年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3个人以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几个人算团伙黑恶势力(2022年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几个人算团伙黑恶势力

法律分析:3个人以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第六条 关于对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处理。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2022年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碰悉、随车携带管笑早乎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杂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的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砂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员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等。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睁皮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的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逃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者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端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等高附加值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恶势力集团认定标准

恶势力集团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强迫卖*、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认定最新16种标准

恶势力认定标准: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恶势力团伙判缓刑参考:

1、一般是可以的,如果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不可以;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3、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4、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5、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6、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恶势力9条认定标准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强迫卖*、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6.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7.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8.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9.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黑恶势力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第一、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第二、主观上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也就是明知是黑社会组织还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组织还组织、领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扫黑除恶认定标准13条标准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违纪违法插手干预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对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绚私舞弊、故意拖延,纵容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势。

3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4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犯罪服刑期间违规为其提供各种帮助、收受罪犯及其亲属贿赂;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5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打击。

6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

7违规违纪违法利用公权力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8违规违纪违法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批上合法外衣。

9违规违纪违法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坐大成势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券、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0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放纵、袒护并为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提供保护等。

11纪委监委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具有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2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

黑恶势力29种认定标准

有以下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黑势力一般是三人以上,纠集人员比较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与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

个人建议:事实上,一个黑社会的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没有利益交织或者纠纷,其实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去惹事,当今社会,虽然我们没有办法杜绝他们,但相关法律还是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因此它们也不会随意伤害别人。黑社会一般采用恐吓的方式,他们不敢乱来,如果殴打拘禁普通人,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他们是要吃上好几年的牢饭。

解决黑恶势力对人民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当务之急。目前的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存在,一些“转型期”“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打手马仔“走后门”。黑恶势力的隐蔽性日益增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非仅只对自己组织、策划、指挥和实施的犯罪。但对并非组织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几人以上算黑社会

3人以上算黑社会,具体内容如下:

1、有3人以上的固定纠集者算黑势力,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2、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3、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几个人算团伙黑恶势力(2022年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

好了,今天关于“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黑恶势力最新认定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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