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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一文讲清!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法律适用规则是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法律适用规则是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更多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一文讲清!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法律适用规则是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词)和允许句(可以)

5.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

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

(2)禁止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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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拓展阅读

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一文讲清!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一文讲清!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法律规则的适用有什么标准(一文讲清!如何规范使用法条的条、款、项、目)

一、法律条文中条款项的含义及引用要求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大有益处。

1.“条”的含义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法规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

2.“款”的含义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3.“项”的含义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引用到项。如果不引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1)引用某项时,该项的序号不加括号,表述为:“第×项”,不表述为:“第(×)项”。

(2)引用某条的某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或者“第×条第×款第×项”。

(3)引用两项时,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

(4)引用三项以上的,对连续的项表述为:“第×条第×项至×项”;对不连续的项,列出具体各项的序号,表述为:“第×条第×项、第×项和第×项”。

4.“目”的含义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1989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在于“项”是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引用到“目”。

二、法条引用的基本要求

1. 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

行政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2. 修订条文的引用

现行《药品管理法》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通过公布,2014年2月12日修订通过, 2017年5月4日再次修订,2020年12月21日修订通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笔者认为,监管执法文书引用修订的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如有关条文在修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二)如有关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89年通过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条”。

(三)有关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也可以简化为“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条”。

来源:习法君、微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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