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小知识|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区别与联系(法律中"撤回"和"撤消"的区别)
中国汉字字博大精深、意义繁多,不仅一字多义、形近字、同音字……一不留神就会搞错,从而会引发种种问题。招投标行业中投标文件中有两个词: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要约撤销法律后果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要约撤销法律后果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今日小知识|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区别与联系
中国汉字字博大精深、意义繁多,不仅一字多义、形近字、同音字……一不留神就会搞错,从而会引发种种问题。
招投标行业中投标文件中有两个词: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像类似其实他们的区别不大,但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正如这个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撤回投标文件与撤销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法律后果有一定区别。
无论您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只有理解其中的真实含义,招标人的选择权利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护。下面中国比地招标网将从八个方面来给各位分享一下国家对于投标中“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01
在生效时间方面
(一)撤回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要招标人同意。
02
在行为时点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
(二)撤销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03
在实施程序方面
(一)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
(二)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4
在文件处理方面
(一)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
(二)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05
在权利所属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06
在风险范围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
(二)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07
在影响后果方面
(一)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这种情况。
(二)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08
在法律责任方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违反法律规定。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看完以上这些,是不是对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有了一定的了解呢?那么下面将从一些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的规定,带各位去了解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一、《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撤回的程序及撤销的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亦有类似规定。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和联系
辨析内容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撤销实施程序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人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招标人同意行为时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权力所属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文件处理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效力冲突无冲突。
《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实质性冲突,但在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之中两者需要配套投标文件如果确定了投标有效期(即承诺期限),即其属于不得撤销情形。
投标人如强行撤销,依照《合同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风险范围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法律责任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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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撤回"和"撤消"的区别
1、含义不同:
撤回要约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2、时间不同:
撤回要约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前,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一个在前,一个在后。
3、条件不同
撤回:
通常对话的要约于相对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对话的要约于要约通知先期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可撤回。
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撤回要约
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的有什么后果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的视为合同已经成立,承诺不得撤回;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撤回执行申请和撤销执行申请一样吗
法律分析: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二、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
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彻底放弃,法院将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
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准确性不同: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3、时效性的不同: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许可具有瑕疵,因而需要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情况既有可能是申请人有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予撤销。
1、撤销事由
(1)许可机关违法,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包括:欺诈、贿赂。
2、撤销主体:
(1)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2)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
(3)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特别提醒的是行政许可撤回的原因都是合法目的,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撤回事由: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撤回后果:
行政许可的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商务谈判合同如何履行
商务谈判合同的履行分为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亦称为定约提议,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声明订立合同的旨意。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必须具备明确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即在要约中必须写明商品名称;明示或默示地确定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明示或默示地确定货物价格。
3、必须是特定的人提出。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4、要约必须传达到承诺人才能生效。
(二)要约的法律后果
1、要约人在有效期限内,不得变更或撤销要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要约的约束力问题上,采取了折中的态度。根据该公司的规定,要约原则上是可以撤回的,具体为两种情况:
(1)任何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其送达承诺人之前,准予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同于要约送达承诺方。
(2)在要约已经送达承诺人之后,要约原则上仍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人的承诺通知发出之前送达承诺方。2、要约人有与承诺人订立合同的义务。
(三)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了法律效力。要约一般因下列原因而失效:(1)要约因期限的届满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而失效;(3)要约因承诺人拒绝接受而失效。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也叫接受订约提议,在我国外贸业务实践中称为受盘。它是指当承诺方按照要约的内容,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叫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构成有效承诺的条件是: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承诺人做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4、承诺的传递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一般认为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受到约束。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显得特别重要。英美法采用发信主义原则,亦即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系(德国、瑞士、巴西等国)采用受信主义原则,亦即到达生效原则。就是说采用书信电报承诺时,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即生效,合同就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欲撤回承诺时,必须在生效之前撤回。?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解除合同需要走哪些流程
1、协议解除。一般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候选人主张,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撤销”执行申请与“撤回”执行申请,法律上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单从汉语字面上理解,“撤回”是指收回,“ 撤销” 是指取消。对此,还可以比照合同法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虽然执行中的撤回、撤销与其不完全相同,但是足以说明这两个概念在法律的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二、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仅仅是本次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申请人有权再申请执行;
而撤销执行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予以彻底放弃,法院将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两者裁定的内容不同:
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参考资料:
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就是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前者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后者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
要约的法律效力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内容,表现为:
1、要约人的义务——形式拘束力和强制要约义务。
(1)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扩展资料:
1、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2、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本章所讲的法律效力,即狭义的法律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②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③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百度百科-法律效力
好了,今天关于“要约撤销法律后果”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要约撤销法律后果”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