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搜证的方式有哪些(又出丑闻?台“驻日”官员被曝收受金钱、性招待贿赂,替贩毒集团当“卧底”)
一、行贿搜证的方式有哪些1、搜集基础性证据。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注意查清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
一、行贿搜证的方式有哪些
1、搜集基础性证据。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
一是要注意查清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权,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忽视这一问题,受贿人职权范围模糊,最后由于不能确定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便而无法受案;
二是行贿人所要谋取的利益是什么。这一问题不查清查实,容易成为受贿人辩解的借口,受贿人可以借此辩解行贿人没有利益要求,或自己没有也不能为行贿人谋求利益,所取得财物是因送礼、亲友赠予等纯粹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
三是受贿人是否利用职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虽然利益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行贿人的利益已通过受贿人的职便得到实现的证据,是揭露受贿实质的最有力的武器。
2、收集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贿赂的证据。这是证实受贿犯罪的基础条件。
一方面,要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收受的是行贿的贿赂而不是其他人的财物,以亲友合法收入为借口的受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环节做文章,把贿赂化为亲友的合法收入,财物的取得表面上看来与行贿人毫无关系。
另一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主观上、客观上已将财物占为已有,而不是暂时持有这些财物,以借贷和转交第三人为借口的受贿犯罪,受贿人并不否认从行贿人手中拿到钱物,但辩解不是要收归已有,而是以后要归还或只是受托帮人转交,自己并不想受贿。
3、收集受贿人制造假象的证据,撕破合法伪装,揭示其受贿主观故意。
受贿犯罪分子制造合法取得财物的假象进行反侦查活动,不论行为有多么隐蔽,在客观上总会留下各种痕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用做伪装的合法行为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受贿人制造假象,进行串供伪证的事实,这些证据的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的事实以及所谓合法取得财物的虚假性,通过否定财物的合法取得,反面论证受贿犯罪的客观真实。
4、同步收集证据、摧毁君子协议,深挖窝案串案。这是因为:
第一同步取证可以切断窝案串案犯罪嫌疑入之间的联系,争取时间,避免串供,取得突破案件的主动权;
第二如果出现口供不一致,可以针对情况迅速调整取证策略;第三虽然行受贿双方信誓旦旦,但案发后,双方都猜疑对方能否遵守君子协议,这时只要适时抓住双方的矛盾心理,就能击溃同盟防线。
二、行贿没证据搜集以后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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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搜证的方式有哪些拓展阅读
又出丑闻?台“驻日”官员被曝收受金钱、性招待贿赂,替贩毒集团当“卧底”
【环球网报道】据台湾《周刊王》18日报道,近日一名台湾64岁萧姓女子因携带近2公斤冰毒入境日本,在关西机场被捕,其后牵扯出更大的贩毒内幕。此外,《周刊王》的报道中还提及,台当局所谓的“驻日代表处”官员也牵涉其中。
台湾《周刊王》报道截图
《周刊王》报道称,绰号“肥哥”、“小戴”的55岁“亚洲毒王”戴家秀掌控东亚地区数千亿冰毒(安非他命)市场,是近20年间被国际刑警视为眼中钉的大毒枭。去年他在韩国被捕,警方原本以为亚洲毒品走私量会锐减,但结果却未下跌。直至萧姓女子被捕,供出其“上手”为“肥哥集团”亲信,才曝出原来戴家秀仍在狱中遥控其手下“三大门徒”继续贩毒。
而《周刊王》在对此事的报道中还提到,戴家秀的势力早已渗透进了台当局所谓的“驻日代表处”。《周刊王》爆料称,根据国际刑警的一份密件,戴家秀贩毒能够“做大”,除了与当地黑帮勾结,更关键的是,他还买通了台“驻日代表处”官员,替他当“卧底”。
台湾《周刊王》报道截图
此外,《周刊王》还引述一名“驻外人员”的话称,戴家秀多次遭东京警视厅、千叶县与大阪府等多个警察单位盯上。为了解决总是赴台避风头麻烦,戴家秀打点买通了一名台当局“驻日代表处”的刘姓官员向他通风报信。该“驻外人员”称,“只要跟他(戴家秀)有关的讯息就要通报,根本就和电影无间道没两样。”
《周刊王》称,该刘姓官员除了三天两头接受“性招待”、“金钱贿赂”外,台当局“驻日代表处”礼宾车辆不够时,也都找戴家秀帮忙张罗包括劳斯莱斯、奔驰等高档车款,有时其他资源,也都由戴家秀“解决”,“这件事,我方根本完全不知情,还是日本警方发现后对我们提出警告,才打算进行调查。”
报道称,台当局“驻日代表处”还来不及搜证,戴家秀就在韩国被捕,该名被行贿的“卧底”见苗头不对,连辞职信都没写就自动“人间蒸发”,再也没到当局“驻日代表处”上班,该“驻外人员”称,“我分析他(卧底)离去前,一定有‘交接’给其他同事,代表处真的该好好清查。”
据《周刊王》报道,对于刘姓官员充当毒枭卧底一事,台当局外事部门回应称,刘姓官员是“驻日代表处”的雇员,早已辞职。他在代表处工作期间,表现正常,至于他离职后的行为,“代表处”既无从得知,且与“代表处”并无关系。“代表处”礼宾车不足时,均向合法的专业租车公司租用车辆,绝没有向贩毒或黑道集团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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