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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的(居委会职责)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接下来,我将针对居委会组织法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居委会组织法的话题。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的(居委会职责)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的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会议,推选若干居民代表成立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也可以将名额分配到各居民小组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以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故不能主持的,由社区党组织主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当选结果向全体社区居民张榜公布,同时报镇(街)社区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扩展资料

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为解决“三年两选”带来的成本高、任务重等问题,北京市第十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时间由2018年调整至2019年,与市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同步部署开展。

据介绍,北京市现有村民委员会393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3084个。由于村民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不同步,前后相差一年,形成了“三年两换届”

即每三年就有两年要组织基层换届工作的局面,不利于全市统一安排部署,带来了基层组织换届工作频繁、选举任务重、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中组部、民政部要求各省区市审慎稳妥选择统一届期的基准时间,逐步实现一省区市之内“两个同步”,即社区“ 两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开展,社区“两委”换届和村“两委”(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开展。

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中,已有22个统一了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包括上海、天津和重庆3个直辖市。

目前,北京市村“两委”换届和社区“两委”换届分别实现了同步部署开展,已经完成中央要求的第一个同步任务。本次调整后即实现了“两个同步”。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委会职责

法律分析: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程序

设立居委会的法定程序是,首先需要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再征求当地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然后报送登记。那居委会法律程序?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立居委会的法定程序是,首先需要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等,再

征求当地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然后报送登记。那

居委会法律程序?

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居委会法律程序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

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二、设置居委会有什么要求

申请设立社区居委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大多数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有设立社区居委会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常住人口达3000户以上;新开发区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老城区办公服务场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并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凡需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核,由区(县、市)民政局核准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当地政府审批后,方能成立、撤销、合并社区居委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居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居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程序:大致是按照法人的流程来走。居委会法律程序,我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扩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调查了解说说居委会干部是怎样产生的

依照我国《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系统,其成员由居民区居民选举产生。由居民选举产生,这是居委会干部产生的唯一合法方式。而且《立法法》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作为法律保留事项,除了人大立法之外,不允许任何机关创设居委会制度。

但在现实生活中,居委会干部往往是未经居民选举,而由街道指定的。这样的居委会干部因为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所以往往不为居民服务、不对居民负责、不受居民监督,而是只为街道服务、对街道负责,受街道管理。其实街道无权管理居委会,《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街道与居委会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街道更无权指定居委会干部,剥夺居民选举权。但由于法律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等原因,街道指定居委会干部、剥夺居民选举权,居民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综上所述,居委会干部产生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由居民区居民选举。

居委会主任有实权吗

从法制层面上讲,街道办处事无权,因为居民委员会属于居民依法产生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从行政管理角度讲,街道办事处是直接管理居民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即使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也须街道办事处备案或进行组织程序批准,当居委会主任不作为或明显作为当或明显过错时,街道办事处采取组织措施也没有不当,最多最后履行一下法定程序而已。

一、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和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共设施。

2、向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3、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开展共驻共建,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4、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安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6、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7、参与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

8、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9、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0、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1、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帮助。

1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二、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三、副主任岗位职责

1、当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协助主任完成社区工作和上级布置的任务。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督促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下设工作委员会及居民小组的工作。

3、负责社区各类资料,数据的积累和保管,及时汇总和上报各类信息。

4、协助主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及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

四、委员岗位职责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社区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做好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听取意见,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求助,解决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

4、加强与政府部门、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全面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5、维护班子团结,搞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和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设立居民委员会的原则是

为了规范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社区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服务,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2020年12月25日,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一)设立标准沿革。1990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委员会一般在100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2000年,我市第二次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为1000户左右;2011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为1000-3000户。

(二)社区规模现状。目前全市共有3236个社区,其中500户以下的133个,占比4.1%;500—1000户的318个,占比9.8%;1000至3000户的2168个,占比67%;超过3000户的617个,占比19.1%(其中5000户以上70个)。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乡居民聚居区域和生活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现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参考要素单一,不能全面反映社区管理服务的科学幅度;二是实际社区设立规模普遍偏大,难以适应社区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三是搬迁居住区没有居民居住,但户籍人口未迁出,社区居民委员会难以撤销;四是社区工作者配备不足,普遍存在交叉任职、兼职、借调现象。

(四)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提出“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提高社区服务管理的水平,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标准》。

二、制定经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提出“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2019年,北京市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等有关情况的报告》,起草了《标准》,并进行了多次修改,数易其稿,两次征求市有关委办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由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标准》。

三、主要内容

《标准》从总体要求、设立标准、标准实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总体要求。

一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民主自治。注重体现群众性组织的政治属性,便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促进党和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服务精准。注重配置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便于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义工队伍、志愿服务和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促进服务居民精细化、社区服务精准化。

三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治理优化。注重发挥社区治理多方主体的功能,便于及时掌握社区人、地、事、物、组织,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等多方协商治理,有利化解潜在社会矛盾,增强社区居民幸福感、促进社区管理精简高效。

四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文化认同。注重建设社区美好家园,便利统筹社区居民个性化要求,组织开展邻里相助等社区活动,传承发展社区地域文化,促进形成社区治理共同体。

(二)明确了四个方面的设立标准。

1.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2.规模适宜。社区原则上在相对独立或相对集中的居住区设立,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房屋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2000户6000人,不超过3000户9000人。

3.配套齐全。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驻地地址要明确。落实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配备一处不少于350平方米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并合理配置养老、文化、体育、便利服务等场所。

4.人员配备。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且一个社区不得少于9人,社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岗位设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标准实施的关键点

1.设立程序。街道(乡镇)根据拟设社区所在地域地名、人文历史和居民认同等因素综合研提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并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实地踏勘并提出审查意见。街道(乡镇)向区政府报请设立请示和方案,区政府做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街道(乡镇)应依法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区民政局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撤销和规模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纳入相邻或相应社区提供相关服务。

部队、院校、大型企业家属区独立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3000户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四界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和规模调整的,按照设立程序进行,并及时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注销和变更手续。

3.保障运行。各区民政局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评审设定制度,由各方面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提出社区名称的评审意见。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面积、采光通风、集中设置、设置在地上等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街道(乡镇)可以通过置换、租赁、购买等方式解决,使其具备办公、服务、议事、活动场地等功能。

街道(乡镇)应按规定配齐社区工作者。落实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社区运转各项费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中涉及服务居民事项,应向居民公开服务流程,为社区居民办事提供便利。

民法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什么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这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特色的基层组织,既包括城镇居民委员会,也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具有准基层政权的性质。它所具有的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法制性、自律性和基层性的特点,使它与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

但是,一直以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不清晰,因其缺乏独立法人地位而面临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组织的发展。这个规定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独立法人地位,解决了两者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不清的问题。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制度,这项制度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具有宪法地位(宪法确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两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并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宪法相关法律有效实施。

所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基层组织,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是围绕这一基本属性对其组织和活动进行规范。

民法典之所以赋予居委会、村委会这么重要的职责,恰恰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法定职责,以及法律确立的它们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

民法典将监护职责的兜底保障即国家监护职责赋予了民政部门,同时也赋予了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监护职责是国家监护制度的一种延伸和重要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居委会的职能是什么?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已有规定:(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年少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于这部法律是1989年颁布的,它是根据十几年前的形势制定的,其中一些条文,包括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在内,已经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立与原居民委员会具有明显不同,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肯定与原居委会有所不同。但社区居民委员会究竟涵盖哪些职能任务,各地尚处于探索之中,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民政部正在进行居委会组织法修订的准备工作,居委会的职能任务将作为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来研究。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的(居委会职责)

好了,今天关于“居委会组织法”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居委会组织法”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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