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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什么等工作(罪数形态专题整理,罪数形态是什么,一罪和数罪的)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叛逃罪有什么含义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将我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大家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什么等工作(罪数形态专题整理,罪数形态是什么,一罪和数罪的)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什么等工作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扩展资料:

外逃、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三种违纪行为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外逃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所有党员。而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出走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驻外机构”包括我国各级政府、军队、团体、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使领馆、商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临时出国(境)团(组)”包括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外逃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政治纪律,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出走行为侵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要注意三种违纪行为之间的转化。外逃行为和出走行为具有离开后不归的故意。擅自脱离组织行为仅是短暂离开,没有不归的故意。如果党员因违纪后为逃避党纪责任而出走,应当按外逃行为论处。

三是注意以上三种违纪行为与《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叛逃罪”的区别。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党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则构成叛逃犯罪。

参考资料:

中国***新闻网——对犯有组织、人事类错误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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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

吸收犯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1)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2)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对于牵连犯,应当把握两点:

1、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且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如行为人为诈骗他人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人既有诈骗的行为,又有伪造公文的行为,二者分别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公文罪,即属于牵连犯。

(2)主观上行为人须以实施某种犯罪为最终目的,即行为人最终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其他行为都是为实现这一最终目的服务的。如行为人为诈骗他人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最终目的是要骗取财物,伪造公文的行为是为这一目的服务的。

(3)数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具体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的牵连,如行为人为诈骗他人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如盗窃枪支防身,得手后又伪造持枪证的。

2、牵连犯的定罪对牵连犯,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都主张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即按其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处罚。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某些情况下的牵连犯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规定,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毁坏保险标的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这类情况的牵连犯,就应严格按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不能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惯犯

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行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惯犯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长期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的故意。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无论是常惯犯,还是常习惯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都只能是故意,而且故意的内容必须同一;二是行人具有极为顽固、难以矫治的犯罪心理倾向,即行为人具有以某种犯罪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主要来源的心理定势。这表明惯犯主观恶性大,犯意坚定,屡教不改。

2、客观上行为人在较长时间里反复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这是惯犯最突出的特征。只有次实施,而且是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时间持续较长,才能表明犯罪的一贯性。

3、刑法明文规定作为一罪处理。作为刑法上以一罪处理的惯犯,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限。

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即使符合惯犯的前两个特征,也不能称之为刑法意义上的惯犯。因此,定罪量刑中不能将所有形式上具有行为的长期反复性和多次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都当作是惯。前文已提及,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惯犯仅有“以赌博为业”一种。

由于刑法明确规定惯犯按一罪处理,因此,对惯犯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以赌博为业的惯犯,无论实施多少次赌博犯罪,都只能以赌博罪一罪定罪处罚。

结合犯

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罪名的情形。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是刑法上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具有特定罪名的犯罪。如果是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罪名相同的行为,均不能形成结合犯。

2、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了一个新的罪名,即甲罪加乙罪形成丙罪,其中的丙罪即为结合犯。在此,被结合的原本独立的犯罪,已经失去了原有独立犯罪的意义,而被融合为一个新的整体,成为新罪的组成部分之一。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罪,必须是基于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成立结合犯。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故结合犯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因此,对结合犯只能按结合成的新罪名定罪处罚,不存在数罪的问题。

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注意下列两点:

1、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所谓犯罪基本构成,是指成立某种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如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行为人,故意加害于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符合了这些要即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此乃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关键。如前述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即属于产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就构结果加重犯。

(3)行为人对重结果具有罪过。如果行为人对重结果不具有罪过也不成其为结果加重犯。

这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条件。

(4)刑法对出现重结果的情形规定了重于符合基本构成要件情形的法定刑。如暴力干涉婚姻由罪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加重犯,其法定刑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结果加重犯的定罪结果加重犯本身只有一个行为,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只是因为产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才规定对其加重处罚。因此,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直接适用刑法规的加重法定刑进行处罚。

持续犯

所谓持续犯,又称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关起来,其非法拘禁行为就已既遂,但由此开始至被害人重获自由为止这段时间内,非法拘禁行为及其导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此外,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持续犯。对于持续犯,应当把握以下问题:1?持续犯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成立持续犯的前提。持续犯行为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但无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的个数始终是一个。

其二,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是持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所在。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以后,犯罪行为本身即已终结,只是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之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诈骗犯骗取财物之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就可能持续一定时间,即属状态犯。而持续犯不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且犯罪行为也处于继续之中,如前述非法拘禁罪从将他人关起来的一刻起,非法拘禁行为和他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状态就同时在持续,故属持续犯。

其三,犯罪行为始终侵害的是同一对象,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如果行为针对的不是同一对象,行为的个数就有可能变成数个,也就可能构成数罪,而不是持续犯。

2、持续犯的定罪由于继续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因而无论其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实际上都只可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故只能认定为一罪,具体而言,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只是持续时间的长短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与被包容关系的不同罪名的情形,如利用信用卡骗取2000元钱,就同时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而其中诈骗罪能够完全包容信用卡诈骗罪,因而属于法条竞合犯。对于法条竞合犯,应注意下列问题:

1、法条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与想象竞合犯的第一个特征完全相同。

第二,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如军人叛逃,就既符合刑法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构成。

第三,同时符合的数个罪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包容关系。这种包容关系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全部包容,即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能够被另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全部容纳,如上述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就是全部包容关系;另一种是部分包容或者叫交叉关系,即一个罪的犯罪构成只有部分能够被另一个罪所容纳,如招摇撞骗罪就只有其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部分能够被诈骗罪包容,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则不能。

2、法条竞合犯的定罪法条竞合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事实上不可能符合数罪的标准,因此只能与想象竞合犯一样定一罪,但具体的定罪原则与想象竞合犯不同。一般情况下,法条竞合犯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罪,如上述军人叛逃的例子中,军人叛逃罪相对叛逃罪而言就属特别法条,故应以军人叛逃罪定罪处罚。但特殊情况下可能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如此。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触犯了数个不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的情形。如暴力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而这两个罪之间不具有包容关系,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注意把握两点:1?想象竞合犯具有三个特征:

其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前提。

其二,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表面上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所谓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指从形式或者外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此种罪的构成特征,又符合彼种罪的构成特征。

其三,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的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包容其他罪名。例如前述例子中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相互之间,就不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如果一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之间具有包容关系,就不属于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的定罪想象竞合犯虽然形式上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不可能同时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数罪的标准。因此,想象竞合犯只能定一罪,而不能定数罪。

至于定所触犯数罪中的哪个罪,理论上主张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如前例暴力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较妨害公务罪重,因而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外,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肯定了这一定罪原则,如刑法第329条第3款、《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上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2、5项的规定都是如此。

二、判断标准

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叛逃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怎么对叛逃罪进行认定

关于叛逃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叛逃罪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也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叛逃罪民背叛国家罪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要是跨国公民即可。

2、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行为;而背叛国家罪则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与军人叛逃罪区别

二者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是军人。

(三)与偷越国(边)境区别

犯罪目的不同,主体身份不同。犯叛逃罪与偷越国(边)境的,属于吸收犯。

(四)与投敌叛变罪区别

所谓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第二,在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投降敌人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却不是投靠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主要是投靠敌人,并有变节行为,却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敌人。

(五)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家安全的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罪主题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犯罪主体是什么? 一、概念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主体。

1.身份的特征:

(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

(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例如,在叛逃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属于特殊身份,但在故意杀人罪中,国籍以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行为没有密切联系,因而不是特殊身份。

(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刑法的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是临时的身份,但男性则是终身的身份。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一方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2.身份的类别: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航空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5)以拥有特定物品为内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配置枪支的人员

(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严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刑法294条)

(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3.身份犯的种类: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不真正身份犯: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关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

司法解释的规定:

a.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如果虽然是两个不同主体,但仅利用了一方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的,则均成立贪污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则均成立职务侵占罪。

b. 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问题二: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题么? 14周岁以下不能成为犯罪主体。14~16周岁仅在八种罪上成为犯罪主体,八种罪:故意杀人(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伤)、 *** (*)、抢劫(掠)、爆炸(爆)、纵火(烧)、投放危险物质(投)、贩卖互品(贩)。~烧杀*掠,伤贩抱(爆)头(投)

问题三:只有什么或者什么才能成为叛逃罪的犯罪主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四:犯罪的四要素有哪些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犯罪,饥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问题五: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问题六:什么是特殊犯罪 特殊犯罪主体的称谓也违反了概念分类的基本逻辑,并不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不符合刑法理论的统一性,在有关刑法分则的理论中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虽然我国引入了身份犯的概念,但身份犯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也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只能够部分地借鉴。而对于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行为人情节应该在量刑制度中研究。

问题七:特殊犯罪主体有哪些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唬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特定身份可以分为: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 *** 罪一般仅男性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等。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的必备要素。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此种身份虽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但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表现为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根据。

问题八:刑法对犯罪主体有怎样的规定 刑法中的主体指的是犯罪主体,即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2、特殊主体: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

3、单位主体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问题九:请教犯罪病态心理具体包含哪些方面 一、问题的提出

有专家分析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时代进入了精神疾病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加,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身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增加很能说明问题。了解变态心理犯罪主体的特征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可以丰富和发展我国变态心理犯罪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心理科学的发展,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有所助益。

二、变态心理与变态心理犯罪的概念

(一)变态心理

要想弄清变态心理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必须首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所谓变态心理,是精神医学中的用语,相对于常态心理而言;常态心理即绝大多数人所具有、符合自然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心理现象是绝大多数人没有的,那就属于非常态。非常态的心理现象可以包括正负两极值,如智商中的超常与弱智。其中,非常态的负值一般都被称为变态心理或病态心理,即否定性的非常态均为变态。广义上的变态心理一般泛指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异常,是与正常心理相区分的。即指人在脑生理生化功能发生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发生失调基础上产生对客观现实歪曲的反映。当这种歪曲的反映影响到人的行为、改造世界的能力.而且不能简单地用一般常人的方法加以纠正就是变态心理。广义变态心理包括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精神发育不全和人格障碍等;狭义上的变态心理单纯指人格变态。二者都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或部分精神活动障碍,所以也叫精神疾病、异常心理等。

变态心理涉及心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有感知、记忆、想象、思维、注意、情感、意志、智力、人格、行为等方面的变态。其中,任何一种心理现象出现变态都可视为变态心理。譬如,有的人是感知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是兴趣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有的人则是想象变态引发的心理异常,还有的人是人格变态、性行为变态、逻辑推理能力变态等引发的心理异常。以此推论,变态心理也并非等同于此人心理全部异常。如性变态者的其他心理活动均可能是正常的。

变态心理可以通过心理测试进行检测。在测查后,将个人的心理测试结果与人群的心理常模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其心理属于常态还是变态。此外,当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时也习惯被视为变态。个人的感受也是观察的指标,如果个人感到不能有效适应外部环境,或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类似某种瘾状、冲动等)也可视为变态心理。总之,变态心理意味着心理活动已不同于一般人常有的心态。

(二)变态心理犯罪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存在辨认障碍(包括感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注意障碍、记忆障碍、意志障碍)或控制障碍(包括情感障碍、意志意向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指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犯罪行为的变态性特征是犯罪人变态心理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高度相关。司法实践中变态心理现象十分常见,除了重性精神病以外,变态人格较为典型和突出。变态心理有轻重之分。除少数极严重的心理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和重度痴呆等)导致人完全丧失自我意识、丧失处理日常生活的能力、丧失社会交往的能力外,多数的变态心理者并不影响其日常的生活能力,包括自理能力、认知能力、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等。所以,很多变态人格犯罪者往往有良好的智力,一些性变态犯罪者不仅智商高,而且具有较好的人际关系。他们的生活行为......>>

问题十: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什么?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102条是什么罪

《刑法》修正(十)后最新罪名大全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 《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3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

3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三

35?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120条之四

36?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五

37?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

38?劫持航空器罪 《刑》》第121条

39?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第122条

40?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刑法》第123条

4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

4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4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4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2款

4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刑法》第126条

4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

4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2款

4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

49?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0?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5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52?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5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

54?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55?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56?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57?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

5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

5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

60?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

6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6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63?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6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66?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67?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6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6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7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7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7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7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走私罪(10)

74?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75?走私核材料罪?同上

76?走私假币罪?同上

77?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78?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

7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

80?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81?走私*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

8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83?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

84?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8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8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87?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88?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8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90?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

9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9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9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2款

9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9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9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9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9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

9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100?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101?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0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

10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

104?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

105?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

10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

10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

108?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109?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1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1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1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1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11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

11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

1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11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11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11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12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12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12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12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12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

12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

12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12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

128?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129?逃汇罪?《刑法》第190条

130?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什么等工作(罪数形态专题整理,罪数形态是什么,一罪和数罪的)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叛逃罪有什么含义”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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