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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自由,民主,平等的科学内涵和实践(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

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平等权的内涵是什么的问题集合。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和了解。

如何看待自由,民主,平等的科学内涵和实践(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如何看待自由,民主,平等的科学内涵和实践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是当今西方政治哲学家讨论的热点话题.一方面,他们将这两种价值理想作为其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核心,另一方面,他们又发现这两种价值观在同时运用于民主政治中时呈现出颇为复杂甚至彼此冲突的情况,由此导致国家的治国理念及一系列干涉手段的差别.本文通过探讨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关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论争,试图指出,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是无法根本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问题的,自由和平等,还是自由或平等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永远是一个两难的抉择,因此,必须突破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为自由和平等的协调寻找一条新的出路.自由的意思是由着自己,只要不侵害别人,不伤风化,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它体现的是人在自身思想和活动方面不受干涉,同时体现了自身不能干涉他身的思想和活动。如果都能相互干涉,自身的自由就不能保障。在干涉的能力都不一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自由的不受干涉,更主要体现在不受任何组织、党派、政府和法律的干涉上,除非在自己允许它们干涉的情况下。政治是组织社会,使社会有序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在它们认为必要时最容易被滥用,从而干涉公民的自由。所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是政治的责任,也是政治对自身限制的要求。平等的平是象水一样不分高低,等是不分长短、没有大小,所以,高低、贵贱、长短、大小都不分就是平等。基督教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即人只要一出生,与其他人都是平等的。这是西方的基本人权,来源于基督教文化。它不是不承认官的大小、钱财的多少,而是当官、挣钱都具有相同的条件、相等的机会。如果你想干,又有那个能力,就能当同样大的官,挣同样多的钱。也就是说,人从生下来到这个社会上,机会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没有特权阶层,总统违法也有制裁他的机制,也不能逍遥法外。当然,这些都是理论上的。自由和平等都是基本人权,它们的存在优先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即是说,情愿不成立国家、不制订法律,也不能让自由和平等权受到任意的干涉;即是说,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即是说,法律必须制订维护公民的这两项权利的条款,并对国家和法律即政治进行限制,防止它们对自由和平等权的侵害。民主的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创造的。民主是维护自由和平等及其它公民权的一种方式,而且就目前人的智力所能达到的水平来说,这是最有效的方式。民主的意思是由公民来主张权力,参与国家立法和地方政策的制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自然是天赋人权,那么为了维护它,就应该成立国家、制订法律,从而限制自由和平等权的相互侵犯。国家和法律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公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出来形成的。公民让出来这部分权利的目的,是让国家和法律维护自己更广泛的自由和平等权。这就象一个契约。这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也是洛克的《契约论》思想。在国家和法律应该行使哪些权力方面,得由公民说了算,任何组织、党派,包括政府说了都不算,这就是民主。民主是一项原则。民主原则如何运作,是由制度固定下来的,即是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对立。所谓专制制度,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集团几乎不受限制地对任何人行使权力。所以,民主也和自由、平等一样必须加以维护。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当今西方民主制度的典型,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权分立上。首先是立法独立。由各州公民每人各投一票选举(普选)议会议员,代表民意进行州的立法活动。关于各州公民利益的法律,都是个州独立制订并在州内适用的,国家仅负责对外关系(国务卿负责)、战争和临时状态即国家安全(国防部长负责)等。如果公民发现,他们选举的议员没有代表他们的利益,那么下届议员选举时,公民就不再选他,他的政治生涯有可能就此结束。其次是司法独立。法官实行终身制,他们的活动不受立法、党派和行政以及民众舆论的左右。法律既然是公民投票选举的议员集体制订的,公民就应该遵守,个别不愿意遵守的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就由法院处理。这是民事案件。法院除审查民事案件外,还审查宪法案件,即监督立法部门制订的法律是否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一项法律即使通过并付诸施行之后,如果某公民向法院起诉说,他的公民权,即宪法赋予他的不可侵犯的民主、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的权利,受到了某项法律的威胁和侵害,那么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都可以受理这种案件。这叫宪法诉讼。如果该法官认为该法律确实侵害了该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可以判决该项法律无效。这就意味着该法律从制订之日起就无效,而且对任何人都不再发生效力,并且恢复或赔偿该公民被侵害的权利。就是说,任何一项法律在创设时候起,必须严格审查它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否构成威胁,如果是,那就不如不制订,因为即使制订出来,也会被某一个法官的一纸判决变得没有任何意义。行政独立。行政部门是执法部门,它的每项行动和作为,必须有现行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什么都不能干。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干了,公民的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那么,任何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让政府赔偿。三权分立的目的是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行政的人掌握金钱(都是纳税人的钱)和权力,最易走向滥用的方向,就象亚里斯多德说的:“给人赋予权威就等于引进一个野兽,因为欲望是某种具有兽性的东西,即使是最优秀的人物,一旦大权在握,总是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三权分立原则有效制止了行政权的滥用,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由此看出,西方民主的实行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在滥用的时候,有对公民救济的手段:除行政诉讼外,还有倒阁等,在此不再赘述;还可以防止制订对公民有害,即侵害公民自由平等权的法律,如果制定了,也有救济的手段:法院独立、法官终身制等;还可以促使制订对公民有利的法律:如选举对自己有利的议员等;还可以维护国家不乱,等等。这样就阻止了压迫性政府的存在。自由和平等的实行,使公民只要不违法(这法律是他们自己选人制订的,一般也是自己拥护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就能心情舒畅,不用担心外来的侵扰。这种精神状态,促进了他们追求富裕的活动,因而创造了经济方面的奇迹。但是,民主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人的欲望无节制地任意发挥,可能走向违背人性的道路,他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可能支持和促使通过侵害他国利益的法律;比如,经济尽管发达了,却人心没有归属感,精神上走向空虚之境;比如,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来的,都是满足公民现实利益的官员,官员为了争取选票也不顾及公民及人类的永久性前途的计划,所以选不出真正伟大的领袖——伟大领袖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只有他们才知道人在本性上要求什么,人的幸福感是什么;比如,现代普及的媒体传播方式,把人的趣味一体拉平,说风魔什么都风魔什么,阻碍了道德、艺术和真理的发展,等等。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如果说,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1],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渐确立了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传统,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古代社会以人为中心的人文思想和文艺复兴以来所确立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为内容的人文主义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正如马克斯·韦伯为我们揭示的那样,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2]。西方法治传统背后深藏着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就是西方社会的人文精神。一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也正是在人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人文精神和法治。而在西方人文精神的蓄积和演进过程中,法治吸取着人文精神丰富的“养料”,从观念萌生发展到制度的确立,都一直在人文精神的哺育中成长。从这一意义上讲,西方社会是在“人的发现”时候塑造了它的人文精神,同时又是在“人的发现”过程中“孵化”出了自己的法治。从历史渊源上讲,西方人文精神在古希腊就已经孕育而成。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3](P.14)早在公元前5世纪,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改变自然哲学家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性和“神”的本性,而将人的活动和创造性,人的认识和活动的社会意义、性质置于视野之外的研究方向,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在研究中,普罗泰戈拉认为随着社会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生产与科技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意识到人本身的力量。由此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4](P.138)这一命题,把人从自然界、动物界分离出来,把人看作万物的核心和衡量万物的标准,无疑是对人的尊重和地位的提升。正是在这一人文思想的指导下,普罗泰戈拉反对政治、法律上的“自然论”,而坚持“约定论”。(注: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多数智者,在政治法律问题上持“约定论”的观点,反对“自然论”。所谓“自然论”就是认为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从自然而来的,有其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合理的,并且永恒不变;所谓的“约定论”就是认为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人为的,是人们彼此约定的,并没有什么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可以改变的,民主制可以代替贵族制。)“普罗泰戈拉主张,在政治方面,所谓正义与非正义,荣誉和可耻,事实上是法律使然的。是各个城邦自己这样看的”。“凡一国视为公平正义者,只要信以为然,那就是公平正义的。”[5](P.434)他认为,政体、法律和道德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神意的产物,而是人为约定的。因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相对的,只有当它们对社会和约定它们的人有好处的时候,它们才能存在,才是良好的;当它们对人没有好处和用处的时候应该予以废弃。所以,绝对不变的政体、法律、道德、宗教等等都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说,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政体、法律和道德是好是坏,或者是适宜还是不适宜。因而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来废除传统的法律、道德,制定合乎自己利益的法律、道德。也就是说,法律、道德的存废都应当以“人”为其衡量“尺度”。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是大家同意的,是正义的准则和善恶的标准。他们还以人性相同为依据扩展了平等外延,把平等推及到所有人,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教育、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平等,甚至突破现实政治和法律界限,认为平等也应当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这在身份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的古希腊时代,是罕见的,它与以人为尺度衡量政治法律良莠的观念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苏格拉底深受智者学派人文思想的影响,注重社会和人生的探索。“苏格拉底之所以受到特别尊敬,正如西塞罗所说,是因为他把哲学从天上带到了地上。人文主义者不断反复要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3](P.14)他认为哲学应该以人的自身问题的探讨为使命。“至于他自己,则总是讨论人的问题,研究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义;什么是谨慎;什么是鲁莽;什么是通用性,什么是怯弱;……对这类问题有知识的人是有价值的,善良的,而对此一无所知的人则可以恰当地被称做奴隶。”[6](P.200-201)由于他经历了雅典民主制的辉煌时期,又目睹了其衰败景象。特别是晚年目睹了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期间实行的暴虐统治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使雅典陷入政治、法治和道德的危机,他没有从制度上寻找雅典政治、法律和道德衰落的根源和解决法,而把它们归结为人本身,即人的精神或灵魂(理智)丧失和道德沦丧。他认为人们丢失了正义和美德,必然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堕落。于是,他告诫人们应当关心自己的灵魂,因为只有灵魂或理智,才能使人明辨是非。一个把自己的灵魂或理智看成至高无上的人,自然就明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可以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进而建立一个道德的社会。据此,他提出了“美德就是知识”的著名论断,他说:“知识即德性,无知即罪恶。”[7](P.54)最高的知识就是对“善”这个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认识。苏格拉底从这一伦理观出发,认为一个人没有知识,也就不懂得“善”的概念,也就不能为善;而一个人有了知识,就决不会为恶。善出于知,恶则出于无知。他虽然一再强调美德就是关于善的知识,但他并没有直接回答“善”的概念。有时他认为善就是对人有用的、有益的,诸如健康、有力、有财富、地位、荣誉等,以及还包括有节制、正义、能力、敏锐、豪爽等所谓“灵魂的善”。但这些行为有时是有益的,有时也有害,究竟有益还是有害,在于他们是由智慧的灵魂还是由愚蠢的灵魂来指导。所以,善源于智慧,美德也就是智慧[4](P.163-166)。这样,他又回到了“美德即知识”这一命题。正是在这一道德观念的基础上,苏格拉底指出正义是法律的一种美德。虽然他并不主张建立正义的法律统治,而主张贤人即哲学王的统治,但他却把正义看成治国的准绳和法律的灵魂。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相同,苏格拉底确信“一种美德必然总是有益于它的占有者”[9](P.98),正义的法律必须合乎人们的利益,能够促成人们美好而公正的生活。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不同的是,一方面,苏格拉底对法律是否正义的判断不是经验或感觉,而是知识或理智,从而创立了理性的法律观。就此,美国学者特伦斯·欧文指出:“普罗泰戈拉的因袭论观点将道德与正义当作惯例的事情来对待,这种观点也使得它们免于受到理性的批判。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事实上,我们在判断一个规范或惯例是否公正时应用了某种进一步的标准,而这种标准使得惯例性规范可以接受理性的批判。”[8](P.94-95)苏格拉底的理性法律观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法律学说的基础,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苏格拉底还把遵从和恪守法律的尊严看成人的美德。他不仅把这种美德藏于心中,而且身体力行而成为雅典公民守法的典范。面对不公的而合法的死刑判决,他不愿在朋友的帮助下逃离雅典而苟活,而宁愿服从法律而死。因为他相信“正义有时伤害他的占有者”,“自我利益与义务之间会发生冲突”,而正义的义务需要人们恪守“与他人达成协议,尊重他们的权利,并考虑到他们的利益”[9](P.98)。他认为自己遵守雅典的法律,是“他和国家之间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9](P.417)。在他看来,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性,不论它的内容是否合乎正义,也不论违反法律而受到的判决是否有效,人们试图规避这种权威,就是违反与国家的协议,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服从这种权威则是人具有美德的表现。当然,苏格拉底的严格守法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设作为前提,那就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对社会有利的。不能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个人利益和义务不够公平,就以此认为法律违反公平。为了实现这一假设,苏格拉底强调制定法律的人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授予权力,这样,制定法律的人所做出的决定就会近似于大多数人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应当接受这样一个推理:凡是经过法律规定的,对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承认,苏格拉底捍卫法律尊严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的思想和示范,促进了西方尚法精神的形成,也正是这样的精神积淀和普及,支撑着西方的法治大厦。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希腊哲学的主流已经由自然哲学转变为人的哲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就是这一转变的产物。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人即是它的出发点,也是它的最终归属。以人的利益和幸福为最终目的,柏拉图先后提出两种治国方略即贤人之治和法律之治。早期的柏拉图根据人的德性,提出哲学家治国的方略。这种方略的思想渊源是他老师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思想。他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性、意志、情欲三个部分组成,与此相应就派生出三个阶层的人,即统治者、军人和人民。而三个阶层的人身上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即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如果治国者是有智慧的,整个国家便会有智慧,如果治国者无智慧,整个国家就会陷入愚昧;勇敢是军人必备的品质,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节制是农民和工匠的品质,它是控制自己欲望,用高尚的品质抑制低劣品质。统治者是最高的、决定性的等级,他们是智慧的化身,因而只有哲学家才能担当。他说:“研究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10](P.173)“在各种政体中有一种政府,不管其是否按法律来统治,也不管臣民是否愿意,只要它的统治者不是表面上而是真正地掌握科学知识,那就是十分正确的政府,也是惟一的真正的政府。”[11](P.19)很显然,柏拉图把法律置于无关紧要的位置。因为他理想中的统治者——哲学家具有超人的智慧和真实的知识,又具有杜绝偏私和拒绝腐蚀的品性,与智慧相比,法律显得蹩脚。因此,在柏拉图看来,让哲学家的智慧受制于死板和教条的法律,就等于使真实的知识服从于大家的“意见”,使人类的智慧屈从于习惯和偏见。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针对一般人固有的缺陷而设立,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所以,哲学家的统治就是知识或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晚年的柏拉图,由于用他的哲学家治国的方略劝说叙拉古国王的失败,再加上两次西西里之行的悲惨境遇,由此对自己设计的哲学家治国方略发生了怀疑,促使他产生法律治国的念头。他在此时的一封书信中说:“不要让西西里或任何其他城市服从人类的主子(虽然这样的服从是我的学说),而要服从法律。服从对主子和臣民都是不利的,对他们本身、对他们子孙后代统统是不利的。”[12](P.97)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不仅主张恢复法律头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又重新构想一个“第二等好的理想国”,即法治国家的蓝图。他开始走出“理念”的圈子,关注希腊政治的现实。认为在哲学家那样智慧的国王不能出现的时代,法律是上帝籍以传达其命令的声音,任何城邦都应受法律的支配,而不应受某一统治者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支配。如果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存在,无论是对权力者还是权力的服从者都只能带来祸患。同时,他不再依据人的德性,而是从人性出发,认为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法律应当凌驾国家的一切官吏和公民之上,一切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当遵从法律。他强调,“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完善并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13](P.151)而统治者和公民服从法律的国家,必将得到神的拯救和赐福。由此可见,柏拉图以人为逻辑起点,首先提出人治,但是为了人的现实利益,他最终接受了法治。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完善了柏拉图的法治学说。在维护法治的信念上,他比柏拉图更为坚定。不过,与柏拉图相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也是建立在对人的认知和关怀上。他认为,追求美好的生活和幸福,这是人的本性。于是断定:“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14](P.7)人怎样才能获得幸福呢?他说关键在于人的行为必须具有理智的生活。而一个人行为合乎德性,就在于他的意志和情欲等非理性主义行为能否服从理性。只有当意志和情欲服从理性的律令时,其所作所为才是有德性的行为。然而,与柏拉图对人的认知不同,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哲学家那样的人成为统治者就只具有智慧和理性,而不被意志和情欲所动,所以法律对他们没有意义。他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14](P.9)他认为统治者和常人一样,也有意志和情欲。所以他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用感情治事的统治者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14](P.169)在他看来,法治的优越性在于: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智慧要高于少数人或一个人,而且多数人还不易腐败。加之法律是不带情感因素、合乎正义的“中道权衡”,它能够杜绝常人的偏私和抑制常人的情欲。因此,他认为,“谁都承认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4](P.171、167-168)。因为人性中有恶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主张。但他没有就此打住,他又根据人的利益需求,对法律的统治提出了若干要求。比如,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民主,特别是立法应当反映多数人的愿望。他告诫“立法家和政治家应该认明民主主义的诸措施中,哪些是保全民主主义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平民政体”[14](P.274)又如,他认为法律的使命不在于对自由的奴役,而在于对自由的保护。他说:“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14](276)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直接成为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关于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和“法律下的自由”的思想渊源,以及建立法律统治的正当理由。以上叙述表明:古典法治理念不仅成长于人文精神的襁褓中,而且处处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从此意义上讲,人文精神构成了西方法治理论的精神底蕴。二西方真正的“人的发现”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它的标志是与“神为中心”相抗衡的人文主义的形成。因此可以说,西方的人文精神完善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也正是人文主义的产生和张扬,为近代法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人文主义作为西方人文精神在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集中表现,在与“神性主义”的抗争中,夺回了人的尊严。在人与上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中,人文主义高扬人的价值和现世幸福。也正是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启导下,西方在17、18世纪爆发了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现代民主为追求目标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只是人文主义传统的某一阶段,而这一传统本身却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世界和文艺复兴时期对这个世界的发现。”[3](P.270)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以及后来的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思潮,与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现代民主精神在本质上的同一性;它们的同一性正好说明了它们的先后承续关系,表明了人文精神在西方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正是在这一场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人文精神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精神唤起了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并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那么,西方人文精神为近代法治提供了哪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呢?(一)人文精神奠定了法治的理性基础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主义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西方法治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西方法治始终如一的关怀。然而,支持法治形成的理性精神却不是偶然自生的,它是西方人文精神在长期积淀中派生的精神分支,是人文精神的核心内容之一。正是西方人文精神孕育而成的理性精神催生着西方法治主义的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虽然现在房价还是没有下降的痕迹,但是大家也想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让自己和家人有一个避风港,不过有一些住宅会受到侵犯,所以现在国家也是有了一定的规定,那么,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想要了解的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

①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

②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③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

④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破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具有政治监督和信息传播功能。

3)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意愿的强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项自由相互联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防止缺少此种渠道后"逼上梁山"实施暴力。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内容上包括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教派或那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上面介绍的有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因为现在国家有了一些规定,所以让我们的住宅不再受到侵犯了,大家在生活中可以多多的去了解相关的知识,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住宅。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平等权的性质,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是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期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其在众多基本树种国的指导意义。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何理解平等权与合理差别的关系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要求。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含义∶

首先,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其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再次,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最后,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要求。

合理差别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 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属于这种类型。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对内性和对外性的概念

尊敬的这位问问朋友:国防的目的,概括而言,就是要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和安全。换言之,从行为上看,国防应当是一种为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保卫国家领土、保障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活动。1、捍卫国家的主权(1)国家主权的构成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主权,系指该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按照近代国家的概念,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主权具有两重性,即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对内,它是一种统治权,对外,它是一种独立权。主权的这种两重性,也是紧密联系、不容割裂的。(2)国家主权的对内属性国家主权的对内属性,是指该国在其所辖领域内对一切事务享有最高的统治权力,包括根据本国的情况和意愿,选择社会制度,组织政府,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进行自己的统治,而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和限制。从本质上说,国家的这种统治权也是一种管辖权,它包括:第一,领域管辖权,亦称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领域内的人、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实行管辖。第二,国籍管辖权,亦即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第三,保护性管辖。为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种保护性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我国的国内法,就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四,普遍性管辖。根据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犯罪和海盗、贩毒、空中劫持等行为,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上述4项管辖权在一个国家的对内主权当中,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仅仅具有辅助的性质。(3)国家主权的对外属性 国家主权的对外属性,是指国家在对外事务中具有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或组织控制和干涉的权力,这是一种独立权。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自主权。它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二是国家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正是由于国家的自主权具有上述双重含义,因而也就构成国际法上不干涉原则的基础。国家的自主权,既是政治上的自主,也是经济上的自主,只有自主的政治主张,没有自主的经济基础,不可能是真正的自主。第二,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与其他国家平等的地位,而不问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国家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必须是实质上的平等。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平等。第三,自保权。是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发展国防力量,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另一方面,当国家实际上已经受到外来侵略时,有权单独或联合他国进行自卫。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规定,国家行使自保权,既不得造成对他国的威胁,亦必须遵守互不侵犯原则而承担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如此,才是对自保权的正确运用。显然,国家的自保权,实际上是国家进行国防活动的权力。(4)国家主权的内部关系 国家主权内部的两个方面──对内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是不容分割的有机统一体。首先,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互相渗透,彼此包含。在对内统治权中,含有不容他人干涉和染指的意义;在对外独立权中,也含有自主处理本国事务的内容。其次,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互相作用。一方面,对内主权决定并派生出对外主权,没有对内统治权,就不可能存在对外独立权,如果对内主权受到颠覆和破坏,对外主权必然遭受践踏和蹂躏;另一方面,对外主权反映并维护对内主权,如果对外独立权受到侵犯,国家的对内统治权必然遭到干扰和破坏。在国家主权的构成中,国家建立、发展、使用国防力量的权力,既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亦是国家主权的保障手段。国防必须保障国家完全、充分地行使主权,但其侧重点,在于保障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因为国防的矛头,主要指向外来侵略;国防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国家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和破坏。 (5)国家主权与国际法 捍卫国家主权独立,与国际法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国家主权原则本身就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当然,在国际法中,一国的主权并非绝对不受限制,例如外国商船在国家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就是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所设的限制。国家还受到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的特殊限制。但是,所有这些限制,必须是对等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是相对普遍适用于有关国家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国的。中国历史上曾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既损害国家主权,也违背国际法准则。这些条约之所以被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就在于当时的国家贫穷、落后,没有防卫能力,今天,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发展自己的国防,就是为了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一个国家的主权一旦被剥夺,其他的一切,包括国家尊严、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等,统统无从谈起。因此,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始终是国防中第一位的、根本的目的和任务。2、维护国家的统一 (1)国家统一的涵义 国家的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的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根据宪法,我国还面临着国家统一的历史使命。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反对霸权主义和外来干涉问题时曾说:“我们还有一个台湾问题没有解决,仍然面临着完成国家统一的任务。”现在国际上有一些人在台湾回归问题上做文章,设置障碍。美国曾把台湾视为对付社会主义的一艘“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向台湾出售战斗机等军用装备,表明他们并不希望台湾回到我国的怀抱。台独分子也在伺机进行活动。台湾在外来势力插手下不能尽快同大陆实现统一,我国的整体安全就没有完全的保障。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一百多年来的共同愿望,也是国家统一的应有之义。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促进祖国统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国两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动。 (2)维护国家统一是国防的职能 国防要维护国家统一,就必须担负起台湾和大陆统一的职能,不管是采取和平方式,还是采取暴力方式,国防的职能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希望通过和平方式、“一国两制”的方式来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但我们在台湾问题上不能做出不使用武力的承诺,这并非针对台湾人民,而是针对任何企图插手我台湾问题的外来势力。不管世界风云如何变幻,我们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团结、统一和稳定的坚强意志,是决不会动徭的,我国的国防要为此作出积极的贡献。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史证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既有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发展,也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我国的民族政策,重视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心、照顾和支持少数民族的成长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自治和优惠政策。总的看来,各民族的关系是融洽的。但是,由于国际气候的影响,特别是外国敌对势力的插手、干涉,使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与外国势力相勾结,时而蠢蠢欲动,企图制造民族纠纷,分裂国家。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干扰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局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而且威胁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4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反对国家和民族的分裂,是党的一贯主张,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的一项职能。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我国的民族事务,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危及国家的安全时,国防力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发挥其维护国家团结、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作用。(3)国家统一与国家主权 国家的统一与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有着紧密的联系。第一,国家的统一与主权。在不统一的状况下,国家不可能完整地行使其主权。只有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才能保证主权的独立和完整。第二,国家的统一与领土。一个统一的国家,其领土无疑应当是完整的。但领土完整的国家却并不一定是统一的国家。从反对外国干涉的角度说,捍卫国家统一,制止分裂行为,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这在国际法上也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但从国家的要素来看,分裂后的国家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当国家的统一遭到破坏之后,有可能引起领土上的纠纷,进而导致动乱。这一点可以从苏联、南斯拉夫等国家变化后的情况得到证明。第三,国家的统一与安全。从整体上看,国家不能统一,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全的状态,至少是一种潜在的不安全。因此,捍卫国家的统一,必然是国防的重要任务。维护国家利益,一是要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作为国防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要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提供一个和平稳定的内外环境。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不会产生对外侵略扩张的因素,因而也就不会制定扩张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同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和争端,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因此,中国不会对任何别的国家构成威胁,而只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另外,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爱和平,重防御,求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共御外侮,始终是中国国防观念的主题。中国的国防政策渊源于这种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国防政策对国防的领导力量、国防的基本目标、国家军事战略方针、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途径、防卫活动的指导原则、对外军事交往及合作的宗旨都作了明确规定。

如何看待自由,民主,平等的科学内涵和实践(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好了,今天关于“平等权的内涵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平等权的内涵是什么”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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