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如何查询(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研究,这些裁判规则很重要)
驰名商标如何查询虽然新的商标法,已经规定了,驰名商标不能作为广告使用了,但是驰名商标的荣誉还是有的,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还是很在意,因为除了广告效应之外,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如何查询
虽然新的商标法,已经规定了,驰名商标不能作为广告使用了,但是驰名商标的荣誉还是有的,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还是很在意,因为除了广告效应之外,驰名商标的荣誉还是很有价值的,那么,哪些是驰名商标,哪些又不是驰名商标那?怎么区分那?这个就涉及驰名商标的查询了。
驰名商标可以在中国商标网的驰名商标栏里去找,但是这个不能根据商标名去查,而是一个统计的数据。比如某年有多少件驰名商标,然后你要一个个去对照。另外,在商标网上查询商标的时候,本身并不提示是否为驰名商标。
当然,大家也可以用搜索来搜下这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然后找商标持有人求证一下,看看有没有认定的文件就行了。说到驰名商标的认定,这里有一点要分清,就是驰名商标,不完全是由商标局来评定的,法院也可以评定的,通过对应的商标案例,可以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当然,商标局也可以评定,这就是驰名商标的两种来源。
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中国驰名商标(ChinaFamousTrade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驰名商标如何查询拓展阅读
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研究,这些裁判规则很重要
近日,笔者接触到一个驰名商标的案件,甲企业拥有一个驰名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被核定注册,属于第9类(计算机等),在2002年,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乙企业于2004年申请了与该驰名商标同名的商标(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属于第11类(厨具等),于2006年被核定注册。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并请求乙公司等主体赔偿经济损失约500余万。该案件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本文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驰名商标的类别保护
一般人的理解,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名气大、名声好的商标,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有以下特征:使用时间长、市场信誉高、为公众所熟知、商业价值大。
什么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举个例子,大家都认可“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该商标注册在第32类(主要是不含酒精的饮料),在对该商标进行保护时,会“跨越”到食品、酒类等类别,如果商标足够驰名,则还可能进一步扩大保护类别,假设注册一个“可口可乐”牙刷的商标,则可能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14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跨类保护的处理原则与规则
如前所述,“可口可乐”商标足够驰名,类别保护可以跨越到食品以外的类别,对于在某个行业非常有名的商标,类别保护可以到达什么程度,这成为司法中的难题。例如著名汽车商标“比亚迪”,在汽车行业实行类别保护是没有问题的,那么能否将该商标的保护扩展到食品行业?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需要先确定处理原则。
适度保护原则:像一些在特定行业较为出名的商标,应只扩大到该行业或与该行业相关的类别,不宜过度放大。例如“比亚迪”商标,可以扩大到与汽车行业相关的商品。
权益保护原则: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案件时,应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限。
公正原则:对于商标的跨类保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情况公正处理,这对裁判者来说,公正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以本文最开头的案件为例,法院在处理跨类保护案件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先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再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再判断甲公司的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最后判断可以跨越到什么类别进行保护。
案例:“海天”商标案
甲公司拥有“海天”商标,该商标注册在第30类(酱油等商品),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饮料产品上使用了“海天”商标(字体不一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该案件的问题在于,“海天”商标是否可以跨类保护到饮料类别?这里面就产生了争议,原告甲公司当然认为两个商标同属食品类别,两个商标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乙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而被告乙公司这边则认为,甲公司卖的是酱油,乙公司卖的是饮料,不会构成混淆,乙公司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的“海天”商标使用近20年,在同为产品市场中占有第一位的市场份额,各种广告对该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泛、持续宣传,近3年纳税超过10亿元,并荣获多次荣誉。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为“海天”商标可以跨类保护。被告使用的“海天”商标仅字体有差异,构成近似商标,两类产品的消费存在生命,容易构成混淆,最后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海天”商标足够驰名,可以跨类保护,乙公司要赔偿。
案例:“杏花村”商标案
这是一个不予跨类保护的著名案件,甲公司拥有“杏花村”商标,注册在第33类(白酒),后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乙公司后面也注册了一个“杏花村”商标,注册在第31类(园林、树木)。
乙公司在注册该商标时,甲公司提出了异议,商标局支持了乙公司,认为乙公司的园林“杏花村”商标可以注册,甲公司不服,后续提了诉讼,但法院都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杏花村”与酒的联系,并非甲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宣传,而由于杜牧的诗句“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使得“杏花村”与酒联系在一起,因此,对于引证商标的保护不应不适当的扩大。乙公司注册的园林“杏花村”并没有对公众产生误导,也没有减弱甲公司商标的显著性或市场声誉。
写在最后
笔者在查看手上案件时,原告提出了非常多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包括广告、网络评价、搜索排名等,目的只有一个,证明商标足够驰名,由于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全凭法官的个人感官,因此,提交这些证据,也就是为了强化法官对涉案商标的驰名度的认可。作为被告一方,可以考虑先从商标并不相似、类别并不一致入手,证明商标不存在混淆情形,还需要证明自己使用或注册涉案商标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不应跨类保护。
如有错别字还望见谅。转载请注明作者(杨恩雄律师),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就是关于驰名商标如何查询(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研究,这些裁判规则很重要)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