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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标准针对这一点主要是从程序上发现公检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瑕疵,从而尽可能的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如自首、立功等有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

(一)证据标准针对这一点主要是从程序上发现公检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瑕疵,从而尽可能的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如自首...更多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标准

针对这一点主要是从程序上发现公检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瑕疵,从而尽可能的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如自首、立功等有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的情节。

1.程序上,审查司法机关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法律手续。程序之间是否存在时间矛盾,司法机关的文书如果不齐全,则容易导致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难以展现。因为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带来对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辩论的过程中,往往要有一定的策略,要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选取最能推翻控方观点的辩护方案。如针对对于罪行定性存在很大争议的案件,则可以重点围绕相似罪名来进行辩护,因为不同罪名有不同的量刑,如果相似罪名有的最高法定刑没有死刑这一量刑标准,则将会对于死刑辩护产生较大有益影响。

3.在办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案卷,要认真阅读案卷的内容,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反刑事相关法律要求的行为。

4.按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个要求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可以合理排除”因此当同时存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时,作为辩护人应该主动提请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5.注重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据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等可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辩护人在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资料。

指控犯罪构成要件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8.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首先,事实不清的情况,如果控方指控的罪名缺乏相应的案件事实导致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缺乏相应事实支撑的,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具体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无法根据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认定为犯罪的)、只有被告人(包括本人和同案被告)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根据口供补强规则做无罪辩护,但排除毒品案件、受贿案件、黑社会案件、聚众型案件)。

(二)证明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证据之间要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控方的指控进行突破:

1.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

2.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辩护方要重点击破公诉机关的不扎实的证据链条)

3.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甚至是矛盾结论的(罗列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进行对比分析,控方弱则做无罪辩护,控方强则做轻罪辩护)

4.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互相矛盾且无法查清的、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和唯一性的(如广西北海案)

其他

(一)被告人对于辩护思路的同意

1.认为控方指控证据不成立作无罪辩护或经被告人同意后作另罪辩护,未经其同意的存在风险。

2.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做无罪辩护,做从轻辩护,但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

(二)资料的收集

辩护律师应搜集最高院公报、刑事法院参考、当地法院公布的案例、承办法官的学术观点。


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拓展阅读

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人命关天。

这是千百年来上至国家统治者,下至草根百姓都认同的观点。

这是为什么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敬畏生命,在司法判决中更要对死刑案件实行最严格的证明标准的原因。

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也是通过这几十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完善的。

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随着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亡者归来”被曝光不久的 2010年6月30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2010《死刑证据规定》)仍然对今天的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及刑事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2010《死刑证据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死刑案件中哪些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虽然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对“证据确实、充分”再次做出规定,但 2010《死刑证据规定》 仍然生效,未被宣布作废,对公检法机关及辩护人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0《死刑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尤其是第(二)项“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办案机关,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经法定程序”要求办案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然,对瑕疵证据,要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则存在丧失证据资格的风险,更有甚者,办案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刑事责任。

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冤案害死人。除了无辜者蒙冤,其家人乃至整个家族也都遭受牵连。同时,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其因逃脱法律的追究有可能变本加厉继续作案,残害更多无辜百姓。错放一个人仅仅是一个错误,最坏的情况就是犯罪分子暂时得以逍遥法外;而如果错杀了一个人,则是犯了两次错误---除了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清白无辜者也蒙受不白之冤。冤案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所以,死刑案件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不仅仅体现了中央的少杀慎杀政策,也体现了法律对无辜者的保护,同时也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司法人员不可不慎之又慎。别烦律师“挑毛病”。律师能挑毛病,其实都是在阻止冤案的铸成,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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