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什么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哪些处置)
?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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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什么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健全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根据《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信息汇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求有关单位和机构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信息,组织指导网络安全通报机构开展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统筹协调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哪些处置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给予政务处分、问责、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六种处置方式。
六种处置方式具体解释如下:
(一)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是指监察机关经过监察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而依法将案件予以撤销的一种处置决定。对被调查人的监察调查,都是经过了立案程序予以立案的,但经过监察调查,发现原来的立案依据失实,而且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根本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就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还被调查人以清白。如果被调查人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在决定撤销案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二)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
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是指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依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处置方式。监察机关经过监察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其情节较轻,就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被调查人作出上述“四种形态”中的一种处置。我认为,这四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也有轻重,是依次由轻到重的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最轻,批评教育重之,责令检查又重于批评教育,诫勉再重于责令检查。对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四种处置方式,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依法决定采取哪一种形态的处置措施。
(三)给予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的一种处置方式。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2.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3.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4.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四)问责
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一种处置方式。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问责条例》,该条例是对党员干部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问责这种处置方式分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和提出问责建议两种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员,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的,则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如果监察机关无权直接问责的,则向有权作出问责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接到建议的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调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定程序将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种处置方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根据监察调查的结果,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罪责条件。如果被调查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就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其证据条件。如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就不能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三,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这是其程序条件。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认为其行为涉嫌职务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监察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建议的一种处置方式。“此种方式适用的条件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监察建议是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被建议单位和人员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中国***问责条例》规定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3、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4、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中国***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什么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提出问责建议。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负指导监管责任。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区负指导监管责任。主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网络和信息系统所在地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各地区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时,涉及重要行业的,应当会同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进行。
对党的领导干部作出什么问责决定的,不需要制作《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根据什么制订了《中国***问责条例》
根据《中国***章程》,制定了《中国***问责条例》。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条例》的规范化体现
一是规范问责流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四是强化问责执行。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中国***问责条例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什么写出书面检讨?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根据《中国***问责条例》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扩展资料:
《中国***问责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问责条例》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什么
关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内容如下: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拓展知识:
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管理权限的什么作出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因此,行政问责本身并不是处分行为,但如果在行政问责过程中发现被问责人存在应该被追究纪律、行政责任的,会给予被问责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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