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恶势力犯罪和聚众犯罪有什么不同?)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如下: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
谢谢大家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a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如下: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恶势力团伙判缓刑参考如下:
1、一般是可以的,如果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不可以;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3、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4、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5、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6、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恶势力犯罪和聚众犯罪有什么不同?
组织特征不同。
恶势力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的违法活动。
聚众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组织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活动。
2.两者的经济特征不同。
恶势力犯罪可以不牵扯经济,也可以牵扯经济关系。大部分以恶势力组织的领头意识为活动中心。
聚众犯罪通常与经济活动挂钩,例如聚众赌博等,经济因素影响较为强烈。
3.行为特征不同。
恶势力犯罪一般行为较为激烈,暴力,反动,比较难以压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
聚众犯罪行为较为懒散,武力没有恶势力强大。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了提出“聚众犯罪”这一概念外,并没有对聚众犯罪的概念加以定义或者解释。
4.危害性程度不同。
恶势力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影响波动较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聚众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影响波动较轻。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界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
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扩展资料:
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象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就属于此类型的聚众犯罪。
属于单独犯罪的聚众犯罪,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这些犯罪以首要分子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性犯罪,首要分子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
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具备什么犯罪组织
法律主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真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组织的行为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涉黑和涉恶的区别
涉黑犯罪,指的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涉黑犯罪主要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洗钱罪等。而涉恶犯罪的层次比涉黑犯罪要轻,未能到达涉黑犯罪的大可归类于涉恶犯罪。
在于涉黑即黑社会组织,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的概念,不满足法律界定的这些条件的恶势力团伙的就放到涉恶里面了。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不满足上述法律界定的恶势力既为涉恶。既:相比较轻微的团伙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上对黑社会的定义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扩展资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黑社会为外来语,主要指秘密从事卖*,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这种组织在组织形式上的特点是采用托拉斯式的联合,在联合体内权力高度集中,并严格按照?内部等级制度专业化行事。有周密的犯罪活动计划,进行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同警察局和法官有密切的联系,同大商业和管理机构结合在一起。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刑法创制的一个新概念,很多人都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本网认为这是错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具备黑社会组织这种事物内在质的规定性的组织,在性质上它已是黑社会组织。
参考资料:
恶势力组织是指
恶势力组织是指一种具有非法行为和犯罪活动的组织,其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所不同。恶势力组织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如具有经济实力、寻求政治保护、对基层政权进行渗透等。此外,恶势力组织与犯罪集团也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组织性、行为多样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恶势力组织、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重要意义,这将直接影响对组织成员的定罪和量刑。
恶势力组织与犯罪集团都具有非法行为和犯罪活动,但恶势力组织尚未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体系,行为多样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弱。而犯罪集团则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架构,分工明确,犯罪活动更具计划性和组织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恶势力组织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恶势力组织的成员,根据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犯罪事实等情节,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依法从重处罚。
恶势力组织特点
1、组织性: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组织结构,可能有明确的分工和层级关系。但组织性相对较弱,没有严格的规定和纪律。
2、暴力性:恶势力组织成员往往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3、区域性:恶势力组织一般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对该区域或行业的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4、行为多样性:恶势力组织的犯罪行为涉及多个领域,如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
5、社会危害性: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恶势力
2023黑恶势力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现实社会存在很多的黑势力,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是严厉打击的,那么对于黑恶势力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呢?对此很多人不是很明白,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黑恶势力案件判刑标准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二、黑恶势力团伙如何认定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黑恶势力造成一定的后果是会被判刑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国家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希望大家明白。今天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a”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