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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及相关的诉讼法和处罚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综合性的行政法律主要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强制法尚在审议中,行政程序法的出台还遥遥无期...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行政强制法自什么时间起实施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我国行政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及相关的诉讼法和处罚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行政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及相关的诉讼法和处罚法

目前我国综合性的行政法律主要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强制法尚在审议中,行政程序法的出台还遥遥无期。另外,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章,都是行政法律。

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日实施。其作用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细则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希望对你有帮助。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愿为您提供免费咨询。免费咨询电话:0431-88610888

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反本法规定的权限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存款不解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或者由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不冻结,致使存款转移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也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划拨存款的。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的;

(二)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第七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款项划入财政部门设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用账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

4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

C

试题分析: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人民的生存、生活紧密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强制停止的方式迫使当事人,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C正确;A“确立”一词不当;B与题意无关,材料没有体现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材料体现的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规范,不是缩小其权力范围,D说法错误。

如何在强制措施适用中贯彻比例原则

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以及救济原则。若违反行政强制行为违反上述原则,则极有可能为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1999年3月起草,《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到2009年8月24日终于第三次提请审议,这是一部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经过五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草案的基本精神而言,在正式发布时不会被消解。真正令人担心的,是发布实施后,具体执行者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毕竟,我管,你听式的居高临下心态成了行政执法很强的心理定势。但是以人为本的行政文明,是不可逆转的潮流。行政强制包括两个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类型

行政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向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立法背景

历经10年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被“激活”,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到2009年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跨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上述三部法律被誉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1996年和2003年,中国分别出台了旨在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和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有关专家指出,《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领域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向建成完备的行政法体系迈出重要一步,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有不少媒体认为,此次三审更多是为了激活这部法律案。对此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确实到了两年的大限了,再不审议就废案了。但他同时强调,这部法经过各个方面多年的深入研究,应当说审议通过这部法具备一定条件了。

论证评估

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1

1、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

行政设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二)设定程序及评价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合理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1)“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法律、法规的立法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

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A)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A)查封、扣押的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B)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

(A)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时,应当优先使用非强制手段;

(B)行政机关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代履行、执行罚),在代履行和执行罚无法实现行政目的时,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C)多种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

①在制作行政强制决定前要催告,实施行政强制时要说理;在催告或者实施前,只要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强制执行;

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陈述权、申辩权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①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没有异议,只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的,应当单独就行政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②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基础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③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才可强制执行”的情况,由于基础行政决定的救济期限已过,当事人只能就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寻求救济;

④针对“当事人对基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维持了行政决定或者驳回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如果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当事人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集中审查强制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①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么办?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来判断是否需要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扩展资料:

法律对于紧急情况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行政强制法中多少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7、《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 、5 B、 7 C、 10 D、 15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的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2、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3、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决定。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只有3个月。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已经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必须加以修正,如不修正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同时也应当注意,一旦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就不能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衍生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1、执行性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措施; 3、一般性强制措施。 还有行政强制措施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_;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法》对环境执法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1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提出了严格要求,其颁布实施对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意义重大。今后,环境执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通过逐一梳理,一些脉络逐渐清晰。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有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所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除此以外,还有行政强制应急措施以及临时措施。

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中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施行强制应急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涉及的主要是该条第(五)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该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即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本条是关于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应采取的环境行政强制应急措施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就需要准备书面通知书或电话通知记录表;三是必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行政强制执行需按规定进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只是有一些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代履行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明确规定代履行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也对代履行作了专门规定。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期限届满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行政相对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不得等到履行期满较长时间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加处的罚款远远超过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项规定,将改变过去许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加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局面。

3.严格执行催告制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由于环保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环保部门必须依法及时书面催告。

那么,环保部门在什么时候送达催告书为宜?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规定,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及时送达催告书为宜。环保部门申请执行排污费时,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及时送达催告书为宜。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有变

目前,环保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执行。

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中规定的期限比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超出一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本法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为三个月,上述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将不再适用。

5.积极推行执行协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强制执行是确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一种手段,而执行法律、法规从本质上看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会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存在一些特殊困难,难以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为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据此,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就已经开始纳入立法范围,历时12年,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

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立法背景

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开始了起草工作,并于2002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的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26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议时,不少委员就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2007年10月25日第二次审议时,仍然有委员主张暂缓立法。而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搁置审议满两年,法律案将会成为废案。所以,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重要法律,最终被打上了“命途多舛”的标签。

而在2011年3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明确指出:“今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三是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规,做好法律、法规清理后续工作,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任务。”

2011年6月30日下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开始酝酿制定该法到表决通过,前后历时12年,最终成为法律。

我国行政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及相关的诉讼法和处罚法(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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