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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人员是什么意思(羁押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羁押是什么意思-李加刚律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我愿意与您分享我的见解和经验。

羁押人员是什么意思(羁押是什么意思)

羁押人员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羁押是什么意思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具体规定如下:

1、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根据案情不同,每个人关押的时间是不同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

4、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什么是羁押,羁押期限有多久

亲人被抓,家属最关心的是需要羁押多少天。我为您准备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什么是羁押,羁押期限有多久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根据案情不同,每个人关押的时间是不同的。

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羁押期限。但实践中执行一般羁押期限的并不多。《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还规定了羁押的延长期限。延长羁押期限到期,还有许多理由可以再延长。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羁押期限:三日。

延长羁押期限: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等待批准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特别延长羁押期限: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任何情况下,拘留的羁押期限都不能超过37天。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十四日。

逮捕后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延长羁押期限:

1.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权力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经检察院批准延长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3.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权力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有权力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国人大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受法律限制。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逮捕后,羁押了一段时间,然后宣布已经羁押的时间不算了,重新计算羁押时间,这是一种变相的延长羁押。

为了防止超长羁押,刑事诉讼法对重新计算羁押时间有严格规定。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羁押期间,发现案件不应由自己管辖,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延长羁押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羁押期间,发现案件不应由自己管辖,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接受移送的机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我曾遇到一个刑事案件,在区看守所羁押七个月后,告知被移送到市检察院。到市检察院,告知已经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半年后,有告知案件已被移送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接到移送后重新计算羁押时间。其实,人遗址羁押在去看守所,案件一直有区公安局侦查。所谓移送,只不过是变相延长羁押时间。

补充侦查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退补两次,可以延长羁押期限5个月。

检察院工作忙,就一退回补充侦查为手段延长羁押期限,一次退补延长两个半月。许多案件的退补,并没有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是只是延长羁押期限的借口。

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

一般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为二个月。

延长羁押期限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指: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需要补充证据的延长

公诉人有权要求补充侦查,可以延期审理一个月。

辩护人要求补充证据,可以延期审理一个月。

法院不能按期结案,被告人在押的,法院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往往要求公诉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双方都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法院就可以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往往是违心的。

特殊情况的延长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多长时间,批准几次,法律没有限制。

重新计算期限

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经常遇到基层法院审限到期移送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限到期再移送基层法院。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阶段

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报告上同时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时间。需要延长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长至三十日的,应当办理延长拘留手续。

第七条 侦查人员应当在宣布拘留或者逮捕决定时,将拘留或者逮捕的决定机关、法定羁押起止时间以及羁押处以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八条

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在羁押期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当的,应当在发现后的十二小时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无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第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证》,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未能执行的,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十一条

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者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对于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定羁押期限内及时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十三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案件,在逮捕后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以及依法变更的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释放犯罪嫌疑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释放犯罪嫌疑人前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十二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释放犯罪嫌疑人前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应当在查清后的二日以内将侦查羁押期限起止时间通知看守所。

第十七条 对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二日以内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

第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十九条 对于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

办案部门应当自决定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之日起二日以内将委托鉴定书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第二十一条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某一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对已查清的罪行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或者已经提起公诉后再退回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拒绝。

对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需要提出协助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补充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填写《换押证》,随同案件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换押证》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案件改变管辖,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不变的,原办案的公安机关和改变管辖后的公安机关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第二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延长拘留至三十日的拘留期限届满三日前或者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通知办案部门。

羁押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羁押怎么读 中文名:羁押

拼 音:jī yā

性 质:司法

场 所: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专门的羁押场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个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一个屋子,是随意的一个屋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自行来控制。

期 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定 义: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问题二:法律上所说的羁押是什么意思? 外国广泛把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我们国家的刑诉法上没有把羁押作为强制措施之一。根据刑诉法规定,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我国现在所谓的羁押在法律上指因为拘留或者逮捕而形成的一种状态,即,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

问题三:羁押是什么意思 羁押释义:

拘留;拘押。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灭罪证,依法将未判决的人犯关押在规定的监禁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问题四:羁押与逮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拘留和逮捕,盯属于羁押。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都叫羁押。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为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

问题五:逮捕拘留与羁押是什么意思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拘留: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羁押:我国刑事诉讼上的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拘留、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学理界,对羁押的定义为:“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

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 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 拘留

羁押与拘留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

而是由拘留带来的持续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问题六:羁押抵刑期是什么意思? 你好

羁押抵刑是根据刑法将法院判处的刑期减去法院判决前羁押的期限,就是最后应当服刑的期限。羁押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抵管制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问题七:羁押是什么意思,如何解除羁押 百度我就不复制了。

用简单的话说吧,羁押就是剥夺人身自由,依情况可以关在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地方,这是广义概念;狭义概念特指两种:一是被拘留(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二是被逮捕,羁押至侦察阶段终结。

无罪或者免于追究的可以解除羁押

问题八:什么叫临时羁押? 是需被逮捕或刑事拘留,而并未在案发当地的,需异地临时羁押,一般期限为三天。

羁押人员是什么意思(羁押是什么意思)

今天关于“羁押是什么意思-李加刚律师”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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