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作为是什么意思(不做为滥作为什么意思)
问题一:代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是什么意思 一是加强责任意识。 二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 四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问题二:出台"...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谈论什么叫不作为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常见和深入的问题,我将详细回答每一个问题,并分享我的见解和观点。
慢作为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代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是什么意思 一是加强责任意识。 二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 四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问题二:出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意义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也是一种腐败。这种作风既削弱了 *** 部门的威望,也销蚀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什么叫做不作为,什么叫做乱作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这就是典型的“慢作为”。
乱作为,是指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这里既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品德问题。
问题四:什么是不作为乱作为 不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法定职权不用,导致国家、公民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乱作为就是乱用职权,不该管的也要管,比喻乱收费,即渎职罪、乱用职权罪。
问题五:如何克服庸懒散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去当兵喽,你还懒散还不作为?
问题六: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是什么意思 您好!不作为就是该干的事情没干,乱作为就是不该干的事情乱干。 ***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深化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通知》
要求,要全面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摸排清楚。笔者认为,做好“四个排查”工作是转变党员干部作风的关键。
排查不作为的问题,重点是对群众办事态度冷漠、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敷衍应付、工作不在状态、不敢担当等,针对这些问题,要下猛药、出重拳,一项一项整治,以重点突破推动作风整体好转。因此,基层党员干部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的作风,切实转变“官本位”思想,坚决整治特权病、冷漠病、懒散病。如果说这次的整治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还只是让一些领导干部体现在口头上,那么反腐力度的加强,大批贪官的频频落马无疑是最具实效的佐证。“问题倒逼改革”,“群众置于首位”,“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唯有此,才为百姓所乐见,才为群众所满意。
对于不讲规矩不按程序办事、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办事不公、强占强拆的
乱作为要坚决查处。目前,有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上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慢作为、乱作为,群众办事找不着人;更有些基层单位打着简政放权的旗号,但群众办事程序依然繁琐、审批手续依然繁杂,政策规定不透明,让群众来回跑的现象。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有的领导干部看不到问题和差距,意识不到潜伏的矛盾和危机,出现问题时一头雾水,搞不清楚状况;有的领导干部面对问题时“怕”字当头,互相推诿,把新问题推成了“老大难”。可见,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为民服务和担当意识,才能牢牢把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全面正确地认识问题,深入科学地分析问题,从而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
排查贪腐谋私的问题,重点是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加大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尤其是领导干部“一把手”集人财物于一身,针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下级不敢监督、群众无法监督的现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堵塞制度漏洞,完善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排查执法不公的问题,要重点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和改进涉检 *** 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巩固和发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教育活动,坚持查摆整改共性问题与发现解决个案问题相结合,以执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热点岗位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改。同时,要坚决惩处司法腐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害群之马”,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努力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谢谢阅读!
问题七: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党员怎样纪律处分 要是能力有限造成的不作为和慢作为的人只能适合基层工作,故意不作为和乱作为就应该根据情况受到警告,降级,开除党籍等惩罚。
问题八:高度重视开展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 一要严厉惩治“乱作为”。严格推行责任追究制,让乱作为者丢脸、丢官甚至丢命,为乱作为付出惨重代价,坚决遏制乱作为的蔓延。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防止滥用权力,自觉依法履职。
二要严肃查处“慢作为”与“不作为”。要以反腐的高压态势问责“慢作为”与“不作为”的懒政,重点整治具体工作中“不作为”现象,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勤政这根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彻底与不作为的恶习决裂。同时要形成治理懒政的长效机制,把勤政与否作为检验部门工作成效、衡量干部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尺,作为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形成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每位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法律要遵守、有原则要坚持、有纪律要执行、有规定要照办、有职责要尽力、有工作要完成。”
问题九:专项治理的六类突出问题 是什么 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镇党委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镇深入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改进作风、提高效能
问题十:农村扶贫工作不作为慢作为 将或被开除公职 只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才可能被开除公职,一般情况下,不会这么处理。
不做为滥作为什么意思
问题一:什么是不作为乱作为 不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法定职权不用,导致国家、公民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乱作为就是乱用职权,不该管的也要管,比喻乱收费,即渎职罪、乱用职权罪。
问题二: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是什么意思 您好!不作为就是该干的事情没干,乱作为就是不该干的事情乱干。 ***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深化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通知》
要求,要全面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县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摸排清楚。笔者认为,做好“四个排查”工作是转变党员干部作风的关键。
排查不作为的问题,重点是对群众办事态度冷漠、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敷衍应付、工作不在状态、不敢担当等,针对这些问题,要下猛药、出重拳,一项一项整治,以重点突破推动作风整体好转。因此,基层党员干部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的作风,切实转变“官本位”思想,坚决整治特权病、冷漠病、懒散病。如果说这次的整治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还只是让一些领导干部体现在口头上,那么反腐力度的加强,大批贪官的频频落马无疑是最具实效的佐证。“问题倒逼改革”,“群众置于首位”,“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唯有此,才为百姓所乐见,才为群众所满意。
对于不讲规矩不按程序办事、不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办事不公、强占强拆的
乱作为要坚决查处。目前,有些党员干部在工作上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慢作为、乱作为,群众办事找不着人;更有些基层单位打着简政放权的旗号,但群众办事程序依然繁琐、审批手续依然繁杂,政策规定不透明,让群众来回跑的现象。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有的领导干部看不到问题和差距,意识不到潜伏的矛盾和危机,出现问题时一头雾水,搞不清楚状况;有的领导干部面对问题时“怕”字当头,互相推诿,把新问题推成了“老大难”。可见,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为民服务和担当意识,才能牢牢把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全面正确地认识问题,深入科学地分析问题,从而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
排查贪腐谋私的问题,重点是贪占挪用挥霍集体财物、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补助款、截留克扣冒领惠民资金、滥用权力中饱私囊等。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加大对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尤其是领导干部“一把手”集人财物于一身,针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下级不敢监督、群众无法监督的现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堵塞制度漏洞,完善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排查执法不公的问题,要重点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和改进涉检 *** 工作,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巩固和发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教育活动,坚持查摆整改共性问题与发现解决个案问题相结合,以执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热点岗位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改。同时,要坚决惩处司法腐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害群之马”,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努力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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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代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是什么意思 一是加强责任意识。 二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 四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问题四:什么叫做不作为,什么叫做乱作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慢作为,是相对于不作为而言的。相关部门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是什么也没做,但做起来有一搭没一搭,改进起来像乌龟爬,半天没动一步。这就是典型的“慢作为”。
乱作为,是指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这里既有干部执政的能力和水平问题,也有干部个人的品德问题。
问题五:作为名词解释怎么理解“越位滥作为” “缺位不作为” 缺位与不作为 ,主要是指本来应当由 *** 生产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 却没有充分尽职尽责,甚至在某些公共领域出现了“真空
问题六:关于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学习笔记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受到:领导对工作的高度重视,提高工作实效性的迫切性,心中想着人民,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强化性。
看到“庸懒散”三个字,让我想到了“平庸、懒惰、散漫”三个词。联系自己的实际工作,对照庸懒散行为现象,也有过工作不推力、创新力不强等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教师,针对《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要从自身开始,克服自己工作中的庸、懒、散现象,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效能,创新工作方式,牢固树立敬业奉献,廉洁从教的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严于律己,坚决 *** 腐化思想的侵蚀,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建设组织放心,公众认同,人民满意的二七教育强区,尽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干成事,不出事!
问题七:不作为,乱作为是什么?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原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一)主要证据不足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作为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处理,采用了罚款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收集违法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表现形式。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食品卫生法》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那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也叫越权执法。这样越权执法行为,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几年中,不少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违法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中,常有越权执法字样。如买卖双方食品变质的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常有这样字样:“卖方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决定,不仅是监督机构的越权执法,而且把监督机构置于双方经济纠纷中去。监督机构的这种判决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又如罚款处罚。罚款是《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有越权执法字样,写“罚当月奖金,降一级工资,撤销行政职务”等越权字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罚款权,没有涉及奖金和工资权。更没有撤销行政职务的权力。监督记录的这种字样实质都是行政行为的违法。
(五)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也经常有所发生。本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范围,硬要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对菜农索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借故勒索。这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应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而具体执行人员长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复,或拒绝不办。这种行为就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表现。
上述这六种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罪名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刑法》第四百条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等。
犯罪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不纯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眼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该观点是我国目前的通说。
(2)认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日本目前的通说。
(3)认为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构成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目前是德国的通说。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态,其构成之复杂,再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是通过刑法理论予以确认,在现行刑法中并无相关明文规定,因此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比较困难。
混合不作为犯
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走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在抗税罪中不交税是不作为行为,抗拒收税则是作为行为;同样,在走私罪中,不如实申报出入境物品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逃避海关检查却是作为行为。
什么叫不作为,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只能由作为构成,但是,在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中,却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构成不作为的徇私枉法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是徇私枉法罪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中,构成不作为必须是以特定义务的存在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据。徇私枉法罪中,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工作人员,担负着代表国家实现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是基于其职务要求而产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义务,也就不存在不作为犯罪。
第二,发生危害结果是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并不是违反作为义务即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是只有发生了与作为犯罪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才会对其进行处罚。同样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不作为犯罪也是以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成立的必要前提。如在上述案件中,承办案件的民警王某虽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但是,如果杨某仍然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内,就难以认定其逃脱了法律追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徇私枉法罪的不作为犯作了合理的解释,即“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以发生危害结果作为徇私枉法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区别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特征:
(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作为犯罪
法律义务可分为哪两类
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行为即是指作为,应当为某事,是以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不作为,即主体以沉默,放弃作为,主体不施加于客体干扰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扩展资料:
1.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积极义务是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等,就属于规定积极义务的情况。
2.消极义务又叫不作为义务,是禁止性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
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 民法典律关系指由民法典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1、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民法典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民法典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
作为和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1、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
是指以积极的身体行动为一定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2、作为与不作为在刑法中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叫作为,一类叫不作为。通说认为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主要是看实质。看他违反的规范是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
(1)如果违反的是禁止规范,违反了禁令不当为而为之,那这就叫做作为。
(2)如果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违反的是命令,那他就是一个不作为叫当为而不为。所以这里大家要从内在自的角度去进行分析,看他违反的是禁令还是命令。
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作为的义务(2)有作为的能力(3)能为而不为(4)若行为人实施了作为行为,结果就可以避免。
3、刑法中典型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是典型的作为犯,实行行为是积极的杀人行为。
(2)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典型的的不作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什么叫做犯罪不作为
法律规定的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依据刑法应当受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的主体需为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的人。(2)主观方面需为故意。(3)客观方面需有犯罪结果的发生。(4)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好了,关于“什么叫不作为”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什么叫不作为”,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