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国家法律和《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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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国家法律和《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省人大代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代表监督,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第四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检查活动、调查重大问题,或省政府领导同志现场办公,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
的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征询他们的意见。第五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应采取通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一两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第六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认真接待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答复和解释有关问题;应代表要求,被约见的省政府领导(或其委托人)、部门负责人,应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七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省政府领导应按各自分工,每年研究办理一至几件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承办部门妥善解决问题。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省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通报工作情况,共商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大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九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了解各方面工作情况,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视察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省人大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的方式进行。第三条 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组织集中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安排。
在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的省人大代表,委托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代表意见后具体组织,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视察。
在省、地区直属单位工作、居住的省人大代表,原则上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所在地就近参加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安排。
驻皖部队的省人大代表,委托省军区政治部统一组织视察,或在驻地就近参加视察。第四条 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其他重要工作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题视察的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第五条 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应按照便于活动的原则,在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组成代表视察组,每组推选一、二位代表为召集人。第六条 统一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情况,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要协助代表及时总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代表个人或小组也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第七条 分散视察,可以代表数人联合或代表个人就地就近持代表证进行。
代表分散视察,可以自行联系,也可以就近由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帮助联系。第八条 分散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与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和工作密切有关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定。
分散视察的情况,由代表小组或代表个人直接告知所在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或书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九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或现场查看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各种反映和意见。
代表集中视察时,可由地区、市、县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到基层单位视察,除由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外,要注意直接同群众联系。
被视察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第十条 代表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直接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是当地可以处理的,由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需要省有关部门处理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各承办部门应认真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要结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严格遵守法纪,保守国家机密。第十二条 对代表视察,各级领导和群众不要迎送,不举行宴会,不赠送礼品。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时间保障,并尽可能提供方便。
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在视察活动时间内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脱产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按规定给予补助。第十四条 代表视察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统筹使用。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级人大代表跟全国人大代表有什么区别?求详解?
先说明,人大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是不同的,人大是国家权利机关,人大代表是人大里的职务,也就是说人大是很多代表在开大会。下面介绍人大代表:
产生方法:省人大代表由市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省人大选举。都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辞职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职权范围:省人大代表代表本省人民,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全国人民。都有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调研范围:省人大代表范围是在本省,全国人大代表范围是在全国。本省代表去外省调研就算有结果跟也不符合本省实际情况。同理,全国代表去外国调研,也是没有任何意义。何况去调研别人也不一定同意;
大会地点:省人大代表大会时在省会;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时在首都;
简而言之,代表的范围不一样,省级范围小,全国范围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
第一条 重视和做好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使之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重要保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情况和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可采取走访代表、召集代表座谈会和联系原选举单位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 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转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地区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请对该议案比较了解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可根据需要就地请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委托有关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协助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查。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一般问题,由办公厅联络处负责处理;重大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或办公厅负责处理,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处理结果应及时答复代表。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及时印发代表。为了便于代表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及有关方面的情况,除现在定期发给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会刊》、《人大通讯》外,还应适当印发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参考资料。第八条 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根据需要征求住在当地的有关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第九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通知本选举单位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安排本市、县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第十条 在省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组成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三名召集人。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的,也可以和市、县人大代表混合编组,参加当地代表小组活动。第十一条 省人大代表要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在人大闭会期间,要尽可能进行分散的、不脱产的就地视察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前,应根据建议的大会议程,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大会议题和提出议案做好准备。第十二条 省人大代表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时,其所在工作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奖金等。不脱产代表的补贴以及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解决。代表视察和活动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省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岗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办法经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同意。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应在会议举行前7天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的全省本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15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必须报送干部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还要同时报送其思想工作表现和任命理由等简要材料。第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举行分组会议的时候,提案人或提案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会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必须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有些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并提出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一般采取两次审议的作法,即第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并作初步审议,然后交给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给各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并负责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次会议再作进一步审议。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经议会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民族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批准,可先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申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好了,关于“省人大代表要不要出席?”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省人大代表要不要出席?”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