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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通人怎么申请安乐死(中国允许安乐死吗)

法律分析:纯粹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作为中国人无论在国内和国外都要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是中国法律中既不允许实施安乐死,也没有对自杀行为的法律处罚,所以如果到外国允...

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中国有安乐死吗的问题。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会将我所了解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与大家分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普通人怎么申请安乐死(中国允许安乐死吗)

中国普通人怎么申请安乐死

法律分析:纯粹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作为中国人无论在国内和国外都要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是中国法律中既不允许实施安乐死,也没有对自杀行为的法律处罚,所以如果到外国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接受安乐死,实际上是在相当程度上免除实施医生的法律责任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国允许安乐死吗

法律分析:我国是不允许安乐死的。安乐死分为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如果实行了安乐死就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内安乐死合法吗

安乐死在中国是不合法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承诺死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故意杀人既遂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乐死是指为了减轻患有无法治疗愈合的病而接近死亡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对其进行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法。目前安乐死在瑞士、卢森堡、荷兰等国家已经合法。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有安乐死吗?

我国是不允许实行安乐死的。安乐死在我国目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在国外,如果得了让人痛苦并无法治愈的病症就可以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1、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2、“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3、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分类:1、积极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2、消极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吗

安乐死在中国不合法。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理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

(1)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2)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得了绝症中国能够安乐死吗?

不能,截止2019年7月份,中国并没有可以安乐死的法律条文。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尚未为之立法。?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

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扩展资料: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来源于希腊语,译为“优化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即对遭受着不可治愈的且极度痛苦的疾病的人,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苦的死亡。

而今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大行其道,支持安乐死的观点盛行。我们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安乐死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个体自由选择的问题,更是当代社会的道德人伦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人对待生死的传统态度是“未知生,焉知死”,强调做好眼下的事,对死亡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

这是因为个人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并不是一个绝对独立存在的个体,而是血缘、宗亲、邻里各种社会关系的载体。

而一个人的死亡不简单的是个体存在的消灭,更多的是与之前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灭失和重塑,进而改变的是权利义务的更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其变化可见一斑。传统乡土社会重视稳定性,而死亡往往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因而人们对于死亡多是非常谨慎的态度。

这与西方社会所强调的“向死而生”,更重视个体自由选择的价值观念分别孕育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二者之间并无高下,只是不同罢了。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从古至今就深深地根植在每个中国人思想观念里。《尔雅》有言,善父母为孝。而何为善待?《说文》云: “从老省,从子,承老也。”

意思是在“孝”字意在子女承担年老的父母,即父母步入老年,机能逐渐衰退,自助生活的能力不断下降,而这个时候,做子女的应该尽到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好好地奉养自己的父母,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而现实社会中,常常出现父母请求安乐死的情况。子女往往并不想眼睁睁地看着父母死去,但又不想忤逆父母的意思。

如果遵循长辈的意愿,实施了安乐死,还能够算是尽到了“善父母”的要求吗?如若不遵循父母的意愿,那又得看着父母在病床上痛苦地辗转,也与《论语》中所说的“又敬不违,劳而无怨”相违背。这种传统道德中的矛盾性也使安乐死在中国有了更多的争论。

安乐死还涉及医生的职业伦理冲突。中国自古就说“医者父母心”,认为医者对待病患就应该像对待自己的孩子。这种观念暗含了两个原则,

第一,不伤害原则,一切以救人性命为优先。

第二,专断性原则,即不顾患者的自主权,为病人做决定。西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也提到“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

表达了与我国古代“无伤”相似的观点。医生职业的崇高性就在于救死扶伤,拯救病患的生命。这种难以舍弃的责任感,和以患者性命为优先,不伤害病人的思维模式,成为了很多医生,除了现行法律法规上的考量以外,在面对病人提出安乐死请求时难以跨越的心坎。

百度百科——安乐死

人民网——“安乐死”在中国的道德困境

中国普通人怎么申请安乐死(中国允许安乐死吗)

今天关于“中国有安乐死吗”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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